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年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试点政策解答
-
1、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答: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是政府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创业人员发放租房补贴,资助其租赁市场住房的一种保障方式。
2、本次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在哪个区进行试点?
答:根据《关于大力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的指导意见》(杭政办函[2015]57号)、《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11]20号)、《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杭房局[2011]198号)等文件规定,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在上城区先行试点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
3、本次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试点的保障对象包括哪些群体?各类群体的准入条件是怎样的?
答:本次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试点的保障对象包括上城区内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创业人员三类群体。
各类保障群体的准入条件与同期通告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准入条件一致。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上城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5年(含)以上;
(2)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7691元;
(3)申请家庭在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富阳区,下同)无房。
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或持有市区居住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高级(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7年(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
(3)申请人在上城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6个月(含)以上,或持有市区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地在上城区)和1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4)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7691元;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房;
(6)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市区无住房资助能力,具体标准如下: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市区拥有2套以下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50.55平方米的,认定为直系亲属在市区无住房资助能力。
申请人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的,其申报的经济收入不作为审核条件。
4、“5年”的户籍年限如何计算?
答:“5年”的户籍年限可以累加计算(包括在杭部队服役期间的集体户籍,不包括学生户籍),但申请时必须具有上城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
5、“上城区用人单位”包括哪些?
答:“上城区用人单位” 指登记注册地在上城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外地驻杭机构,以及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组织。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的,需提交法人组织的授权书。
6、为支持城市发展外迁到市区以外的原市区(上城区)企业随迁员工能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如何申请?
答:为支持城市发展按政府规划外迁到市区以外的原市区(上城区)企业随迁的上城区户籍的员工,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但外迁企业要出具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外迁文件。
符合申请条件的外迁员工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及所需申请材料交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指定经办人将申请材料、公示材料、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企业外迁相关证明一并交至上城区住建局受理窗口(秋涛路242-2号秋涛发展大厦A楼,上城区新行政服务中心4楼,下同)(区住建局受理时按现行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进行单位开户,城区以企业外迁前注册所在城区为准)。
7、申请人及配偶申领过一次性住房补贴或者住房公积金补贴的,是否还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答:可以。
8、2015年已提交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的家庭,能否重新选择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答:考虑到2015年为我市首次试点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与货币补贴保障受理通告非同时发布,为保障该年度申请家庭的选择权,2015年已提交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的家庭如符合本次货币补贴试点准入条件的,可根据自身保障需求重新选择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9、2015年已提交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的家庭,正处于审核阶段的,如何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答:申请家庭已提交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且在审核阶段的,必须先撤销该申请后,方可按规定参加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申请。
10、2015年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资格但处于轮候期间(等待选房期间)的申请家庭,如何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答:申请家庭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资格但处于轮候期间(等待选房期间)的,必须先注销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资格后, 方可按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货币补贴。
11、2015年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资格并已选定配租房源的申请家庭,如何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答:申请家庭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资格并已选定配租房源的,必须先注销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资格后,方可按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12、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第一个租赁期限(3年)届满后,能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答:如符合本次货币补贴试点准入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13、已享受廉租住房货币补贴保障的家庭,因经济收入情况发生变化后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有效期届满后,能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答:已享受廉租住房货币补贴保障的家庭,因经济收入情况发生变化后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有效期届满后,享受三个月过渡期保障的,自过渡期届满后,如符合本次货币补贴试点准入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未享受三个月过渡期保障的,自保障资格证有效期届满后,如符合本次货币补贴试点准入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14、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能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答: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如欲申请本次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试点保障的,应先注销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后,方可按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15、上述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4条中涉及的撤销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注销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资格,注销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手续可至哪里办理?
答:为了方便申请家庭,上述手续均可在上城区住建局受理窗口办理。
16、申请家庭已取得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资格,能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货币补贴?
答:不可以。
17、申请人夫妻双方的哪些亲属可以作为申请家庭成员?须符合什么条件?
答: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父母、成年子女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1)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或持有市区居住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并与上城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6个月(含)以上,或持有市区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地属上城区)和1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2)在市区无房;
(3)收入条件符合申请层面对应的收入标准。
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18、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金额如何计算?
答: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金额为补贴标准乘以家庭保障面积。其中,补贴标准为6元/平方米•月;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保障总面积不低于建筑面积36平方米,不高于建筑面积60平方米。持有市民政部门核发有效期内的《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杭州市区级困难家庭救助证》或《杭州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住房保障专用)的保障家庭按补贴金额标准的两倍发放补贴金额。各类家庭结构申请户可获得的货币补贴金额如下:标准 人数1人户2人户3人户4人及以上户保障面积(㎡)36364560月补贴金额(元)216216270360低困家庭月补贴金额(元)43243254072019、保障对象承租房屋有哪些要求?
答:(一)保障对象须在市区范围内租赁有房屋所有权证且建筑面积140㎡(含)以下的普通住宅。
(二)保障对象租赁的房屋须有房屋租赁合同及区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
20、保障对象可通过何种途径租赁房源?
答:保障对象可自行至租赁市场租赁房源,也可至政府搭建的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租赁房源。
21、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的地点在哪里?
答:各区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的地点如下:
城区机构名称办公地点咨询电话上城区住建部门房屋租赁备案窗口秋涛路242-2号秋涛发展大厦A楼上城区新行政服务中心4楼87925970下城区住建部门房屋租赁备案窗口白石巷256号下城区行政服务中心(城北体育公园对面)87896815西湖区住建部门房屋租赁备案窗口竞舟路228号西湖区行政办事服务中心二楼建设窗口81020067江干区住建部门房屋装修租赁窗口凤起东路888号(运河东路200号)新达城大厦,江干区行政服务中心87654169拱墅区住建部门房屋租赁备案窗口珠儿潭巷8号拱墅区行政服务中心2号楼2楼56667073滨江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建局滨江江南大道100号区政府办事大厅87702413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协税护税窗口海达南路555号一楼办事大厅86936828白杨街道协税护税办理点4号大街17-6一楼86093623西湖风景名胜区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建设窗口龙井路3-1号87179549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不动产登记(房产)窗口/房产制证发证窗口迎康路28号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办事服务中心二楼829879808298795622、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期限是多久?
答: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资格有效期为一年,即自区级住保房管部门收件当月起计算。在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形式施行期间,期满经重新申请审核仍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保障。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保障年限累计不超过6年。
23、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如何发放?
答: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按月发放,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直接发放至房屋出租人账户,一次最多领取6个月的货币补贴款。
24、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资格有效期届满后如何继续申请保障?
答:保障家庭应在《保障资格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按原申请程序向上城区住建局受理窗口提交相关材料进行资格年审。经上城区住建局年审符合条件的,可继续按规定申领货币补贴保障;年审不符合条件的,货币补贴保障终止。
25、在补贴期内,哪些情形下,将对保障对象停止发放货币补贴?
答:在补贴期内,保障对象因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停发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26、申请家庭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资格后,能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
答:申请家庭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资格后,如欲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应先放弃货币补贴保障资格,且至货币补贴保障资格有效期届满后方可申请。放弃2015年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资格的家庭,仍自放弃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
27、申请人员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得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如何处理?
答:申请人员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得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申请人的保障资格,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发放的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2)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之日起,终止发放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3)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之日起5年内,申请人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资格。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1)将其行为通报人民银行及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应将申请人的违规行为记入相应的征信系统;
(2)将申请人相关违规信息在有关媒体上进行曝光;
(3)如申请人属于监察对象的,应将其行为通报工作单位监察部门,并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8、本次政策解答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答:本次政策解答仅适用于2015年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试点,今后年度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政策解答以届时发布的文本为准。
- [2019-04-12]800余户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家庭转货币补贴保障
- [2019-03-15]“钱江分”减免公共租赁住房押金业务今天正式上线
- [2019-03-10]2017年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市本级)第3期...
- [2019-02-16]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市本级)2017年第1期...
- [2019-01-27]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市本级) 保障资格注销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