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达公告(吴仲雯、吴仲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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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15年1月22日受理申请人杭州市下城区百井坊地区综合改造工程指挥部、杭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与被申请人吴仲雯、吴仲霓就本市下城区百井坊巷86幢(号)1单元103室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裁决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书面裁决,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杭房拆裁下字(2015)第5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现就申请人杭州市下城区百井坊地区综合改造工程指挥部、杭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与被申请人吴仲雯、吴仲霓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裁决如下:(一)、由申请人在原地段(期房)安置建筑面积不少于70.37平方米,房屋评估价值不低于人民币1511935元的住宅房屋一套,与被申请人进行产权调换(安置高层住宅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0%的安置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人民币1511935元的部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按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安置房(期房)评估结果和申请人提供的安置方案及相关拆迁政策规定进行资金结算。(二)、由申请人按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向被申请人支付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人民币48462元,其他补偿、补助费按相关拆迁政策规定和申请人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足额发放。(三)、由申请人提供本市潮王公寓2幢2单元301室,建筑面积139.54平方米的住宅房屋,作为被申请人的临时过渡用房。(四)、被申请人必须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搬迁,腾空本市下城区百井坊巷86幢(号)1单元103室房屋,交申请人拆除。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7日,即视为送达。
注:你们可以到杭州市下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潮鸣寺巷潮鸣苑16幢东单元三楼)杭州市下城区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领取杭房拆裁下字(2015)第5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
特此公告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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