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市本级)2017年第1期实物配租轮候家庭资格重审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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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11〕20号)、《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杭房局〔2011〕198号)及《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2017年受理通告》(2017杭公租市级字第001号)等规定,现将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市本级)2017年第1期实物配租轮候家庭资格重审工作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资格重审对象
2017年第1期3人及以上户实物配租轮候家庭,共计249户(具体资格重审家庭名单详见附件)。
二、资格重审条件
杭州市区(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下同)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及创业人员,具体条件如下: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籍5年(含)以上;
2.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52185元;
3.申请家庭在市区无房。
(二)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籍,或持有市区居住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7年(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
3.申请人在市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6个月(含)以上,或持有市区营业执照和1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4.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52185元;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房;
6.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本市区无住房资助能力,具体标准如下: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市区拥有2套以下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50.55平方米的,认定为直系亲属在本市区无住房资助能力。
申请人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的,其申报的经济收入不作为审核条件。
上述三类群体的申请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资格重审申请、审核流程
申请人将填写完整的《浙江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2018年度)》及所需申请材料交至市级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由市级审核部门对申请家庭的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继续轮候,轮候期一年;不符合条件的,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终止。
四、受理时间
2017年第1期实物配租轮候家庭至2018年9月15日轮候期届满,请于2018年9月16日至12月15日正常工作日时间(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提交资格重审申请,逾期未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自动终止。
五、受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受理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浣纱路179号一楼公租房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87923882、87913191。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杭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2018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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