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 | 杭房复决字[2015]02号 |
案 由 | 其他行政行为 |
申 请 人 | 卢某某 |
被申请人 | 杭州市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
第 三 人 | |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房复决字[2015]02号
申请人:卢某,男,汉族 身份证住址: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代理人:卢某(申请人之子),男,汉族 身份证住址:杭州市上城区近江家园 被申请人:杭州市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住所:杭州市上城区中闵大厦北四楼 法定代表人:沈武洪,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颉凯、肖伟,杭州市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卢某不服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作出的《关于卢某申请撤销杭州市上城区民生路40号603室房改购房的通知》,并要求撤销上城区民生路的房改审批,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房改购房撤销申请书》。2014年被申请人向杭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保办”)提出《关于撤销上城区民生路卢某房改房资格的报告》。申请人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一、申请人卢某、委托代理人卢某(申请人之子)身份证复印件。二、授权委托书。三、《房改购房撤销申请书》。四、《关于撤销上城区民生路卢某房改房资格的报告》。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房改购房撤销申请具体问题向市住办保发函,即《关于撤销上城区民生路卢某房改房资格的报告》(上住建局[2014]93号)。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和依据材料有:一、《关于卢某申请撤销杭州市上城区民生路房改购房的通知》。二、《房改购房撤销申请书》。三、《关于撤销上城区民生路卢某房改房资格的报告》。四、市住保办《复函》。五、《关于进一步规范撤销房改相关程序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房改重申操作流程的通知》。 本机关经审查查明以下事实:2014年9月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了房改房撤销申请书,要求撤销其本人购买的上城区民生路房改购房资格。同年 另查明,申请人因不服市住保办作出的《复函》,于 本机关认为:市住保办2012年的“三定方案”规定,市住保办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公房出售、住房分配货币化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杭州市市区出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杭政发[1995]12号)规定,公有住房的出售,由收房单位审查,市房改办(现更名为市住保办)核价批复。《关于进一步规范撤销房改相关程序的通知》(杭房改办[2009]25号)第三条“撤销房改的基本程序”规定,区房改办或相关单位核实事实情况后,向市房改办提交撤销房改的书面报告,市房改办经审核后,向区房改办或相关单位作出撤销房改的书面决定。第七条规定,无法撤销房改及恢复产权的,经申请人提交相应材料后,可变更房改审批。根据上述规定,撤销或变更房改的审批职权均属市住保办,而非被申请人。因此,本案中被申请人仅依据市住保办作出的《复函》(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杭政复[2015]106号>以滥用职权为由予以撤销),向申请人卢某作出《关于卢某申请撤销杭州市上城区民生路房改购房的通知》,决定不予撤销房改购房资格,予以变更房改审批,不符合上述政策规定,属超越职权,应依法予以撤销。 另外,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撤销杭州市上城区民生路房改审批的请求,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属于市住保办的职权范围,故在本案中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4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杭州市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作出的《关于卢某申请撤销杭州市上城区民生路房改购房的通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