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印发《出售公有
住房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二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出售公有住房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二十)》印发给你们,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出售公有住房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一至十九)”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出售公有住房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二十)
杭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2018年7月3日
附件:
出售公有住房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二十)
一、购房家庭瞒报其住房情况、婚姻情况等,在1999年6月21日前违规购买了两套房改房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答:发现该情形,暂停房改房上市交易,并按下述方式处理:
(一)若该家庭符合1999年6月21日以后一户购两套房改政策的,根据情况区分以下处理方式:
1.两套房改房仍在该家庭名下,其后参加房改的房屋作房改撤销,撤销后可按照房改规定重新申请房改。
2.若一套房屋已转移而无法撤销,另一套房屋仍在该家庭名下,未发生转移的房屋作房改撤销,撤销后可按照房改规定重新申请房改。
3.两套房屋均已发生转移或符合杭房改办〔2009〕25号文件第七条情形的,第二套按杭房改办〔1999〕52号文件规定的房改价格进行重审,职务职称按1999年6月21日为时间点进行核定。
(二)若该家庭不符合购买第二套房改房的,应当撤销一套房改。若该家庭的一套房屋已转移而无法撤销,另一套房屋仍在该家庭名下,未发生转移的房屋作房改撤销。
二、公房扩面协议中写明“扩面部分产权归产权单位所有”的情况该如何处理?若未明确的如何认定?
答:扩面协议书中写明“扩面部分承租人只有使用权,产权归产权单位所有”的,应认定个人不具有扩面部分产权,需在计算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时重新计价。扩面协议上未明确扩面部分产权归属或该协议遗失只有扩面发票(收据)的,承租人在申请房改购房时提交扩面相关材料,由产权单位对拆迁(含征收、搬迁、收购)安置房屋增加面积价格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后,书面明确“该房屋扩面部分面积是否可认定为承租人产权”。
三、房改购房申请人的户籍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6〕96号)文件精神,自2017年1月1日起,杭州市全面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为与我市户籍制度衔接,市区购买公有住房的对象由原要求具有市区城镇常住户口调整为需具有市区居民户口(含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