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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出台新留用地管理办法 3月下旬开始施行


2014-03-28    【  】    【打印】    【关闭


  近日,杭州市在对原有的留用地管理政策进行整合完善的基础上,出台新的《杭州市区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并于3月下旬开始施行。

  《办法》重新规范了留用地指标的管理和使用,创新了指标的核发方式和使用方式。其中规定,城市建设征收市区撤村建居村集体所有土地时,按建设项目征收农用地面积的10%核发留用地指标;撤村建居改革试点工作后撤销建制的行政村,其留用地及开发性安置指标总量不足15亩的,可一次性补足至15亩指标,非撤村建居的行政村可一次性预支15亩留用地指标。

  《办法》丰富了留用地开发模式,在原有自主开发、合作开发、“留用地项目货币化”的基础上,增加了统筹开发、项目置换物业等开发模式。对区政府(管委会)认为需统筹开发的留用地项目,可由区政府(管委会)协调,统筹村级集体留用地指标,统一开发建设,并按合作比例进行析产。项目置换物业开发的,土地出让时以项目建成后无偿移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物业面积为标的,无偿移交物业面积最多者为地块竞得人,无偿移交的物业不得分割转让和销售。

  《办法》还严格了留用地项目的批后监管,界定了相关部门在留用地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的管理职能;规范了项目转让和产权登记,明确了留用地项目建成后的转让方式、程序和产权登记规则;强化了留用地项目建设资金、核拨出让收入的管理,明确了土地出让金的核拨比例。

(来源:《浙江日报》记者/陈张宇 程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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