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延长拆迁期限公告(杭房拆延字(2015)第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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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土地储备中心、杭州市拱墅区城市建设发展中心因长乐单元一号地块建设需要,经杭房拆许字2010第02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在长乐路一带实施拆迁(以拆迁红线范围为准,集体土地除外)。
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经杭房拆延字(2015)第012号文件批准,同意延长杭房拆许字2010第02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延长期限为2015年10月18日至2016年10月1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拆迁当事人如对上述延期事项有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拆迁实施过程中,可能会给被拆迁人带来一些实际问题,我们对大家给予的理解和支持表示感谢。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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