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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加强房产交易资金监管及抵押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
业务类别 房地产管理
发布文号 杭房局〔2018〕211号
发布机构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发布机构级别 局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上传日期 2018-08-30
有效性 有效

各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杭州市辖各支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企业,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分行,浙商银行,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市分行,杭州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杭州联合银行,各外资银行杭州分行:

一、为防范交易风险,保障购房人及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浙建房〔2010〕72号)、《杭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杭房局〔2010〕262号)、《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215号)等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及房屋抵押合同备案管理等相关规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应要求房屋交易当事人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购房款,并使用交易当事人的同名银行账户,发生退款的,应按原支付途径退回。如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的,当日现金交易单笔或者累计达到人民币5万元以上,应在交易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三、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账户,预售资金包括购房人缴纳的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四、各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应严格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履行资金监管义务,按要求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提请用款的相关材料,确保商品房预售所得款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五、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抵押)、商品房买卖(抵押)、存量房买卖(抵押)业务的,应办理房屋抵押合同备案手续,按揭银行将抵押合同备案(交易确认)结果作为发放按揭贷款的依据之一。

六、各金融机构根据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关于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的相关规定,协同房地产中介企业做好设立、变更、注销保证金账户备案工作。已设立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的银行,应严格按房屋交易房款监督支付协议办理支取、转移房款相关手续,确保二手房交易资金专款专用。

七、房地产中介企业应严格按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及金融机构对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及购房款支付等规定执行,规范购房融资及房款支付方式。

八、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开发建设普惠金融服务平台,杭州市住保房管局和各金融机构通过普惠金融服务平台实现房产交易网签合同、抵押借款合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监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等信息数据的共享对接。各金融机构要按照普惠金融服务平台建设要求开发数据传输端口,按要求分批接入系统平台,及时上传数据,做好日常维护管理,保障系统有效运行。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杭州市住保房管局对各金融机构预售资金监管及数据上传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并作为房地产金融管理的重要依据。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企业违反规定收存房屋交易资金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给予暂停预售、暂停网签、责令限期改正、公开通报批评、记入诚信档案、联合相关部门惩戒等处理。各金融机构未按要求对房屋交易资金使用进行监管的,人民银行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因监管不力导致工程无法竣工造成不良后果的,三年内不得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资金监管工作。

十、各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杭州市辖各支行要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建立健全监管协调机制,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附件: 1.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2.杭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3.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2018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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