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AC16-2015-0001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
并轨运行管理的通知
杭房局〔2014〕147号
各区、县(市)住建局、财政局、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印发以来,我市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并轨运行工作,已经实现了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房源统一管理和资金统筹使用。为进一步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资源使用效率,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发〔2014〕25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
自
二、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准入分配制度
并轨后,根据原廉租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中设定相应的准入条件。逐步整合完善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渠道、审核准入程序,提高效率,方便群众。已建成未入住的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优先解决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剩余房源统一按公共租赁住房分配。
三、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
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并轨后,统一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并可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或给予适当补贴。根据原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执行的租金、租金减免或租赁补贴标准,在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中设立相应标准(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标准”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补贴标准”,以下简称“低收入租金标准”或“低收入补贴标准”),具体事项另行规定。
原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租金水平仍按原有租金标准执行。原已享受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保障对象,租赁补贴仍按原有标准执行。尚处于轮候状态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时优先解决其住房困难,其租金水平仍按原有租金标准执行;给予货币保障的,仍按原标准予以补贴。
四、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
1.原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因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但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向当地住保房管部门申请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继续承租原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后首个租赁期可设置过渡期租金标准,而后均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条件的家庭,可同时申请租金减免。
承租家庭申请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继续承租获得核准后,与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由当地住保房管部门注销原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
2.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因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变化,符合原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原住房,并按规定向当地住保房管部门申请按照“低收入租金标准”交纳租金;符合原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条件的,可退出承租住房,并按规定向当地住保房管部门申请按照“低收入补贴标准”领取货币补贴。
承租家庭申请享受“低收入租金标准”获得核准后,与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重新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按“低收入租金标准”交纳租金;承租家庭申请享受“低收入补贴标准”获得核准后,与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解除原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退房手续,自实际腾退原住房之日起,按“低收入补贴标准”发放货币补贴。
五、加强并轨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是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体系的一项重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区、县(市)要切实提高对该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有条件的可以根据自身实际,自主开展深化并轨工作;要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机构网络,充实人员、落实经费,理顺管理体制,切实加强住房保障基层化、属地化管理;要建立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制度,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实现对保障家庭全方位、多层面的社会保障和服务,扎实有序推进并轨运行工作。
本通知自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