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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江绿城房屋置换有限公司为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行政处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房罚字〔2017〕0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浙江绿城房屋置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执法部门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18-03-14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房罚字〔2017〕01号

                                                            

 

被处罚人  浙江绿城房屋置换有限公司,住所为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418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570675069。

案    由  为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2017年10月26日,西溪河滨之城水澜轩**幢**单元***室产权人何某向本局投诉,反映浙江绿城房屋置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城置换”)在其房产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情况下提供经纪服务并促成交易。

2017年11月8日、12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针对绿城置换涉嫌为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行为,先后分别对绿城置换涉案职员曾某、房屋产权人何某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2017年10月31日,该案由杭房罚立字〔2017〕01号文批准予以行政处罚立案。

经调查、取证、核实,本局查明以下事实:

2017年7月,绿城置换员工曾某在明知涉案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情况下,仍承揽该房的出售经纪业务。2017年7月8日,绿城置换提供经纪服务促成买方胡某与卖方何某达成购买意向,并签订了《协议书》,明确了所购房屋的具体坐落、成交金额、过户时间和签订时间。同时,绿城置换又促成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每月3500元、押金16000元、明显高于租金的违约金20万元主要目的是以租房租金和押金的形式确定购房定金,实际支付额为10万元。9月11日,绿城置换再次促成双方签订了另一份《协议书》,对房屋成交价格进行调整,同时约定了违约条款。

以上事实主要由以下材料证实:

1.产权人何某向本局投拆的书面及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1份,共7页,证明案件来源;

2. 绿城置换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委托书原件1份,共1页;曾某经纪人报名信息1份,共2页;曾某、李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各1页;证明绿城置换具有承接该项房地产中介服务的资质,曾某为绿城置换的工作人员。

3. 绿城置换提交的《关于河滨之城水澜轩****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共2页证明绿城置换员工曾某明知河滨之城水澜轩****室未取得权属证书,仍承揽该房源的出售业务。

4. 绿城置换作为见证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共2页;《协议书》复印件2份,分别签订于2017年7月8日、9月11日,各1页;《备注》复印件1份,共1页。7月8日签订的《协议书》记载了房屋坐落、成交金额、过户时间、签订日期;9月11日签订的《协议书》对成交价格进行了调整,并明确了违约赔偿。上述证据证明因涉案房屋未取得权属证明而无法进行网上签约,同时为规避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绿城置换员工曾某促使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并以租赁的形式掩盖其提供交易经纪服务的行为。

5.对曾玉婷进行的《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共5页;对何某进行的《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共4页。两份笔录相互印证,证明绿城置换为未取得房屋权属证明的涉案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动机、目的、过程等违法事实的调查情况和记录。

上述证据采集形式合法,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违法事实的发生、存在和结果,具备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特征,本局予以认定。

另经查明,涉案房屋于2017年10月11日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权属编号为:浙(2017)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317134号)。

根据以上证据,本局认为:

绿城置换在明知涉案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情况下,仍承揽该房的出售经纪业务。为规避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绿城置换以促使买卖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的形式掩盖提供交易经纪服务并促成交易的真实目的和行为。尽管绿城置换向本局提交的《关于河滨之城水澜轩****的情况说明》中,申明并未在产权人何某取得房屋权属证明前提供房屋转让的经纪服务,但从对曾某、何某的《调查询问笔录》中可以看出,曾某向买卖双方提供了地税政策和过户手续咨询、房屋价格及其付款方式协商斡旋等经纪服务,同时承认《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金及押金实际上是购房定金,《房屋租赁合同》中涉及的租赁约定并未真正履行。因此,绿城置换提供的《关于河滨之城水澜轩****的情况说明》的相关内容不予采信。此外,自2017年7月至涉案房屋取得权属证书之日(2017年10月11日)止,绿城置换并未停止经纪活动,而是通过电话、约见会谈等方式敦促产权人何某尽快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并促使双方再次对成交价格、违约条款重新达成一致,以便继续完成交易。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涉案房屋未取得房屋登记期间,不得转让,故属于禁止交易的房屋。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九)项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绿城置换上述行为,已构成为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结合《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浙江省住房保障和房地产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局拟对绿城置换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的处罚在作出本行政处罚决定前,本局于201827日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及进行陈述、申辩并在告知书送达回证上签署放弃相关权利的确认意见。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绿城置换为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违法事项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

被处罚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代收机构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或其所属的各营业机构(账户:杭州市区财政行政罚款罚缴分离结算账户,号:0015057006)。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处罚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人民政府或浙江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处罚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8年3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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