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 | 杭房复决字[2015]03号 |
案 由 | 其他行政行为 |
申 请 人 | 包某某 |
被申请人 | 杭州市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
第 三 人 | |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房复决字[2015]03号
申请人:包某,男,汉族 身份证住址: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代理人:纪中久,浙江格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市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住所:杭州市上城区中闵大厦北四楼 法定代表人:沈武洪,局长 委托代理人:肖伟,徐颉凯,杭州市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工作人员
申请人包某不服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以下简称“上城区住建局”)作出的《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单》(上住建信(访)告〔2015〕25号),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 申请人称:申请人名下虽房产登记有一套住房,但根据人民法院判决,其提出的对房屋确权的诉讼请求已被驳回。且在此之前,申请人要求董某腾迁该房的诉讼请求也被驳回。因此,申请人名下虽登记有住房,但经法院判决既无所有权,也无居住权,根据相关法规、文件,其完全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一、身份证复印件;二、困难家庭证明复印件;三、《申请报告》及《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配租申请表》复印件;四、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作出的《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单》(上住建信(访)告〔2015〕25号)复印件;五、(2011)杭西民初字第2403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六、(2012)浙杭民终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七、(2012)浙民申字第602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要求,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且与现行的有关规定程序不符,不能成立。经查,申请人之前已向其申请廉租住房配租,其遂向杭州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核实,申请人在杭拥有住房(建筑面积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和依据材料有:一、《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单》(上住建信(访)告〔2015〕25号)复印件。二、包某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杭政信核〔2015〕009号)复印件;三、《杭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复印件;四、《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复印件;五、《信访条例》复印件。 经审理并经核查,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申请人包某于 另查明:包某曾于2014年9月,致信张鸿铭市长,反映其早年婚姻破裂,名下虽有住房,但受法律约束只能蜗居于农民出租房,年老体弱,疾病缠身,请求政府予以关注关心,解决或落实住房保障。该信访件由上城区小营街道受理后于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二、《申请报告》及《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配租申请表》复印件;三、《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单》(上住建信(访)告〔2015〕25号)复印件;四、(2011)杭西民初字第2403号民事判决书、(2012)浙杭民终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2012)浙民申字第602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五、包某致张鸿鸣市长信函、《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上小信访答字〔2014〕17号)、《包某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上信复决字〔2015〕001号)、《包某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杭政信核〔2015〕009号)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根据《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76号)第五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号)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等规定,各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同时,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管理的补充意见》(杭政办函〔2011〕348号)第三条规定,我市实行廉租住房保障基层化管理,由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核准、验证、资格变更、注销、公房租金核减、货币补贴等工作,并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根据《关于印发<杭州市廉租住房业务属地办理方案>的通知》(杭房局〔2012〕188号)规定,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审批(含变更、注销)属于廉租住房业务属地办理的内容之一,具体审批流程为:区级受理初审->区级复审->区级终审->市级公示(备案)->区级发放保障资格证。因此,我市各区住建局依法承担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受理、审批职责。 申请人包某户籍在上城区小营街道,根据上述规定,上城区住建局对包某申请的廉租住房保障资格依法承担受理、审批职责。本案中,包某以信函方式向上城区住建局递交了《申请报告》等有关材料,属于申请履行法定职责。上城区住建局应当根据其住房、经济状况,依据《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政策法规,针对是否受理、审批其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进行答复处理。但是上城区住建局收到申请后,在之前并未对其相同申请进行过答复处理的情况下,直接作出《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单》,属于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包某的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作出答复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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