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杭州艾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为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行政处罚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杭房罚字〔2018〕02号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杭州艾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 沈晨捷 |
执法部门 |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2018-09-20 |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房罚字〔2018〕02号
被处罚人 杭州艾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为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丁兰街道同港路91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8W75P8F。
案 由 为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2018年4月20日,余杭区万宝城*幢*单元**室房屋所有权人曹某之女曹某某通过“12345”市长公开热线向我局投诉,反映你公司在为其购买余杭区万宝城*幢*单元**室房屋提供经纪服务过程中,未如实告知该处房屋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等相关真实情况,存在恶意欺骗的情形。本局于2018年7月18日,本案由杭房罚立字〔2018〕02号文批准予以行政处罚立案。 经调查、取证、核实,本局查明以下事实: 你公司在明知涉案房屋余杭区万宝城*幢*单元*室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况下,仍承揽涉案房屋的出售经纪业务,连续为陈某和陈某某、陈某和曹某提供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并对投诉人曹某之女曹某某隐瞒事实真相,谎称陈某某是陈某的女儿,以便完成交易。 以上事实主要由以下材料证实: 1.房屋所有权人曹某之女曹某某通过“12345”市长公开热线的投诉材料1份,共 1页;证明案件来源。 2.被调查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 沈晨捷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卡1份,共1页; 沈晨捷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被调查人具有承接该项房地产中介服务的资质,沈晨捷为被调查人的法定代表人。 3. 被调查人提交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共1页;证明被调查人明知余杭区万宝城*幢*单元**室未取得权属证书,仍承揽该房源的出售业务。 4. 被调查人提交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复印件2份,共4页;收据复印件2份,共2页;证明被调查人为投诉人提供经纪服务的涉案房屋的房屋权利人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 5.对被调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沈晨捷进行的《调查询问笔录》原件3份,共10页;对房屋产权人曹某之女曹某某及曹某进行的《调查询问笔录》原件2份,共9页;身份证复印件2份,共2页;委托书1份,共1页。五份笔录相互印证,证明被调查人为未取得房屋权属证明的涉案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动机、目的、过程等违法事实的调查情况和记录。 上述证据采集形式合法,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违法事实的发生、存在和结果,具备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特征,本局予以认定。 根据以上证据,本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为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和《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九)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规定。 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的规定,结合《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浙江省住房保障和房地产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的处罚。在作出本行政处罚决定前,本局于2018年8月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公司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但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材料。关于你公司要求对行政处罚进行听证事宜,2018年8月23日,本局向你公司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通知你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9:30至杭州华辰国际饭店四楼8号会议室(杭州市上城区平海路25号)参加听证会。2018年8月31日9:30,本局组织召开了听证会,但你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听证会,根据《杭州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的规定,本局依法终止听证。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及《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公司为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违法事项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 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代收机构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或其所属的各营业机构(账户:杭州市区财政行政罚款罚缴分离结算账户,编号:0015057006)。你公司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处罚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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