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杭公租市级字第001号)
根据《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11〕20号)、《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杭房局〔2011〕198号)、《杭州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杭政办〔2017〕4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杭州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工作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理时间
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从2018年9月25日起开始日常受理,除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外,日常工作日均可办理相关业务。
二、保障形式
本《受理通告》明确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形式为货币补贴保障。今后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况适时发布实物配租预登记受理通告,享受货币补贴保障的家庭符合届时受理条件的,可申请参加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预登记。
三、受理对象及条件
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下同)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及创业人员,具体条件如下: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籍5年(含)以上;
2.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56276元;
3.申请家庭在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无房。
(二)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籍,或持有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且持证满2年,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7年(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
3.申请人在市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6个月(含)以上,或持有市区营业执照和1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4.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56276元;
5.申请家庭在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无房;
6.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本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无住房资助能力,具体标准如下: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拥有2套以下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50.55平方米的,认定为直系亲属在本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无住房资助能力。
申请人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的,其申报的经济收入不作为审核条件。
四、货币补贴保障标准及期限
(一)保障标准。货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补贴总建筑面积不低于36平方米,不高于60平方米,每平方米补贴18元/月;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住房保障专用)》、《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区级困难家庭救助证》的保障家庭每平方米补贴48元/月;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每平方米补贴60元/月。
(二)保障期限。货币补贴保障期限为三年(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保障期限为一年),保障家庭应在保障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向辖区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提交相关材料进行资格续审申请。经区审核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按规定申领货币补贴;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货币补贴保障资格终止。
除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年,实物配租保障期限和货币补贴保障期限合并计算。申请实物配租家庭轮候期间领取货币补贴的时间纳入保障期限计算。
五、保障形式调整
原申请实物配租保障家庭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将保障形式调整为货币补贴:
(一)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资格未选房的家庭,可申请调整保障形式,将实物配租保障调整为货币补贴保障,并自申请调整当月起领取货币补贴,在规定保障期限内不影响日后实物配租预登记申请。
(二)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资格未选房的家庭,仍选择实物配租保障的,自未纳入选房范围之日起开始轮候,轮候期为一年。轮候期满按照届时的准入条件进行资格重审,符合条件的继续轮候,并可自资格重审符合条件当月起申请领取货币补贴。轮候期内选房的,办理入住手续当月起货币补贴取消。经资格重审不符合条件的,保障资格终止。
(三)已选定公共租赁住房未办理入住手续的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可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前办理退房手续,放弃实物配租保障资格申请调整保障形式,将实物配租保障调整为货币补贴保障,并自申请调整当月起领取货币补贴。申请家庭自放弃实物配租保障资格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实物配租保障。
(四)已办理入住手续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可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办理退房手续后,放弃实物配租保障资格申请调整保障形式,将实物配租保障调整为货币补贴保障,货币补贴保障期限不得超出原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剩余租赁期限,并自申请调整当月起领取货币补贴。申请家庭自放弃实物配租保障资格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实物配租保障。
本通告发布前注销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资格的家庭除外。
六、其他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原已获得实物配租保障及货币补贴保障资格的家庭,按照本通告的保障受理条件提交保障资格续审申请。
(二)申请家庭不得同时申请市、区两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自提交申请材料到确认保障资格期间,不得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
(三)杭州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办事须知详见附件1,杭州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转货币补贴保障办事须知详见附件2。
(四)《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11〕20号)、《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杭房局〔2011〕198号)、《杭州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杭政办〔2017〕4号)可在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查阅。
七、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办公(受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单位 | 办公地点 | 咨询电话 | |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市级审核机构) | 上城区浣纱路179号 | 87923882 | |
上城区 | 秋涛路242-2号秋涛发展大厦A楼,上城区新行政服务中心4楼 | 87926021 | |
下城区 | 白石巷256号,下城区行政服务中心 (城北体育公园对面) | 87896811 | |
西湖区 | 竞舟路228号,西湖区行政服务中心4楼建设窗口 | 88156313 | |
江干区 | 运河东路200号江干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 87654172 | |
拱墅区 | 行政服务中心 | 拱墅区绍兴路555号拱墅区行政服务中心1号楼二楼 | 85356881 |
上塘街道 | 拱墅区沈半路3号上塘街道人社站一楼大厅 | 88872342 | |
和睦街道 | 拱墅区和睦新村49幢西部和睦街道人社站 | 88190461 | |
米市巷街道 | 拱墅区夹层巷46号米市巷街道社会服务管理中心 | 88370691 | |
祥符街道 | 拱墅区丰庆路833号祥符街道社会服务中心 | 88172990 | |
大关街道 | 拱墅区大关东四苑2幢大关街道便民服务大厅一楼 | 88378710 | |
康桥街道 | 拱墅区康桥路108号康桥街道便民服务大厅一楼 | 89701506 | |
湖墅街道 | 拱墅区文一路28号湖墅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58103058 | |
小河街道 | 拱墅区古运路85号小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86785286 | |
半山街道 | 拱墅区半山路131号半山街道便民服务大厅一楼 | 88126522 | |
拱宸桥街道 | 拱墅区上塘路845号 | 88021673 | |
高新开发区 (滨江) | 滨江区泰安路200号区文化中心一楼行政服务大厅K4、K5窗口 | 86535240 | |
经济技术开发区 (下沙) | 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贸大厦幸福南路1116号一楼A04、05窗口 | 89898678 86911160 | |
西湖风景名胜区 | 赵公堤18号,西湖风景名胜区行政服务中心8号窗口 | 87179121 87179603 | |
大江东产业 集聚区 | 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江东大道3899号办事服务中心一楼A14号窗口 | 82987924 | |
市租赁房投资公司 (市级经租管理单位) | 上城区浣纱路179号一楼办事大厅 | 87913191 |
附件:
2.杭州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转货币补贴保障办事须知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杭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