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行政处罚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杭房罚字〔2018〕03号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 陈云华 |
执法部门 |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2018-12-12 |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房罚字〔2018〕03号
被处罚人 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大道560号时代天街商业中心B2-049,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555158442X。
案 由 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2018年9月12日,投诉人晏某通过“12345”市长公开热线向我局投诉,反映你公司在为其购买花盛郦城*幢*单元**室(即龙湖武林九里小区)房屋提供经纪服务过程中,为降低利息,作低房屋成交价格。本局于2018年10月17日,由杭房罚立字〔2018〕03号文批准予以行政处罚立案。 经调查、取证、核实,本局查明以下事实: 2018年7月,你公司在为投诉人晏某提供购买涉案房屋的经纪服务过程中,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协助其签订了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存在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主要由以下材料证实: 1. 投诉人晏某通过“12345”市长公开热线的投诉材料1份,共 1页;证明案件来源。 2.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 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共1页;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你公司具有承接该项房地产中介服务的资质,伍建雄为你公司人的代理人。 3.你公司提交的《物业租售委托书》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你公司与涉案房屋所有权人签订了委托出售协议,房屋出售挂牌价格为293万。 4. 你公司提交的《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2份,共10页;证明你公司核实涉案房屋领有合法权属证书。 5.你公司提交的《存量房屋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共12页;证明交易双方协商确定的涉案房屋成交价格为293万。 6.你公司提交的《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原件1份,共9页;证明涉案房屋转让合同价格为233万。 7.你公司提交的《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杭州武林九里专用收据》原件2份,共2页;证明你公司已按房屋实际成交价格293万收取了佣金。 8.投诉人提交的《房产转让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交易双方约定60万元作为装修款,不包含在《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内。 9.对你公司代理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共3页;证明你公司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动机、目的、过程等违法事实的调查情况和记录。 上述证据采集形式合法,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违法事实的发生、存在和结果,具备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特征,本局予以认定。 根据以上证据,本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规定。 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五)项、第(六)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的规定,结合《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浙江省住房保障和房地产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的处罚。在作出本行政处罚决定前,本局于2018年11月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18年11月9日,你公司提交了书面申辩材料,请求降低处罚金额,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无处罚幅度。另,你公司未提出听证要求。因此,本局决定,对你公司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 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代收机构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或其所属的各营业机构(账户:杭州市区财政行政罚款罚缴分离结算账户,编号:0015057006),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处罚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8年1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