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 | 杭房复决字[2015]06号 |
案 由 | 不服政府信息公开 |
申 请 人 | 金某某 |
被申请人 | 杭州市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
第 三 人 | |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房复决字[2015]06号
申请人:金某,男,汉族 身份证住址:杭州市上城区 被申请人:杭州市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住所:杭州市上城区郭东园路8号中闽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沈武洪,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伟建,浙江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颉恺,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金某不服被申请人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作出的上住建(2015)第3号不存在告知《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以下简称《不存在告知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不存在告知书》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本机关于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一、身份证复印件;二、《不存在告知书》复印件;三、《杭州市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的请求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且与现行的有关规定不符,显然不能成立。被申请人于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一、《不存在告知书》复印件;二、《杭州市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三、交寄清单复印件。 经审理并经核查,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 另查明: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杭上政征字(2015)第9号);二、《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区民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上政办函〔2012〕38号);三、征收房屋调查情况公告(上征公告(2015)第9号)及房屋征收情况调查表。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的行政职能,其负责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职责。同时,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并无获取、保存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有权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的法定要求。同时,杭上政征字(2015)第9号《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相关案卷材料中也并无相应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有权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因此,被申请人根据自身职责以及不掌握相应政府信息的客观情况,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不存在告知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杭州市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作出的上住建(2015)第3号不存在告知《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二○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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