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进一步明确消防设施设备维修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程序的通知 |
业务类别 | 物业管理 |
发布文号 | 杭房局〔2017〕183号 |
发布机构 |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杭州市公安消防局 |
发布机构级别 | 局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
上传日期 | 2017-09-27 |
有效性 | 有效 |
ZJAC16-2017-0006 关于进一步明确消防设施设备维修申请 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程序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单位): 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保修期满后的消防设施设备严重失修,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部门责令改正通知后,业主不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由属地区政府组织或者指定有关单位代为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可从已建有相应物业小区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为贯彻落实上述规定,切实保护广大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明确消防设施设备维修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程序通知如下: 一、保修期满后的消防设施设备严重失修,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部门出具责令改正通知后,业主不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由属地区政府作出组织或指定属地街道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维修、更新、改造的决定。 二、代为维修、更新、改造的决定作出后,属地区政府或指定的属地街道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及时明确工程维修内容、工程预算、施工单位等事项,并送属地公安消防部门进行书面确认。 三、属地区政府或指定的属地街道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将经公安消防部门确认的工程维修内容、工程预算、施工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五日。 四、公示期满后,属地区政府或指定的属地街道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持公安消防部门责令改正通知书,属地区政府关于业主不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书面说明,代为维修、更新、改造的决定以及公安消防部门的书面确认书,工程预算方案,施工承包合同等资料,向市住保房管局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五、市住保房管局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经审核后预拨付百分之五十的维修费用。 六、工程完工后,属地区政府或指定的属地街道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持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整改合格证明、经审计的工程决算报告、工程款发票等资料,向市住保房管局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市住保房管局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经审核后予以拨付。 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5日起施行。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杭州市公安消防局 2017年9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