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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和代理销售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http://www.hzfgj.gov.cn 2018-09-19 杭州市住保房管网                      【 】 【打印】 【关闭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

和代理销售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市)建设(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选择权,营造公开、公平、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根据《关于在部分城市先行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建房〔2018〕58号)的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现场公示和代理销售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在其销售现场显着位置公示以下内容: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2.在售商品房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经备案的在售商品房销售方案; 

  4.在售商品房地下车位(库)价格承诺书;

  5.在售商品房规划总平面图、楼幢建筑平面图、已批准预售的楼幢(预售楼幢号与规划不一致的,应作特别说明)、房屋对应土地使用年限、房屋规划用途、房产测绘成果报告、户型详图、停车位配比、前期物业服务和物业收费标准及其他影响购房决定的不利因素等;

  6.在售商品房项目的现状区位示意图,包括红线内外不利因素、教育不确定性因素、医疗、交通配套等;

  7.经备案的在售商品房所有房源销售价格及销控表;

  8.在售商品房每套的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公摊面积、销售价格及是否已售出等情况;

  9.在售商品房为全装修销售的,应公开装修价格、装修预算明细以及装饰装修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级别、数量等;

  10. 在销售现场设置的样板房,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

  11.在售商品房抵押权人同意销售商品房屋的证明材料;

  12.关于解除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条件和时间的承诺书;

  13.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称和监管账号;

  14.《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正在执行的政府相关文件;

  15.委托代理销售的,应公示代理销售委托书、代理机构的资质证书;

  16.所有销售人员(包括开发企业及代理销售机构)的姓名、照片、上岗证明;

  17.房管、物价、工商等监管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

  二、商品房代理销售要求

  1.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房地产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并在所在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备案的经纪机构,并应当与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销售的范围、权限。

  2.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代理销售过程中,应当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并在经纪机构经营场所现场公示。

  3.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代理销售过程中,应当如实向购房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4.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向购房人收取任何费用。

  5.未经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的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事商品房销售活动。

  三、其他有关要求

  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加强对销售人员的专业培训,确保销售人员熟知项目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等情况以及房地产市场管理、信贷税收等方面的知识,不做不符合项目实际或违反政策的误导和虚假宣传。

  2.各区、县(市)建设(房管)局要加强商品房现场销售行为的监管和指导,加大日常巡查、检查力度,对不符合公示要求的,应责令限期整改。

  3各区、县(市)建设(房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采取以下措施:

  (1)书面警示;

  (2)约谈企业负责人;

  (3)公开通报批评;

  (4)暂停网签销售;

  (5)计入信用档案,列入市住保房管行业失信“黑名单”。

  4.各区、县(市)建设(房管)局要强化日常执法巡查、检查机制,加强与工商、物价等部门的联动,及时对辖区内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

               2018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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