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杭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印发“出售公有 住房若干政策问题解答(十九)”的通知 |
业务类别 | 住房保障 |
发布文号 | 杭住保办[2016]13号 |
发布机构 | 杭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
发布机构级别 | 政策解读 |
上传日期 | 2018-07-27 |
有效性 | 有效 |
杭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印发“出售公有 住房若干政策问题解答(十九)”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出售公有住房若干政策问题解答(十九)”印发给你们,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出售公有住房若干政策问题解答(十九)
2016年 3月25日
附件: 出售公有住房若干政策问题解答(十九)
一、房改购房审核时发现申请家庭在申购其他政策性住房时存在瞒报该公房情况的该如何处理? 答:发现该情形,暂停房改审批作退件处理,待该申请家庭至政策性住房申报审批部门处理完成后,凭该部门出具的证明方可重新申请房改购房。 二、非成套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公有住房,能否办理房改购房手续? 答:非成套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办理完成单套房屋测绘和产权登记手续后,承租人若符合房改条件可申请办理房改购房手续。但属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非成套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直管公房,需由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房产主管部门出具房屋搬迁腾空且未拆除的证明后,承租人持该证明方可申请办理房改购房手续。 三、市政府、市住保房管局相关文件规定暂缓出售的延安路等十个路段内未实行“住改非”的临街底层住宅,能否办理房改购房手续? 答:未实行“住改非”的临街底层住宅,住房产权单位办理完成单套房屋测绘和产权登记手续后,承租人若符合房改条件可申请办理房改购房手续。原实行“住改非”的临街底层住宅,需恢复成住宅后由住房产权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承租人持该证明方可申请办理房改购房手续。 四、《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187号)规定暂缓出售的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内确定保护的建筑物,能否办理房改购房手续? 答: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直管公房管理的意见》(杭政办函〔2016〕28号)规定,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内确定保护的建筑物,公有住房承租人若符合房改条件允许申请办理房改购房手续。但属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内确定保护的建筑物,属直管公房的需由西湖区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房产主管部门出具房屋搬迁腾空且未拆除的证明后,公有住房承租人持该证明方可申请办理房改购房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