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2011〕40号)以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284号)的有关规定,为保障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开展,明确责任分工、强化考核力度,现结合我市征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旨在通过全面、准确和及时的考核,达到加强监督、促进工作、强化配合、形成合力、提高效率的目的。
二、考核对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政府以及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考核内容
本办法考核内容为当年度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涉及的房屋征收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组织领导(5分)
各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参与指导、协调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重大疑难问题主要领导亲自调处;理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体制,建立有效的联系会议制度;房屋征收部门机构健全,人员配备齐全,工作职责明确;有明确的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并有完成计划任务目标的具体工作措施。
(二)征收与补偿管理(70分)
1.依法征收。严格执行调查结果公开,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或听证,征求公众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未登记建筑组织进行调查、认定、处理,对房屋征收决定进行公告等房屋征收程序,做好征收决定下发工作;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信息公开答复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征收决定、补偿决定全年无被复议机关、人民法院撤销或部分撤销、确认违法或无效以及提出司法建议等情形。
2.房屋征收完成情况。房屋征收进度按市委、市政府要求按时完成,征收工作推进有力,进度完成率高,遗留问题少。
3.征收安置工作。征收安置工作按计划进度完成,进度完成率高,遗留问题少。
4.阳光征收工作。严格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做好依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和公开工作;依法公开房屋征收补偿有关政策法规,并进行宣传和解释;公开包括调查登记结果、补偿方案、未登记建筑认定处理等征收程序内容;公开评估机构确定办法及过程;在征收范围内和现场办公地点公开分户补偿结果等。
5.征收实施单位及评估管理。对委托承担具体实施工作的征收实施单位监管有力,并配合做好工作人员的上岗培训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程序选定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建立征收评估档案,依法做好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评估报告按时送达。
6.档案建立及征收数据备案。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征收补偿决定档案,相关资料齐备,归档及时;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决定按规定及时上报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备案;按时上报省、市相关部门所需的各类汇总统计数据。
(三)房屋拆除管理(25分)
1.发包管理。依法将房屋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与施工单位签定房屋拆除施工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房屋拆除工程开工15日前,按规定向辖区管理部门报送资料备案。
2.安全生产。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按规定确定安全生产施工措施费用、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并及时支付给施工单位,督促其专款专用,保证房屋拆除施工中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3.检查管理。对房屋拆除施工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卫生等日常检查、监督和指导,及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按规定组织辖区拆除项目建设单位开展除“四害”、“安全生产月”、中高考禁噪声等活动,并建立台帐;委托监理单位对房屋拆除工程进行监理,或指派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监督。
4.应急管理。组织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制定作业方案、安全操作规程,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按规定制定事故救援应急预案。
四、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具体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考核工作。考核采取打分制,具体评分标准详见附件。
考核工作采取日常检查和年终检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日常检查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进行通报;年终考核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经领导小组审议评定后予以总结通报,对考核优秀的,予以表彰。
附件: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小组
2013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