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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
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物业维修基金》第48条规定按房屋总造价5%比例向购房人代收。不带电梯建筑:按房屋建筑总造价5%比例,(即35元平方米)缴纳。带电梯建筑、别墅、排屋:按房屋建筑总造价5%比例(即分别为65元/平方米、45元/平方米、45元/平方米)。物业办公用房:按所建造房屋总建筑面积3‰比例缴纳。物业经营用房:按所建造房屋总建筑面积4‰比例缴纳。 - [2019-04-17]小区物业管理政策意见征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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