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驻杭部队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产权登记的通知
http://www.hzfgj.gov.cn 2014-07-02 杭州市住保房管网
ZJAC16-2014-0001
关于进一步规范驻杭部队经济适用住房
销售和产权登记的通知
杭房局〔2014〕1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驻杭部队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产权登记工作,根据我市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沿革,以及部队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情况变化,本着优化流程,提高效率的原则,并报经市政府法律审查同意,现将有关驻杭部队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产权登记审核标准、工作程序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驻杭部队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确定
驻杭部队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员资格由军队房改部门审核后出具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附表)。
二、驻杭部队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登记
驻杭部队经济适用住房在达到新建房屋初始登记要求后,按《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向市房产交易产权管理部门申请产权登记,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建设单位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标注栏内加注“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字样。购房人再凭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办理转移登记。
三、驻杭部队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
驻杭部队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与杭州市的物业管理接轨,其物业保修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和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标准和程序按《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按杭州市相关规定实施。
本《规定》自2014年8月10日起施行,杭房局〔2005〕
91号《关于驻杭部队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产权登记的有关规定》废止。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浙江省军区后勤部
2014年7月2日
附表: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准购证号:
按照军队相关文件,根据申请人提供并承诺的真实有效的材料,经经审核确定:
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
配偶: (身份证号码: )
符符合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可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结算的建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单位房改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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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证一式四份,办理购房手续一份;办理契证一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一份;军队房改部门留存一份。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7月2日 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