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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号 杭房复决字[2016]04号
案    由 请求强行拆除房屋行为违法
申 请 人 赵某某
被申请人 杭州市滨江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第 三 人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房复决字[2016]04

 

申请人:赵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住址: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省水电新村,通讯地址: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西陵社区铁岭小区

申请人:李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住址: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省水电新村,通讯地址: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西陵社区铁岭小区

被申请人:杭州市滨江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住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国土管理大楼

法定代表人:楼东文,局长

 

申请人赵某、李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滨江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行政强制行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被申请人在2016年3月30日对申请人居住的滨江区西兴街道省水电新村房屋强行拆除违法,要求被申请人恢复原状,使申请人生活不受影响。本机关于2016年9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赵是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水电公司)退休员工,申请人李是其妻子,均长期居住在滨江区西兴街道省水电新村,该住所是第一水电公司提供给申请人赵的长期住所,第一水电公司董长曾书面保证:因政策原因不能取得产权,确保现租户的住宿权利。第一水电公司要求申请人搬出该住所,却没有提供一揽子解决申请人住宿的方案,申请人认为缺乏诚意且违背承诺,对搬出后能否住上居住质量不下降、居住成本不提高的房子极大怀疑,对未来生活极度担忧,故一直未答应第一水电公司的搬出要求。3月30日,申请人被被申请人赶出该住所,小卖部内所有商品和居所内所有家电及生活用品被封存,居所被强拆,申请人失去了长期居住的房屋,精神上受到严重打击。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是第一水电公司员工并长期居住在水电新村,虽然由于政策原因申请人未办出产权证,但不影响该处房产是第一水电公司给申请人的福利房的事实,这一点被申请人是知道的;第一水电公司没有权利强行让申请人搬离该居所,搬离必须是第一水电公司和申请人友好协商的结果而非强迫,这一点被申请人应该知道。因此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把申请人赶出居所,封存小卖部内所有商品和居所内所有家电及生活用品,强拆申请人住所的行为违法,并要求被申请人恢复原状,使申请人生活不受影响。

申请人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复印件、省部属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和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复印件、房屋产权单位董事长承诺书复制件、房屋物品和房屋拆除照片复印件、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复印件等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申请的“杭州市滨江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实施房屋强行拆除违法,恢复原状”行为没有事实根据,不能成立,请予驳回复议申请。二、根据申请人对案涉事实和理由的称述,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根据第一水电公司自述,2016年2月,第一水电公司国有土地及地上附属物被杭州奥体博览中心滨江建设指挥部整体收购,并确定在3月底整体移交土地及地上附属物。三、企业为完成收购,合法合约开展工作,2016年2月18日第一水电公司在《浙江日报》刊登《公告》,要求租住公司集体宿舍的所有租户“尽快来公司办理搬离相关手续,并最迟于2016年3月25日前腾空退房。腾空期满将停水停电,任何遗留于房内的财物视为遗弃物作无主处理”。2月20日、3月24日,公司对未腾房和签约的租户再张贴了《公告》。3月30日,在对申请人赵户多次劝说工作无效的基础上,公司落实一个场地,并组织人员将赵户屋内物品统一存放至该场地。而后,原集体宿舍拆除,赵户的个人物品被转移至印月尚庭小区。四、据了解赵与李系夫妻关系。赵于1968年2月参加工作,2004年8月在第一水电公司退休,退休前不符合当时公司分配福利房资格和房改条件。申请人赵承租的案涉水电新村房屋所有权人为第一水电公司,属单位集体宿舍,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规划用途为非住宅,不符合房改条件。综上,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赵、李所述的将其住所强行拆除行为即使存在,也是发生在企业与申请人之间履行收购协议、租赁协议过程中的民事行为,适用民事法律规范调整,不属于行政法律管辖范畴,况且该行为既非申请人作出决定,也非申请人组织实施,与申请人无关。申请人提起的复议请求,既没有事实根据,亦缺乏法律依据,显然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了第一水电公司在浙江日报的公告及张贴公告复印件、第一水电公司关于申请人上访情况的说明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并经核查,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第一水电公司原为浙江省国资委所属国有企业,2016年完成整体改制成立第一水电公司。申请人赵与李系夫妻,赵系第一水电公司退休职工。滨江区西兴街道省水电新村房屋为第一水电公司所有的集体宿舍,土地地类(用途)为工业用地,房屋规划用途为非住宅。该房屋在原国有企业时分配给赵租住,并非福利分房,系应退休后退还公司而实际没有退还的集体宿舍。2016年2月,杭州奥体博览中心滨江建设指挥部对第一水电公司国有土地及地上附属物实施整体收购,省水电新村属于收购范围,第一水电公司随即启动集体宿舍搬迁工作,但申请人赵一直未搬迁。2016年2月18日,第一水电公司在《浙江日报》刊登《公告》,告知“租住在集体宿舍(省水电新村第19、20、21、22、23、24、25、45幢)还没有签订《集体宿舍搬迁协议》的租户,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并最迟于2016年3月25日前腾空退房,腾房期满将停水停电,任何遗留于房内的财物视为遗弃物作无主处理”,并于2月20日、3月24日再次张贴了公告,但申请人赵仍未签订搬迁协议。3月30日,第一水电公司对申请人赵租住的省水电新村房屋实施强制腾房,房内物品存放至印月尚庭小区,随后对该房实施了拆除。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被强制腾房、封存物品及拆除房屋的行为系第一水电公司实施,并非被申请人实施;且第一水电公司非行政机关,其对申请人实施的行为也非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不服上述行为产生的争议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调整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赵、李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6年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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