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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
    http://www.hzfc.gov.cn 2016-03-30 杭州市住保房管网                      【 】 【打印】 【关闭
  

物业管理

  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物业维修基金》第48条规定按房屋总造价5%比例向购房人代收。
  不带电梯建筑:按房屋建筑总造价5%比例,(即35元平方米)缴纳。
带电梯建筑、别墅、排屋:按房屋建筑总造价5%比例(即分别为65元/平方米、45元/平方米、45元/平方米)。
  物业办公用房:按所建造房屋总建筑面积3‰比例缴纳。
  物业经营用房:按所建造房屋总建筑面积4‰比例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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