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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关于进一步明确消防设施设备维修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程序的通知》的 政策解读
业务类别 物业管理
发布机构级别 政策解读
上传日期 2017-09-27
有效性 有效

一、起草背景

今年以来,全市消防安全形势严峻。截止9月1日,全市共发生火灾1228起,死亡21人,受伤9人,直接经济损失1389万元。特别是4月份以来,全市相继发生3起较大的亡人火灾事故,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消防安全重在预防,一旦发生火灾后果将不堪设想。消防设施设备存在故障是消防安全隐患之一。经市公安消防局今年6月份检查发现,全市736家单位(小区)消防设施存在故障较多,158家单位(小区)消防设施瘫痪,354家单位(小区)消防用水不符合要求,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问题较为突出,涉及公共安全。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是房屋“养老金”。保修期满后的消防设施设备作为共用设施设备,它的维护、更新、改造可以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可通过一般程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和简易程序(危及公共安全的,经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两种方式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但是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仍旧存在困难,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小区业主消防安全意识不落实、不专业和不健全,平时不关注消防安全防范工作。认为这是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个人无关。消防设施设备瘫痪也不像电梯停运那么直观,不发生火灾事故也不会直接影响居民的实际生活,改造的紧迫性不强,但是一旦发生火灾才后悔莫及。同时由于使用资金额度较大,认为将大量资金用于消防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后,以后没有资金用于维修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了。因此,通过一般程序(双三分之二业主签字同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困难重重。二是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不能采用简易程序:如上城区的城南家园、江干区的浅草名苑、拱墅区的拱苑小区、拱北小区、阮家居小区、下城区的东园大楼、江干区的万家花园。三是小区业主委员会不同意启用物业维修资金用于消防设施改造,认为消防设施改造不如电梯改造等重要而不愿意动用资金。如:下城区中江花园小区、都市枫林小区,由于业主委员会不同意,导致消防设施一直未维修。

《浙江省消防条例》(重新修订后于2016年7月1日施行)三十四条规定,保修期满后,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严重失修,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通知后,业主不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或者指定有关单位代为维修、更新、改造,费用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里列支。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消防条例》及《杭州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杭消安委 [2017]19号)的相关规定,落实徐立毅市长“对消防设施设备严重失修,存在重大火灾的隐患的问题,对因业主形不成统一意见影响火灾隐患消除的,由市住保房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消防部门,在9月底前制定出台消防设施设备维修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程序”的批示,切实保护广大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局会同市公安消防局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消防设施设备维修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程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起草过程

为做好消防设施设备维修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程序的制定工作,我局将该项工作列入重点工作之一,明确部门分工,责任到人,积极有序的开展了以下各项工作:

杭州市消安委7月10日下发《杭州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杭消安委〔2017〕19号),明确整治内容的第七项“查消防设施是否完整好用”整治措施中“需要启用物业维修基金的,由房管部门开辟绿色通道,加快维修基金申领工作”。7月中,我局召开局办公会讨论《关于进一步建立消防设施设备使用物业维修资金绿色通道的请示》,建议按照《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保修期满后的消防设施设备严重失修,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部门责令改正通知后,业主不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由属地区政府组织或者指定有关单位代为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可从已建有相应物业小区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并拟定相应的政府代为维修申请流程。

2017年7月期间,由我局会同市公安消防局,结合《浙江省消防条例》和《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进行起草工作。至8月初,形成《通知》初稿。期间收到徐立毅市长批示。8月23日,我局发文《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明确消防设施设备维修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程序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杭房函〔2017〕207号)向各区人民政府、市公安消防局征求意见。9月20日召集部分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及社区代表召开座谈会,进一步听取相关意见建议。期间,我局在官方网站上公示了《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回收意见建议13条,采纳意见建议3条,即明确“由属地区政府组织或者指定有关单位代为维修、更新、改造”的“指定有关单位”为属地街道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同时,将意见采纳相关情况积极与市公安消防部门进行了沟通反馈并进行了会签。在此基础上,我局经过最后修改完善后,交市公安消防局会签,并经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报市法制办法律审查。

三、《通知》主要内容及依据

(一)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共七条,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保修期满后的消防设施设备严重失修,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部门责令改正通知后,业主不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由属地区政府组织或者指定有关单位代为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可从已建有相应物业小区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并明确了相关程序。区别于使用物业维修资金的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在于无需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即就可以启动申请使用物业维修资金用于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修。主要为以下内容:

第一条明确了“经公安消防部门出具责令改正通知后,业主不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和“由属地区政府作出组织或指定属地街道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维修、更新、改造的决定。”的前提条件和代为申请主体。

第二条-第六条参照使用物业维修资金的简易程序,明确了申请物业维修资金的代为维修、更新、改造消防设施设备的具体程序。1.属地区政府或指定的属地街道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及时明确工程维修内容、工程预算、施工单位等事项,并送属地公安消防部门进行书面确认;2. 属地区政府或指定的属地街道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将书面确认材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五日;3.公示期满后,属地区政府或指定的属地街道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持公安消防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业主不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书面说明、书面确认书,属地区政府代为维修、更新、改造的决定及施工承包合同等资料,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4.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经审核后预拨付百分之五十的维修费用;5.工程完工后,属地区政府或指定的属地街道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持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整改合格证明、经审计的工程决算报告、工程款发票等资料,向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经审核后予以拨付。

(二)通知依据

1.浙江省消防条例(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0号)

2.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号)

四、文件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为: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解读人: 南晓清

联系方式:89830953


文件:《关于进一步明确消防设施设备维修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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