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解答
-
一、概念定义
1.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答: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政府通过实物配租、货币补贴方式,为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创业人员住房困难而建立的一项住房保障制度。
2.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形式有哪几种,能否同时申请保障?
答: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形式分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两种,不能同时申请保障。
3.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答: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政府向符合准入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创业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其住房困难的一种保障方式。
4.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答: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是政府向符合准入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创业人员发放租房补贴,资助其租赁市场住房的一种保障方式。
5.如何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答:2018年发布的《杭州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受理通告》(2018杭公租市级字第001号)明确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形式为货币补贴保障。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采用常态化受理模式,从2018年9月25日起开始日常受理,除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外,日常工作日均可办理相关业务。今后我市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况适时发布实物配租预登记受理通告,享受货币补贴保障的家庭可申请参加实物配租预登记。
二、准入条件
6.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包括哪些群体?各类群体
的准入条件是怎样的?
答: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包括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下同)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及创业人员: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籍5年(含)以上;
2.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56276元;
3.申请家庭在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无房。
(二)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籍,或持有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且持证满2年,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7年(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
3.申请人在市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6个月(含)以上,或持有市区营业执照和1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4.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56276元;
5.申请家庭在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无房;
6.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本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无住房资助能力,具体标准如下: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拥有2套以下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50.55平方米的,认定为直系亲属在本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无住房资助能力。
申请人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的,其申报的经济收入不作为审核条件。
7.“5年”的户籍年限如何计算?
答:“5年”的户籍年限可以累加计算(包括在杭部队服役期间的集体户籍,不包括学生户籍),但申请时必须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籍。
8. “学生户口”指什么?
答:“学生户口”是指在杭就读大中专院校期间办理的学校集体户口。
9.“市区用人单位”包括哪些?
答:“市区用人单位”包括位于市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外地驻杭机构,以及注册登记地在杭州市区的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组织。
10.申请人夫妻双方的哪些亲属可以作为申请家庭成员?须符合什么条件?
答: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父母、成年子女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1)具有市区常住户籍;或持有市区、萧山区、余杭区居住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并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一定年限(具体年限以当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受理通告的准入条件为准,下同)的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定年限,或持有市区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一定年限的完税证明;
(2)在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无房;
(3)收入条件符合申请层面对应的收入标准。
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11.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什么?
答: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申请家庭全部成员(含所有共同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收入扣除个人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及住房公积金支出后余下的可用来自由支配的总收入除以申请家庭人数。
12.社会保障支出主要是指哪些?
答:社会保障支出是指家庭成员参加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障项目中由个人交纳的保障支出,不包括职工所在单位交纳的那部分社会保障金。
13.部分月份无法提供失业证明或相关收入证明的,如何认定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答:对部分月份无法提供失业证明或相关收入证明的,原则上参照上年度杭州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认定;对能提供属地劳动保障部门签发的有效期内的《就业创业证》、《杭州市失业证》及《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等证明的可按其实际取得收入计算。
14.为支持城市发展外迁到市区以外的原市区企业随迁员工能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如何申请?
答:为支持城市发展按政府规划外迁到市区以外的原市区企业随迁的员工,社保或住房公积金仍在杭州主城区缴交的,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外迁企业要出具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外迁文件。符合申请条件的外迁员工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及所需申请材料交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指定经办人将申请材料、公示材料、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企业外迁相关证明一并交至企业外迁前工商注册所在区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受理时按现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单位开户,城区以企业外迁前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城区为准)。
15.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户籍在市区工作的住房困难家庭能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时是否需要提供《浙江省居住证》?
答: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户籍的市区工作的住房困难家庭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按照新就业大学生、创业人员类型的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规定,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户籍在杭州无需办理《浙江省居住证》,因此,申请家庭在申请时不需要提交《浙江省居住证》。
16.在市区工作生活的非市区常住户籍的退休人员,能否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
答:在市区工作生活的非市区常住户籍的退休人员,不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
17.未成年人,全日制在校生,在杭居住的外籍人士能否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主申请人?
答:未成年人,全日制在校生,在杭居住的外籍人士都不可以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主申请人,但可以作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
18.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及创业人员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有什么要求?
答: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金须由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单位缴纳。
19.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或完税证明的时间如何认定?
答:连续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或完税证明的时间,以受理日(含)起往前推算。社保、住房公积金补缴的不予认定。
20.新就业大学毕业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对其学历和毕业年限有何要求?
答:新就业大学毕业生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包括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且毕业未满7年(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毕业时间以学历证书发证时间为准。
21.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对职业资格证书有何要求?
答:创业人员持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须持证满2年。
22.需要核查住房资助能力的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的范围是什么?如何认定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杭州市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
答: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申请家庭需要核查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的住房资助能力,核查范围是未作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父母、子女及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子女。住房资助能力的具体标准以当年公共租赁住房受理通告为准。其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中人口数的计算口径为申请家庭人口数与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自有住房内户籍人口数之和。
23.哪些房产须纳入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答:申请家庭全部成员(含所有共同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杭州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范围内的下列房产应纳入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一)上述人员拥有的房产(包括已签订购买合同(含预售合同)的房屋);
(二)上述人员承租的公房;
(三)上述人员房屋已拆迁的,实物安置的按拆迁补偿安置的实际面积核计;货币安置的按照本政策解答第25条执行;
(四)上述人员有农村批地建房的,按农村批地建房面积核计。
以上房产因买卖、赠与、离婚析产、拆迁等原因已转让5年以上的,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5年期限的计算口径以不动产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转移登记日期、房屋租赁证更名日期或货币补偿协议签订时间为起点,以提交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时间为终点。
24.申请家庭已享受48平方米建筑面积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最低保障的,是否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答:申请家庭已按照《关于杭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50号) 规定享受48平方米建筑面积货币补偿最低保障的,不予申请公租房保障。
25.因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法律文书导致房产转移的,申请家庭须提交哪些法律文书?房产转移时间如何核定?房产转移面积如何核定?
答:因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法律文书导致房产转移的,申请家庭须提交以下法律文书:法院裁判文书(判决书、裁定书)及生效证明、法院调解书及送达证明;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调解书及送达证明。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需先按照法院、仲裁委员会法律文书的决定内容,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房产转移时间分别以法院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确定之日、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作出之日、法院调解书及仲裁委员会调解书送达之日确定,房产转移面积以法律文书中确定的面积核定。
26.协议离婚的析产如何认定?
答:因协议离婚导致房产转移的,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时,须先按离婚协议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原房屋所有权证在2004年3月1日前发证的,房产转移时间以离婚协议生效日确定。原房屋所有权证在2004年3月1日后发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变更发证时间为准。但经济适用住房离异析产的,以不动产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变更发证时间为准。房产转移面积按不动产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面积核定。
三、各类保障的衔接
27.申请家庭已递交廉租住房、高层次人才住房、蓝领公寓申请材料、已正式受理的或已取得资格的,能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答:申请家庭不可同时参加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高层次人才住房或蓝领公寓申请。申请家庭中有一人现已作为廉租住房、高层次人才住房或蓝领公寓申请人,且在审核阶段的或已取得资格的,均不可参加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28.曾经作为家庭成员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但在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前出具放弃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主体报告的人员,能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答:自经济适用住房不动产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发证之日起满5年后,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29.申请家庭能否同时申请市、区两级和用人单位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答:申请家庭不得同时申请市、区两级和用人单位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自提交申请到确认保障资格期间,不得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
四、享受保障
(一)货币补贴
30.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家庭人数如何计算?
答: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纳入货币补贴保障家庭人数计算。
新就业大学生和创业人员申请人及其具有市区户籍或持有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纳入货币补贴保障家庭人数计算。
31.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金额如何计算?
答: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金额为补贴标准乘以家庭保障面积。其中,补贴标准为18元/平方米·月;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保障总面积不低于建筑面积36平方米,不高于建筑面积60平方米。持有市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住房保障专用)》、《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区级困难家庭救助证》的保障家庭补贴标准为48元/平方米·月;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保障家庭)补贴标准为60元/平方米·月。各类家庭结构申请户可获得的货币补贴金额如下:
标准 保障
人数
1人户
2人户
3人户
4人及以上户
保障面积(㎡)
36
36
45
60
月补贴金额(元)
648
648
810
1080
低困家庭
月补贴金额(元)
1728
1728
2160
2880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月补贴金额(元)
2160
2160
2700
60*15*保障人数
32.货币补贴保障对象承租房屋有哪些要求?
答:(1)货币补贴保障对象须在市区、萧山区、余杭区范围内租赁有不动产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且建筑面积140㎡(含)以下的普通住宅。
(2)货币补贴保障对象租赁的房屋须有房屋租赁合同并在区住建(房管)部门已办理房屋租赁备案。
33. 货币补贴保障对象可通过何种途径租赁房源?
答:货币补贴保障对象可自行至租赁市场租赁房源,也可至杭州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http://www.zl.hzfc.gov.cn)租赁房源。
34.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的地点在哪里?
答:各区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的地点如下:
城区
机构名称
办公地点
咨询电话
上城区
住建部门房屋
租赁备案窗口
秋涛路242-2号秋涛发展大厦A楼4楼
87925970
下城区
住建部门房屋
租赁备案窗口
白石巷256号下城区行政服务中心
1楼住建窗口
87896815
87896811
西湖区
住建部门房屋
租赁备案窗口
竞舟路228号,西湖区行政办事服务中心26号建设窗口
88156313
江干区
住建部门房屋
装修租赁窗口
运河东路200号,江干区行政服务中心
2楼61号窗口
86909000
拱墅区
行政服务中心
拱墅区绍兴路555号拱墅区行政服务中心1号楼二楼
56667086
上塘街道
拱墅区沈半路3号上塘街道人社站一楼大厅
88872342
和睦街道
拱墅区和睦新村49幢西部和睦街道人社站
87630803
米市巷街道
拱墅区夹层巷46号米市巷街道社会服务管理中心
88370691
祥符街道
拱墅区丰庆路833号祥符街道社会服务中心
88172990
大关街道
拱墅区大关东四苑2幢大关街道便民服务大厅一楼
88378710
康桥街道
拱墅区康桥路108号康桥街道便民服务大厅一楼
89701506
湖墅街道
拱墅区文一路28号湖墅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58103058
小河街道
拱墅区古运路85号小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86785286
半山街道
拱墅区半山路131号半山街道便民服务大厅一楼
88126522
拱宸桥街道
拱墅区上塘路845号
88021673
滨江区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建局窗口
滨江区泰安路200号区文化中心一楼
行政服务大厅住建局K4、K5窗口
86535240
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下沙街道
协税护税窗口
海达南路555号一楼办事大厅
86936828
白杨街道协
税护税办理点
4号大街17-6一楼
86093623
西湖风景名胜区
行政服务中心
规划建设窗口
赵公堤18号西湖风景名胜区行政服务中心8号窗口
87179603
87179121
大江东产业集聚区
住建部门房屋
租赁备案窗口
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江东大道3899号办事服务中心一楼A13号窗口
82987914
萧山区
住建部门房屋
租赁备案窗口
萧山区市心北路880号萧山区市民服务中心2楼49号窗口
83587653
余杭区
住建部门房屋
租赁备案窗口
临平南大街265号市民之家一楼C区
86244242
文一西路1500号市民中心
88662994
瓶窑镇前程路20号
88543235
良渚街道吴家门路8号
88769810
塘栖镇人民路183号行政审批中心
89026910
35.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如何发放?
答: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自申请货币补贴保障资格之日起按月发放,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直接发放至房屋出租人指定银行账户。一次最多领取6个月的货币补贴款。实际支付房租低于货币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支付房租发放货币。
36.货币补贴保障对象可提供哪些银行卡?
答:为方便货币补贴保障对象申领货币补贴,住房保管部门已运用人行代发系统,保障对象可提供以下15家银行卡: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杭州银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浙商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广发银行。
37.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期限是多长时间?
答: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期限为三年(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货币补贴保障期限为一年),期满经重新审核仍符合条件的,可以续保。除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保障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年(实物配租期限与货币补贴期限需合并计算)。
38.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资格有效期届满后如何继续申请保障?
答:货币补贴保障对象应在《保障资格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无用人单位的,至户籍所在地)区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提交相关材料进行资格续审。年审符合条件的,可继续按规定申领货币补贴保障;续审不符合条件的,货币补贴保障终止。
39.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期内,哪些情形下,将对保障对象停止发放货币补贴?
答:在保障期内,保障对象因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或因婚姻状况、收入、家庭人口、用人单位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停发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对象应主动向住房保障审核部门申报并及时退回多领取的货币补贴。其中保障对象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主动向住房保障审核部门申报。
40.已享受廉租住房货币补贴保障的家庭,因经济收入情况发生变化后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有效期届满后,能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
答:已享受廉租住房货币补贴保障的家庭,因经济收入情况发生变化后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有效期届满后,享受三个月过渡期保障的,自过渡期届满后,如符合准入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41.申请家庭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资格后,能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
答:本次受理模式仅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今后我市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况适时推出实物配租预登记受理通告,享受货币补贴保障的家庭可按届时受理通告的规定申请参加实物配租预登记。
42.申请家庭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资格后,能否放弃实物配租保障资格,申请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
答:原申请实物配租家庭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放弃实物配租保障资格申请将保障形式调整为货币补贴:
(一)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资格未选房的家庭,可申请调整保障形式,将实物配租保障调整为货币补贴保障,并自申请调整当月起领取货币补贴,在规定保障期限内不影响日后实物配租预登记的申请。
(二)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资格未选房的家庭,仍选择实物配租保障的,自未纳入选房范围之日起开始轮候,轮候期为一年。轮候期满按照届时的准入条件进行资格重审,符合条件的继续轮候,并可自资格重审符合条件当月起申请领取货币补贴。轮候期内选房的,入住当月起货币补贴取消。经资格重审不符合条件的,保障资格终止。
(三)已选定公共租赁住房未办理入住手续的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可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前办理退房手续,放弃实物配租保障资格申请调整保障形式,将实物配租保障调整为货币补贴保障,并自申请调整当月起领取货币补贴。该家庭自放弃实物配租保障资格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四)已办理入住手续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可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办理退房手续后,放弃实物配租保障资格申请调整保障形式,将实物配租保障调整为货币补贴保障,货币补贴保障期限不得超出原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剩余租赁期限,并自申请调整当月起领取货币补贴。该家庭自放弃实物配租保障资格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受理通告》发布前注销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资格的家庭除外。
(二)实物配租
43.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资格的家庭实行什么轮候制度?轮候期如何计算?轮候期满的轮候家庭如何处理?
答:通过公开摇号方式产生受理(选房)顺序号后,按照房源数量确定选房家庭范围,未列入选房范围的家庭进入轮候,轮候期一年。轮候期从当期选房通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轮候期内根据房源情况按选房顺序依次配租;轮候期满,根据届时申请条件对轮候家庭进行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根据房源情况按原选房顺序依次配租,不符合条件的,保障资格终止。
44.轮候期届满后,实物配租保障家庭按照什么准入条件进行资格重审?
答:实物配租保障家庭按照届时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进行资格重审。
45.轮候期满经资格重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实物配租轮候家庭因家庭人口数发生变化,按照配租原则房源户型不匹配的如何处理?
答:实物配租轮候家庭先按照选房顺序号轮候选房后再按照相关政策申请房源调整。
46.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轮候家庭资格重审通过后,可否领取货币补贴?
答:轮候期满按照届时的准入条件进行资格重审,符合条件的继续轮候,并可自资格重审符合条件当月起申请领取货币补贴。轮候期内选房的,入住当月起货币补贴取消。经资格重审不符合条件的,保障资格终止。
轮候期间领取货币补贴的时间一并纳入保障期限计算。
47.申请家庭在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资格后放弃的,如何处理?
答:申请家庭在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资格后放弃的,以及列入选房范围的家庭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承租的,自放弃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市、区两级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
48.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行什么配租制度?申请家庭人口数与配租房源户型按什么原则对应?
答: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行公开配租制度,根据房源分布情况,将申请家庭配租人数与配租房源户型按下列原则进行对应:
(1)单人户申请家庭可配非成套或成套一居室住房;
(2)两人户申请家庭可配成套一居室;
(3)三人(含)以上户申请家庭可配成套二居室住房。
属同一单位工作且同性别的单人户申请合租的,须在申请环节书面提交《杭州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合租申请书》。如选房家庭(用人单位)无对应户型房源可选时,进入轮候,轮候期一年。
49.合租一方按规定房源调整、放弃或不符合续租条件的,另一方如何续租?
答: 租赁期满,承租人通过资格续审后按照配租原则调整房源户型,继续承租。其用人单位在房源调整过程中应给予积极配合。
50.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成员放弃保障资格的如何处理?
答:保障家庭成员放弃保障资格的,须及时结清租金、水电等相关费用后,方可办理信息变更手续,自放弃之日起2年之内不得申请市区两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但申请时为未成年的,不受2年限制。
5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夫妻离异的如何办理?
答:夫妻离异的,可按法院判决(调解书)、离婚协议或双方约定申请分户保障,一方及其余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如仍符合届时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应及时办理信息变更。
52.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合同实行公证管理的,公证费用如何支付?
答:(1)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合同按套公证,公证费200元/套,市级审核机构(经租管理机构)和承租方各承担50%。
(2)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承担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公证费用,给予全额减免;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应承担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公证费,给予减半收取(50元/套);市级审核机构(经租管理机构)按100元/套承担公证费。
53.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赁期限是多少时间?
答: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赁期限为三年,期满经重新审核仍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签。除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承租人保障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年(实物配租期限与货币补贴领取期限需合并累计计算)。
54.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家庭租赁期限届满后,如何续签租赁合同?
答:租赁期届满前三个月内,承租人如需继续租赁的,应由用人单位、承租人向区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提出续租申请,经区、市两级审核机构审核符合届时准入条件的,可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条件的,市级经租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回住房。
55.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标准租金如何确定?
答: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标准租金按照《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杭价服〔2012〕12号)和《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杭价服〔2016〕71号)文件精神执行,具体详见下表:
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租金参照表
(单位:元/平方米·月)
土地等级
租金类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标准租金
36
32
29
27
21
16
减免租金
25.2
22.4
17.4
16.2
10.5
8
减免比例
30%
40%
50%
续表
土地等级
租金类别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十一级
十二级
标准租金
12
10.5
9.5
8
6.5
5.5
减免租金
6
5.25
4.75
4
3.25
2.75
减免比例
50%
非成套房源租金标准按照下调一个土地等级租金标准执行。
56.如何办理租金减免手续?
答:持有民政部门核发且在有效期内的《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住房保障专用)》、《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区级困难家庭救助证》等的低收入家庭,可向住保房管部门提出租金减免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从申请次月起至上述证明有效期内可按规定享受租金减免。
57.承租人能否申请住房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答:省、市级单位职工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支付本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58.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按照什么标准收取房屋押金?何时退还?
答:按照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户型类别收取房屋押金。非成套和一室一厅成套住房收取押金1000元/套、其他成套住房收取押金2000元/套。押金退还手续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执行。
59.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可以迁入公共租赁住房吗?如何办理?
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可按照《关于明确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户口迁移问题有关事项的通知》(杭公基础〔2017〕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
60.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退出住房保障的,户口如何迁出公共租赁住房?
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退出住房保障的,应按照《关于明确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户口迁移问题有关事项的通知》(杭公基础〔2017〕7号)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如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户口迁出的,由经租管理单位发函至公租房所在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实施户籍强制迁移。
61.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有什么使用要求?
答: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将房屋用于自住,不得转租、闲置、出借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装修现状;应按时缴纳租金及水、电、气等费用,如不按时缴纳并经催缴无效的,按租赁合同约定执行。
62.租赁期限内,保障对象因房产情况发生变化的,是否须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答:是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在租赁期限内房产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申报,并及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63.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出现人口变化等情形的,是否可申请调整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答:保障家庭因下列原因,且仍符合届时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申请调整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1)因结婚、生育等原因导致保障家庭人口增加,按照配租原则可以调整配租房源户型的;
(2)因家庭成员死亡、离异等原因导致保障家庭人口减少,按照配租原则可以调整配租房源户型的;
(3)因租金承受能力原因,保障家庭可在符合配租原则的前提下申请将房源从较高土地等级调整至较低土地等级。
(4)因方便后续租赁管理需要,同一单位或同一创业(产业)园区保障家庭累计超过15户的,该部分保障家庭可同时申请统一调整至同区域符合配租原则的配租房源。
(5)父母与子女各承租一套不同区域房源的保障家庭,如父母其中一方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因家庭照顾需要,可共同申请调整至其中一套房源所在区域的一套符合配租原则的配租房源,或承租较高土地等级房源的一方申请调整至承租较低土地等级房源一方所在区域符合配租原则的配租房源。
(6)家庭成员为两人(夫妻除外),其中一方为10周岁(含)以上申请家庭成员的,可申请调整至就近成套两居室房源;
(7)保障家庭夫妻双方的父母、成年子女在配租后因工作、收入等条件变化符合届时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准入条件的,可计入申请家庭成员数申请调整至就近符合届时家庭人口数配租原则的房源。届时如成年子女退出该配租房源另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该户申请家庭应重新调整至就近原户型房源,该成年子女不受放弃配租后两年内不得再申请的限制。
(8)因家庭照顾需要,保障家庭夫妻双方父母有一方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该家庭可申请调整至父母自有产权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所在地附近符合配租原则的配租房源;保障家庭夫妻双方一方年龄在60周岁(含)以上或子女满足下列第‚、ƒ、④三类条件之一的,该家庭可申请调整至子女、自有产权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所在地附近符合配租原则的配租房源:
年龄在60周岁(含)以上;
‚ 属于一至二级肢体或视力残疾的残疾人;
ƒ 属于一至二级精神、智力残疾的残疾人,行为不能自控的;
④ 属于一类重大疾病患者。
(9)已选定二居室房源的申请人因工作、生活需要,可申请调整至与已选定的二居室房源同土地等级及以下的一居室房源或比原二居室房源高一个土地等级的一居室房源;
(10)家庭成员中有一类重大疾病患者,需就近就医的,可申请至就医医院附近的同户型或更小户型房源。
上述因第(4)、(5)两种情形申请房源调整的,原则上仅限调整一次。
保障家庭人口虽有增减,但按配租原则,当前承租房源居室数已无改善可能性的,不属于可申请调整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形。
由二居室调整至一居室的申请家庭,需签定放弃二居室配租承诺书,调整完成后若家庭人口数无增加,不能再次申请调整回二居室房源。
上述因第(9)情形申请房源调整的,选定房源后即可提交申请,其他情形须签订租赁合同后才可提交申请。
64.符合调整房源条件的申请家庭轮到调房,应在多长时间内办结房源调整手续?
答:为加快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周转,符合调整房源条件的申请家庭轮到房源调整时,自通知之日起30日内须到经租管理单位服务窗口办结调房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作放弃本次调房资格。
65.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能否再申请廉租住房?
答: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并已选房的家庭入住前因收入发生变化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条件的,可原房申请“公转廉”保障。
66. 已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能否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答:已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并已选房的家庭,入住前因收入发生变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条件的,可原房申请“廉转公”保障。
五、各方责任及罚则
67.用人单位在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准入及经租管理中承担哪些职责?
答:用人单位在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准入及经租管理中承担以下职责:
(1)资格准入环节
用人单位首次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时,须按照受理通告和住房保障相关法规、规章、政策和制度及时组织开展受理、初审、公示和交件工作,并加盖单位公章交住保房管部门备案,具结内容主要如下:
①用人单位应指定专人,受理职工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对材料规范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严格审核;
②申请家庭相关信息应在单位公示栏或明显处进行张贴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对举报情况应予以核实处理;
③申请材料按户整理后,及时将申请材料交至所在区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配合住保房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核;
④根据选房通告要求,指定专人组织单位职工按时参加选房,确定合租人员名单;
⑤会同住保房管部门对承租职工保障资格进行动态管理。
(2)经租管理环节
①会同经租管理单位做好职工配租入住工作;
②督促职工及时缴纳房屋租金、水、电、气等费用,引导职工爱护保障性住房设施设备,对违规职工家庭进行教育,对欠租、欠费、房屋损坏承担连带支付或赔偿责任;
③不定期开展巡查,严禁职工将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出借、转租、闲置或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④实施动态管理,单位出现倒闭、破产、歇业及注销、吊销等情形,或承租人辞职、调离单位,户籍、婚姻、房产、生活地等发生变动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将有关变动情况反馈住保房管部门。实物配租的,应主动配合经租管理机构办理退房或合同变更手续,货币补贴的,应主动配合住保房管部门办理货币补贴的退还手续。
68.对于不如实出具申请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或拒不配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的资格审核及租赁管理工作的用人单位、街道(镇政府)及其他社会组织,有什么处罚措施?
答:用人单位、街道(镇政府)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或拒不配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的资格审核及租赁管理工作的,可通报上一级监察机构或相关职能部门,并由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还可通报有关媒体并向社会公众进行曝光。
69.实物配租承租人的哪些行为属于违规行为?
答:(1)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3)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4)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给其他人员居住的;
(5)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的;
(6)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未按要求及时办理退出手续的;
(7)存在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其他行为的。
70.实物配租承租人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如何处理?
答:(1)取消承租人的租赁资格,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自取消租赁资格之日至实际退房之日,承租人应按标准租金的三倍缴纳租金;
(3)对于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或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承租人,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之日起2年内,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资格;对有其他规定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资格;
(4)将其行为通报人民银行及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应将承租人的行为记入相应的征信系统;
(5)将承租人相关违规信息在公共租赁住房现场进行通报,或在有关媒体上进行曝光;
(6)如承租人属于监察对象的,应将其行为通报工作单位监察部门,并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71.申请人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货币补贴保障的,如何处理?
答:申请人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取消承租人的租赁资格,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之日至实际退房之日,承租人应按标准租金的三倍缴纳租金;
(3)尚未取得保障资格的申请人,自发现并退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资格;已取得保障资格的,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资格。
申请人员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取消申请人的保障资格,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发放的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2)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之日起,终止发放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3)尚未取得保障资格的申请人,自发现并退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资格;已取得保障资格的,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资格。
对上述情况,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同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1)将其行为通报人民银行及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应将承租人的行为记入相应的征信系统;
(2)将保障对象相关违规信息在公共租赁住房现场进行通报,或在有关媒体上进行曝光;
(3)如保障对象属于监察对象的,应将其行为通报工作单位监察部门,并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注:本政策解答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政策解答与本解答不一致的以本解答为准。
2018年9月21日
- 没有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