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 | 杭房复决字[2015]05号 |
案 由 | 不服政府信息公开 |
申 请 人 | 金某某 |
被申请人 | 杭州市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
第 三 人 | |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房复决字[2015]05号
申请人:金某,男,汉族 身份证住址:杭州市上城区 被申请人:杭州市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住所:杭州市上城区郭东园路8号中闽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沈武洪,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伟建,浙江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颉恺,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金某不服被申请人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作出的上住建(2015)第4号不存在告知《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以下简称《不存在告知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存在告知书》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本机关于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一、身份证复印件;二、《不存在告知书》复印件;三、《杭州市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一、《不存在告知书》复印件;二、《杭州市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三、交寄清单复印件。 经审理并经核查,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 申请人金某于 另查明: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杭上政征字(2015)第9号);二、《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区民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上政办函〔2012〕38号);三、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10年);四、杭州市望江单元(SC08)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五、杭州市望江单元R21-04、R21-09、B1B2-03、A9-01地块选址论证暨控规局部调整论证报告;六、征收房屋调查情况公告(上征公告(2015)第9号)及房屋征收情况调查表。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的行政职能,其负责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职责。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接收发改、国土、规划等部门提供的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并经审查后报当地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杭州市上城区望江门外征收区域(望江单元B1/B2-03地块)的城乡规划材料,具有接收、保存等法定职责,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同时,杭上政征字(2015)第9号《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相关案卷材料中也存有相应材料。现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不存在告知书》,告知其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存在,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撤销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作出的上住建(2015)第4号不存在告知《杭州市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二、责令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二0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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