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调整《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杭州市区住房情况查询记录》部分内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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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登记办法》(市政府令27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商品房买卖和二手房买卖中的《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和《杭州市区住房情况查询记录》(以下简称《查询记录》)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样式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8月1日起,开始启用调整后的《申报表》、《查询记录》。各企业和经纪机构可以登录房产信息网(www.hzfc.gov.cn)下载新的表格。
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签订网签买卖合同前,应当提醒和告知购房人填写《申报表》时注意以下事项:
(一)《申报表》中的“购房人”将自动作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的买方主体,并登记为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如需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夫妻双方的姓名必须填写在“购房人”栏内。
购房人的配偶若不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配偶姓名须填写在“家庭成员”栏内,“家庭成员”不作为该套房屋的所有权人登记主体。
(二)“购房人及家庭成员申报承诺”栏中承诺内容必须由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本人签名确认。
三、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签订网签买卖合同前,应尽量做好提醒和解释工作,方便办事群众。如在2013年8月1日后,按夫或妻一方名义签订买卖合同的,办理所有权房屋登记时要增加配偶为房屋所有权人的,需先办理合同中买方一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再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以夫妻双方名义与卖方重新签订买卖合同,后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四、自2013年8月1日开始,我市商品房买卖和二手房买卖,登记申请人以房屋买卖合同中记载的买方(购房人)和《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准(经济适用住房和房改房除外),购房人申请按揭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时,签订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信息必须和买卖合同中的“买方”信息保持一致。附件:1.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
2.杭州市区住房情况查询记录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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