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监管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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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要求,切实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有序发展,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不断提高认识
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是促进经济稳中求好,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有力措施,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地、各部门应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监管,落实好各项调控政策,采取有效的措施,坚决抑制房价过快上涨,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现象,遏制房地产市场销售乱象,规范商品住房销售市场行为,切实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各房地产经营者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诚信守法经营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好我市房地产健康稳定有序发展的大局。
二、严肃政策,强化行为监管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落实好中央、省、市有关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各项举措。价格主管部门、住保房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工作
1、房地产经营者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前,应向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备案。
2、房地产经营者应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政策指导,不接受指导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不受理价格备案。
3、房地产经营者在销售商品住房时,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一房一价”销售价格(包括装修价格)为购房者在购买商品住房时的最高支付价格,具体价格通过购房合同约定。
4、申请备案的商品住房房源差价应趋合理。
5、萧山、余杭、富阳、大江东四地商品住房备案价格应报市协调小组研究确认。
(二)严格实行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承诺制
1、房地产经营者向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杭州市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工作联系单》时,应一并提交《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承诺书》, 主要内容包括房地产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名义向购房者收取超过备案价格(包括装修价格)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包括改造费、第三方平台收取服务费、咨询费、中介费、居间费等,并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车位价格应事先承诺,不得捆绑销售。房地产经营者应及时将开盘时间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住保房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2、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后,房地产经营者应在销售现场进行价格公示,公示的价格应与杭州透明售房网、杭州价格网公示的价格保持一致。
3、新建商品住房以全装修销售的,房地产经营者应在销售现场公开装修价格、装修预算明细,其内装饰装修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级别、数量等内容应严格按照《关于推行使用2018版<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浙建[2018]2号)规定同时在销售现场公示。
(三)严格落实商品住房明码标价制度
各房地产经营者在销售商品住房时应严格遵守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有关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在商品住房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严格做到“一套一标”,提高商品住房销售透明度,自觉接受购房者的监督。
(四)严格禁止下列不正当行为
1、销售商品住房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2、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房,收取未标明费用的。
3、销售商品房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的。
4、以任何方式、任何名义向购房者收取超过备案价格(包括装修价格)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包括改造费、第三方收取服务费、咨询费、中介费、居间费等。
5、在销售商品房时采取强制搭售、捆绑销售等强迫购房者购买车位(库)、储藏间(室)等。
6、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购房者进行交易。
7、在销售商品房时采取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导致房地产市场出现异常。
8、以员工购房等名义,故意拉大房源之间的差价。
9、违反“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规定的。
10、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检查,加大惩处力度
1、加强部门协作,形成齐抓共管态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房地产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加大对商品房价格行为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
2、扩大检查覆盖面,不断增强检查效能。各有关部门应采取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等方式,进一步加大检查力度。项目开盘时要集中进行巡查,对在售楼盘要不定期开展巡查,指导督促房地产经营者规范销售行为,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处理。对商品房销售中产生的纠纷,及时开展协调和调解,按照依法、合理的原则及时化解矛盾。
3、加大惩处力度,提高执法威慑力。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要给予从重处罚,并进行公开曝光,保持对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者的高压态势。同时,要把房地产经营销售商品房行为纳入信用体系,建立房地产市场红黑名单制度,对失信经营者,有关部门要开展失信联合惩诫,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氛围。
四、强化宣传,坚持正面引导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正面宣传和引导,认清国家宏观调控房地产的形势,引导居民消费预期,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新闻宣传媒体要把握舆论导向,关注舆情,维护消费者权益和杭州城市形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经营者法律法规政策的培训,采取宣讲、提醒、告诫、约谈等举措,提高房地产经营者学法、懂法、守法意识,切实规范销售行为,提高诚实守信的美誉度,为加快建设独特韵味别样精彩的世界名城,打造幸福和谐美丽的杭州样本作出更大贡献。
杭州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协调小组
201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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