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使用安全,是关乎家家户户的大事。为进一步规范、健全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政府、业主、使用人等相关主体职责,确保房屋使用安全,我市对原《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2015年11月18日,新修订的《条例》由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公布,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增加了哪些内容?对房屋使用安全做了哪些细化和调整?关于房屋使用安全该注意什么?本期专题将做详细解读。

 

 

1、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2、住宅房屋装修前要备案,拆改变动承重结构最高罚10万 

 

  根据新《条例》规定,必须在装修开工之前向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未进行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如果在装修过程中,有违法拆改、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超标增加使用荷载等行为,那可能
要面临最高10万元罚款。因为这些都是房屋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容易造成安全隐患。

 


  

  装修若真的涉及拆改主体或承重结构和超标增加荷载,安全责任人和使用人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由具备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完工后还需经房屋安全责任人或使用人、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备注:结构不与其他建筑相连的独户住宅房屋,如别墅,其装修管理不适用本条例规定。)

 

3、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需使用的房屋,每5年至少进行一次鉴定。

   

   

  什么样的房屋需要进行安全鉴定?相比原《条例》规定的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法定情形,新《条例》的规则更加细化,如果拿不准自己家需不需要安检,可以直接“对号入座”——
  《条例》规定,今后,对于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需使用的房屋,应该在达到年限当年,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此后每5年至少进行一次鉴定。如果没有及时进行安全鉴定,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学校、医院、车站、商场等大中型公共建筑,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当年,就应当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不然,最高要面临30万元的罚款。


  

  那么,谁来进行安全鉴定?《条例》对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管理也作出了规定,要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依法成立后应当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定期向社会公布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名录。

 

4、建筑幕墙至少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鉴定,设立建筑幕墙专项维修资金。

 

 
  新《条例》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是业主,除对建筑幕墙进行常规维护和检修外,自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至少每十年进行一次安全性检测鉴定。
  如果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委托具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性鉴定。1.面板、连接构件或者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的;2.遭受风暴、地震、雷击、火灾、爆炸等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造成损坏的;3.相关建筑主体结构经检测、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建筑幕墙,要实施改造、加固或者拆除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实施。此外杭州还将考虑在物业维修资金中设立建筑幕墙专项维修资金,以确保今后建筑幕墙检测维修的资金来源。


5、危险房屋建立监管制度及应急抢险预案

 

  新《条例》单独增设了“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抢险”,对相关危险房屋的治理都有明确规定,明确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是危险房屋治理的责任主体。
 “早在2014年5月,住保房管局就已牵头完成了对全市危险房屋的排查,将有安全隐患的房屋录入登记。”安全管理处负责人表示,2015年10月前,又通过专业鉴定机构进行了复核和鉴定,重点对C、D级危房(即必须治理和撤离的房屋)进行梳理,并建立电子档案系统。

 

  在对危房全面监控的同时,政府开展了危房治理三年行动计划,力争在2015-2017年把危险住宅房屋的隐患解除。去年杭州已完成三成房屋的治理,今明两年将各完成四成和三成。
  关于治理,主要有三种方式。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是危险房屋治理的责任主体,应根据相关处理意见,对危险房屋采取加固处理、原址重建或者配合政府成片改造等治理措施,产权人出资部分根据不同情况,原则上不小于建安造价费用。

 

 

 

《条例》规定:房屋装修拆改、变动承重结构要处罚

  有了自己的房子,装修自然免不了。最近,小张买了一套二手房,在房屋装修过程中,由于破坏了房屋的承重结构,被执法人员叫停、限期恢复原状或者维修加固。并且他还听说,破坏了房屋的承重结构,最高可能被罚10万元,很是担心。那么究竟是不是这样呢?
 对于小张遇到的这种情况,根据新修订的《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在房屋装修中明令禁止:一、拆改、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超过设计标准或者不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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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建筑幕墙至少十年鉴定一次安全性

  距新修订《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安全条例》)解读会召开已经过去月余。在这期间,广大市民群众纷纷来电咨询新修订的《安全条例》有那些变化?对市民的生活有什么影响?……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市房屋安全处有关负责人。
  问:新《安全条例》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条例》根据《物权法》的相关精神明确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同时,进一步明确国家直管公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是国家直管公有房屋的经营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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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明确:房屋出租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城市化进程加速推进的当下,每个城市承载着不少的外来人员,城市租房生活成了众多人的选择。同时,随着人们生活的改变,采取租赁房屋实现安居的生活方式已不再成为新闻。据了解,现有不少的法规和规定对房屋出租人在房屋租赁中须承担相应的责任都作了明确。
  《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对出租人应当承担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出租人并不是将房子租出去就了事,出租过程中的居住安全、对承租人不良行为的劝止、合理控制承租人数等方面也是出租人需要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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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8月27日上午,杭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在2006年制定并出台的《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基础上进行了重要补充。内容从原来的六章增加至九章,共58条。这次修改新增了三大内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抢险。涉及范围更广泛、内容更全面、处罚力度更大。【点击查看全文】

 

 《杭州城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修订草案进入市人大二次审议阶段

  据悉,《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已提交至市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该草案审议通过后将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近年来,全国各地房屋安全事故频发,引起了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如何确保房屋使用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成为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面临的重要课题。现行的《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于2006年10月1日开始施行,但是随着杭州经济社会的发展,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也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该地方性法规的部分规定已不适应实践需要,亟需明确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补充完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内容,对实践管理经验进行总结立法。【点击查看全文】

 

杭州将修订《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为了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机制,加强推进各项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局从去年以来,制定了《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工作实施方案,并申报2015年度市人大立法工作计划。经审核,《条例》修订工作被列入2015年度市人大立法工作计划正式项目。通过多次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目前,《条例》修订草案即将递交市法制办。【点击查看全文】  

 

专家认为:城市住宅装修需明确违法认定标准 

  近年来,随着城市住宅小区的增多,房屋安全问题也日益突显。部分业主为了满足个人的需求,在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中,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是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墙体,给房屋住用安全埋下了严重隐患。针对目前的住宅装修现状,业内专家普遍认为不仅要加大力度提高市民的住宅安全意识,更要从政策层面明确违法认定标准。【点击查看原文】

 

  

 
 
 
 

《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三章  房屋装修安全管理

第四章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第五章  建筑幕墙安全维护

第六章  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抢险

第七章  房屋白蚁防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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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列入市政府、市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计划正式项目
◆2014年8月   局向社会各层面书面征求意见
◆2014年底   局开展调研、起草等工作
◆2015年2月   再次向相关单位、社会各层面征求意见
◆2015年 3月   完成《条例》送审稿并上报市法制办
◆2015年 4月- 5月   市法制办就《条例》进行多途径意见征求并进行论证、完善修改
◆2015年6月   市法制办将《条例》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
◆2015年6月   《条例》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15年6月   市政府将《条例》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5年6月-8月   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征求意见、听证论证、修改完善以及第一次审议工作
◆2015年8 月   《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并通过,提交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2015年9月底   省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进行了审议并批准
◆2015年10月14日   《条例》由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第56号公告,并于11月18日向社会正式发布,并将于
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1、建立完善房屋安全管理体系

  先后调整组建了房屋安全管理处、修缮利用处、安全鉴定事务管理中心和白蚁防治中心等机关处室和单位,专门负责房屋安全、鉴定、修缮和白蚁防治等工作。同时通过市区协作和不断摸索,逐步建立了“业主主体、政府监管、市区联动、网格管理”的“四位一体”房屋安全管理体系。

2、加强房屋安全鉴定事务管理

  制定多项行业管理规定,规范鉴定行业市场管理;加强技术研究和业务指导,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着眼重大工程,开展对地铁等省、市重大工程周边房屋的安全监护工作。此外,还开展了全市危旧房排查、鉴定、建档和动态信息监管工作,为全面掌握我市危险房屋情况,及时发现和排除险情,确保居民群众居住安全提供技术支持。

3、开展房屋养护维修和多项民生工程

  组建了房屋维修专业队伍,负责直管公房的日常养护和维修;设立了房屋应急抢修热线电话,对居民群众所反映的突发房屋破损情况,开展应急抢修。此外,通过危旧房改善工程对无独立厨卫设施的简易住宅进行改善,共完成危旧房改善面积177万平米,惠及住户3.5万户;通过“三改一拆”工程,在全市实施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程1900余万平方米,有效改善了居民群众居住条件;通过科技创新,促进白蚁防治技术升级,实现新建房屋白蚁防治全覆盖,完成新建房屋预防、装修工程预防以及白蚁灭治面积1.6亿平方米,连续多年被评为全国、浙江省白蚁防治先进单位。
 

 

1、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工作机制;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

2、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因房屋产权不明晰或者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造成房屋所有权人无法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的,房屋实际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先行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义务。

3、房屋治理责任主体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是危险房屋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处理意见对危险房屋采取加固处理、原址重建或者配合政府成片改造等治理措施。
  对危险房屋采取加固处理方式解危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加固设计方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危险房屋原址重建的,应当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优化审批流程,依法缩短审批时限,并依法减免相关费用。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成片危险房屋的改造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近年来,全国各地房屋安全问题时有发生,为我们敲响了安全警钟。

 

▶2009年6月27日,上海市闵行区莲华南路罗阳路口,一在建楼盘工地发生楼体倒覆事故。

 

 

◀2014年4月4日,浙江省奉化市锦屏街道居敬小区一幢居民楼西侧单元一共15套房子突然倒塌。

 

▶2015年6月9日凌晨,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桥镇一居民楼倒塌。

 

 

 2011年7月21日凌晨,哈尔滨南岗区联部街48号一栋六层居民楼部分发生垮塌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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