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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标准

    http://www.hzfgj.gov.cn 2015-07-22 杭州市住保房管网                      【 】 【打印】 【关闭
  

关于印发《2015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检查考核表》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切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市党廉办印发的《2015年市直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标准》(杭党廉办201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了《2015年局机关处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考核表》、《2015年局属事业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考核表》、《2015年局属企业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考核表》。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委员会
2015年7月15日
 
 
 
附件1 :2015年局机关处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标准
被考核处室:                         局考核得分:
自查自评得分:          主要负责人签名(处室盖章):

 
 
 
 
 
 
 
 
 
 
 
 
 
 
 
 
考核主要
内容及要求
 
 
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浙委〔2011〕18号),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若干意见》(浙委办发〔2014〕87号),局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若干规定》等要求,重点考核以下内容:
1.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决策部署,结合实际,对本处室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作出安排和部署,并进行责任分解、加强监督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推动工作落实;按规定及时向局党委、局分管领导和驻局纪检监察组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2.处室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管好本处室工作人员,做好表率;处室领导成员严格履行“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3.维护党章,严肃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局有关规定,反对“四风”,整治“庸懒散奢”等不良风气;严格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扎实推进“阳光工程”建设和服务窗口规范化建设;深化作风建设,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4.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严格落实廉政风险内控责任,动态排查廉政风险,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处室领导带头进行廉政风险排查并制定具体措施。
5.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积极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廉洁从政教育和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认真落实廉政党课、廉政教育登记等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积极组织报送党风廉政和作风建设方面的宣传报道信息、舆情信息及其他相关材料;组织开展廉政谈话提醒活动,增强廉政意识,营造廉政氛围;
6.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权力事项梳理,完善权力清单,加强阳光政务建设。
7.严防发生违纪违法案件,重视信访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各类信访,积极做好维稳工作,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评分标准
 
 
 
 
 
 
 
 
出现下列情形予以“一票否决”:
1.处室主要负责人因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查处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处室主要负责人因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被立案查处的;
3.处室成员发生集体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被立案调查并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含)或行政记大过(含)以上处分的。
 
 
出现下列情形予以扣分:
1.处室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到位,年底未书面向局党委、局分管领导、驻局纪检监察组报告 “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的,每例扣3分;处室领导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年底未书面向局党委、驻局纪检监察组报告履行“一岗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的,每例扣2分;未按规定组织参加党风廉政专题教育活动或未开展廉政风险排查的,每项扣2分。
2.未制定部署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的,扣3分;未明确任务分工的,扣3分;组织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分析会低于两次的,每缺一次扣1分;未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牵头任务的,每项扣3分;不积极配合抓好落实的,每项扣2分。
3.因未及时有效解决信访问题而引发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的(涉及政策法规问题除外),每例扣2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力,被上级通报批评的,扣2分;对市委、市政府及局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政策执行不力而被通报批评的,扣2分。
4.因违法犯罪被执法机关查处并追究刑事责任的,涉及处室主要负责人的,扣10分;涉及其他局管干部的,每人次扣8分;涉及其他干部、职工的,每人次扣5分;对本处室发生突发事件、重大舆情或本处室干部、职工有违纪违法问题,未及时向局党委、驻局纪检监察组报告或漏报、瞒报、不报的,扣3分;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扣5分;
5.因违纪被上级机关立案查处或责令查处的,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含)或行政撤职(含)以上处分,涉及处室主要负责人的,每人次扣8分;涉及其他局管干部的,每人次扣4分;涉及其他干部、职工的,每人次扣2分;受到党政纪其他处分,涉及处室主要负责人的,每人次扣4分;涉及其他局管干部的,每人次扣2分;涉及其他干部、职工的,每人次扣1分。
6.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问题,被上级机关问责或责令问责的,涉及处室主要负责人的,每人次扣4分;涉及其他局管干部的,每人次扣2分;涉及其他干部、职工的,每人次扣1分。
7.因执行中央、省、市、局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任务不力或因违法行政、安全事故等问题,被上级机关问责或责令问责的,每例扣4分。
 
 
 
 
 
 
 
 
 
 
 
 
 
 
 
 
 
 
 
 
评分标准
 
 
 
 
 
8.违反“公车使用、公务接待、公务考察”有关规定,或对上级有关公务经费、专项经费、会议经费、公款出国(境)费用的要求执行不到位的,每例扣0.5分;在正风肃纪专项行动或“公述民评”活动未按要求抓好落实的,每例扣0.5分。
9.因违反作风效能等问题被局机关问责的,每例扣1分;被市作风办等上级机关通报或市级(含)以上媒体或网络曝光,经局机关查实的,每例扣2分;履职不到位,出现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突出问题,被上级机关查纠或责令查纠的,每例扣4分。
10.对领导批办、上级交办的信访举报件和效能投诉件调查不认真,或上报的事实结果与上级检查结果不一致,导致被上级退件办理的,每件次扣1分;办理结果逾期反馈的,每件次扣0.5分;全年信访(效能投诉)件办结率未达90%,扣1分。
11.组织反腐倡廉专题学习每年不少于2次,缺少1次扣1分;局组织举办的以廉政为主题的讲座、演讲、知识竞赛等活动,未按要求组织落实本处室人员参加的,每人次扣1分;每季度报送适合发表且与反腐倡廉或作风建设有关的信息1篇(无关或退回不计篇数),每少1篇扣0.5分。
12.对上级行风效能检查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中指出的问题,未按要求整改落实的,每例扣0.5分。
13.局管干部未按规定落实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扣1分;未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每例扣1分;故意隐瞒个人应该报告的重要事项经查实的,每例扣2分。
14.发现处室成员存在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方面苗头性问题,主要负责人未及时进行谈话提醒的,扣1分;上级纪委要求谈话提醒而未进行谈话提醒的,扣1分;对党员干部应当进行谈话提醒而未进行谈话提醒的,每人次扣1分。
15.权力事项未按要求上网运行的,每件扣1分;因工作人员处理不当而导致审批超时的,每件扣0.5分;违规审批的,每件次扣2分。
16.违反上级关于党员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的相关规定的,每例扣1分。
    
 
 
 
 
 
 
 
 
 
 
有关说明
 
 
1.满分为100分,实行扣分制,扣完为止。
2.出现“一票否决”的,当年度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3.同一违纪违法行为如涉及多个扣分项的,按最高分值扣分,不重复扣分;扣分原则上以立案或作出问责决定(或作出责令问责通知书)时间为准。
4.考核中出现异议的,由驻局纪检监察组研究决定并作出解释。
 
 

附件22015年局属事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标准
被考核单位:                        局考核得分:
自查自评得分:         主要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考核主要
内容及要求
  
 
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浙委〔2011〕18号),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若干意见》(浙委办发〔2014〕87号), 局党委《关于实行局属单位党支部(总支)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等要求,按照《杭州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市委办发〔2014〕57号)规定,重点考核以下内容:
1.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决策部署,结合实际,对本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作出安排和部署,并进行责任分解、加强监督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推动工作落实。按规定及时向局党委、局分管领导和驻局纪检监察组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2.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做好表率;班子其他成员严格履行“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3.维护党章,严肃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局有关规定,反对“四风”,整治“庸懒散奢”等不良风气。严格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扎实推进“阳光工程”建设和服务窗口规范化建设;深化作风建设,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4.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按照规定条件程序招录人员、评定职称,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5.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严格落实廉政风险内控责任,动态排查廉政风险,完善风险预警机制;领导班子成员带头进行廉政风险排查并制定具体措施;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和党政主要负责人“五不直接分管”等制度规定;严格靠制度管人、管权、管事,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6.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积极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廉洁从政教育和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认真落实廉政党课、廉政教育登记等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积极组织报送党风廉政和作风建设方面的宣传报道信息、舆情信息及其他相关材料;组织开展经常性多形式的思想道德教育和廉政谈话提醒活动,增强廉政意识,营造廉政氛围。
7.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权力事项梳理,完善权力清单,加强阳光政务建设。
8.加强班子建设,班子成员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严格落实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德述廉等党内监督制度以及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相关规定;严格按规定公开党务、政务、事务。
 
 
 
 
考核主要
内容及要求
 
 
9.严防发生违纪违法案件,重视信访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各类信访,积极做好维稳工作,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10.认真整改巡视(查)、行政监察、审计监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11.重视和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
 
 
 
 
 
 
 
 
 
 
 
 
 
 
 
 
 
 
 
 
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
 
 
出现下列情形予以“一票否决”:
1.主要负责人或2名以上(含)班子成员因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查处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主要负责人或2名以上(含)班子成员因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被立案查处的;
3.领导班子发生集体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被立案调查并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含)或行政记大过(含)以上处分的。
 
 
出现下列情形予以扣分:
1.党支部(总支)主抓直管落实不到位的,扣3分;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到位,年底未书面向局党委、局分管领导、驻局纪检监察组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及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的,每例扣3分;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年底未书面向局党委、驻局纪检监察组报告履行“一岗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的,每例扣2分;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党风廉政专题教育活动或未开展廉政风险排查和预防工作的,每项扣2分。
2.未制定部署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的,扣3分;未明确任务分工的,扣3分;领导班子年内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会议低于两次的,每缺一次扣1分;未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牵头任务的,每项扣3分;不积极配合抓好落实的,每项扣2分。
3.因未及时有效解决信访问题而引发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的(涉及政策法规问题除外),每例扣2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力,被上级通报批评的,扣2分;对市委、市政府及局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政策执行不力而被通报批评的,扣2分。
4.因违法犯罪被执法机关查处并追究刑事责任的,涉及局管干部的,每人次扣10分;涉及中层干部的,每人次扣5分;涉及其他干部、职工的,每人次扣3分;对本单位发生突发事件、重大舆情或本单位干部有违纪违法问题,未及时向局党委、驻局纪检监察组报告或漏报、瞒报、不报的,扣3分;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扣5分。
 
 
 
 
 
 
5.因违纪被上级机关立案查处或责令查处的,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含)或行政撤职(含)以上处分,涉及局管干部的,每人次扣8分;涉及中层干部的,每人次扣4分;涉及其他干部、职工的,每人次扣2分;受到党政纪其他处分,涉及局管干部的,每人次扣4分;涉及中层干部的,每人次扣2分;涉及其他干部、职工的,每人次扣1分。
6.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问题,被上级机关问责或责令问责的,涉及局管干部的,每人次扣4分;涉及中层干部的,每人次扣2分;涉及其他干部、职工的,每人次扣1分;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不坚决、处理问责不到位或查处后不在单位点名道姓通报曝光的扣3分。
7.因执行中央、省、市、局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任务不力或因违法行政、安全事故等问题,被上级机关问责或责令问责的,每例扣4分。
8.违反“公车使用、公务接待、公务考察”有关规定,或对上级有关公务经费、专项经费、会议经费、公款出国(境)费用的要求执行不到位的,每例扣0.5分;在正风肃纪专项行动或“公述民评”活动未按要求抓好落实的,每例扣0.5分。
9.因违反作风效能等问题被局机关问责的,每例扣1分;被市作风办等上级机关通报或市级(含)以上媒体或网络曝光,经局机关查实的,每例扣2分;履职不到位,出现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突出问题,被上级机关查纠或责令查纠的,每例扣4分。
10.纪律处分决定或问责决定执行不到位或整改措施不落实的,每例扣1分;应当问责而未问责,或问责结果应与个人的年度考核、评先评优挂钩而未挂钩的,扣1分。
11.对领导批办、上级交办的信访举报件和效能投诉件调查不认真,或上报的事实结果与上级检查结果不一致,导致被上级退件办理的,每件次扣1分;办理结果逾期反馈的,每件次扣0.5分;全年信访(效能投诉)件办结率未达90%,扣1分。
12.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被上级机关问责或责令查纠、问责的,每例扣2分;招录人员、职称评定应公开而未公开的,扣1分;违规招录人员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扣2分;不符合职称评定条件而给予评定或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扣2分。
13.党支部(总支)开展反腐倡廉专题学习每年不少于2次,缺少1次扣1分;党政主要领导每年至少讲1次廉政党课,未讲课的,扣1分;局组织举办的以廉政为主题的讲座、演讲、知识竞赛等活动,未按要求组织落实本单位人员参加的,每人次扣1分;每季度报送适合发表且与反腐倡廉或作风建设有关的信息4篇(无关或退回不计篇数),每少1篇扣0.5分。
14.对上级巡查、审计监督、行风效能检查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中指出的问题,未按要求整改落实的,每例扣0.5分。
 
 
 
 
 
 
 
 
 
 
 
 
 
 
 
 
 
 
评分标准
 
 
 
 
15.党内监督制度落实不到位,“三重一大”事项未经集体研究的,每例扣1分;主要负责人“五不直接分管”制度落实不到位的,扣1分;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未就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纠正存在问题的,扣1分;党务政务事务应公开而未公开的,每例扣0.5分。
16.领导班子成员未按规定落实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扣1分;未按规定进行廉政风险排查并制定防控措施的,扣1分;未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每例扣1分;故意隐瞒个人应该报告的重要事项经查实的,每例扣2分;单位未按要求开展重点岗位(人群)廉政风险点排查,制定相应防控手册的,扣1分。
17.未按要求设置纪检组织、配备纪检工作力量,或纪检小组未认真履职的,扣1分,不支持纪检监察小组工作的,扣1分;对派驻机构依纪依法查办案件不予支持的,每例扣1分;不支持派驻机构履责,妨碍纪检小组参加相关会议,以及约谈领导班子成员等工作的,每例扣1分。
18.发现班子其他成员存在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方面苗头性问题,主要负责人未及时进行谈话提醒的,扣1分;上级纪委要求谈话提醒而未进行谈话提醒的,扣1分;对党员干部应当进行谈话提醒而未进行谈话提醒的,每人次扣1分;未按规定受理对本单位所属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的,每例扣1分。
19.权力事项未按要求上网运行的,每件扣1分;因工作人员处理不当而导致审批超时的,每件扣0.5分;违规审批的,每件扣2分。
20.违反上级关于党员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等相关规定的,每例扣1分。
 
 
 
 
 
 
 
 
 
 
 
 
有关说明
 
 
1.满分为100分,实行扣分制,扣完为止。
2.出现“一票否决”的,当年度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3.同一违纪违法行为如涉及多个扣分项的,按最高分值扣分,不重复扣分;扣分原则上以立案或作出问责决定(或作出责令问责通知书)时间为准。
4.考核中出现异议的,由驻局纪检监察组研究决定并作出解释。    
 
 

 
附件3:2015年局属企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标准
考核单位:                         局考核得分:
自查自评得分:          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考核主要
内容及要求
 
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浙委〔2011〕18号),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若干意见》(浙委办发〔2014〕87号), 局党委《关于实行局属单位党支部(总支)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等要求,按照《杭州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市委办发〔2014〕57号)规定,重点考核以下内容:
1.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决策部署,结合实际,对本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作出安排和部署,并进行责任分解、加强监督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推动工作落实;按规定及时向局党委、局分管领导和驻局纪检监察组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2.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做好表率;班子其他成员严格履行“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3.维护党章,严肃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局有关规定,反对“四风”,整治“庸懒散奢”等不良风气;深化作风建设,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4.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按照规定条件程序招录人员、评定职称,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5.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严格落实廉政风险内控责任,动态排查廉政风险,完善风险预警机制;领导班子成员带头进行廉政风险排查并制定具体措施。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和党政主要负责人“五不直接分管”等制度规定。严格靠制度管人、管权、管事,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6.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积极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廉洁从政教育和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认真落实廉政党课、廉政教育登记等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积极组织报送党风廉政和作风建设方面的宣传报道信息、舆情信息及其他相关材料;组织开展经常性多形式的思想道德教育和廉政谈话提醒活动,增强廉政意识,营造廉政氛围。
7.加强班子建设,班子成员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严格落实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德述廉等党内监督制度以及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相关规定;严格按规定公开党务、政务、事务。
8.严防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积极做好维稳工作,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9.认真整改巡视(查)、行政监察、审计监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10.重视和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
 
 
 
 
 
 
 
 
 
 
 
 
 
 
 
 
评分标准
 
 
 
 
 
 
出现下列情形予以“一票否决”:
1.主要负责人或2名以上(含)班子成员因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查处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主要负责人或2名以上(含)班子成员因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被立案查处的;
3.领导班子发生集体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被立案调查并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含)或行政记大过(含)以上处分的。
 
出现下列情形予以扣分:
1.党支部(总支)主抓直管落实不到位的,扣3分;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到位,年底未书面向局党委、局分管领导、驻局纪检监察组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及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的,每例扣3分;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年底未书面向局党委、驻局纪检监察组报告履行“一岗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的,每例扣2分;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党风廉政专题教育活动或未开展廉政风险排查和预防工作的,每项扣2分。
2.未制定部署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的,扣3分;未明确任务分工的,扣3分;领导班子年内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会议低于两次的,每缺一次扣1分;未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牵头任务的,每项扣3分;不积极配合抓好落实的,每项扣2分。
3.因未及时有效解决信访问题而引发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的(涉及政策法规问题除外),每例扣2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力,被上级通报批评的,扣2分;对市委、市政府及局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政策执行不力而被通报批评的,扣2分。
4.因违法犯罪被执法机关查处并追究刑事责任的,涉及局管干部的,每人次扣10分;涉及中层干部的,每人次扣5分;涉及其他干部、职工的,每人次扣3分;对本单位发生突发事件、重大舆情或本单位干部有违纪违法问题,未及时向局党委、驻局纪检监察组报告或漏报、瞒报、不报的,扣3分;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扣5分。
5.因违纪被上级机关立案查处或责令查处的,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含)或行政撤职(含)以上处分,涉及局管干部的,每人次扣8分;涉及中层干部的,每人次扣4分;涉及其他干部、职工的,每人次扣2分;受到党政纪其他处分,涉及局管干部的,每人次扣4分;涉及中层干部的,每人次扣2分;涉及其他干部、职工的,每人次扣1分。
 
 
 
 
 
 
 
 
 
 
 
 
 
 
 
 
 
 
 
 
 
 
 
评分标准
6.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问题,被上级机关问责或责令问责的,涉及局管干部的,每人次扣4分;涉及中层干部的,每人次扣2分;涉及其他干部、职工的,每人次扣1分;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不坚决、处理问责不到位或查处后不在单位点名道姓通报曝光的扣3分。
7.因执行中央、省、市、局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任务不力或因违法行政、安全事故等问题,被上级机关问责或责令问责的,每例扣4分。
8.违反“公车使用、公务接待、公务考察”有关规定,或对上级有关公务经费、专项经费、会议经费、公款出国(境)费用的要求执行不到位的,每例扣0.5分;在正风肃纪专项行动或“公述民评”活动未按要求抓好落实的,每例扣0.5分。
9.因违反作风效能等问题被局机关问责的,每例扣1分;被市作风办等上级机关通报或市级(含)以上媒体或网络曝光,经局机关查实的,每例扣2分;履职不到位,出现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突出问题,被上级机关查纠或责令查纠的,每例扣4分。
10.纪律处分决定或问责决定执行不到位或整改措施不落实的,每例扣1分;应当问责而未问责,或问责结果应与个人的年度考核、评先评优挂钩而未挂钩的,扣1分。
11.对领导批办、上级交办的信访举报件和效能投诉件调查不认真,或上报的事实结果与上级检查结果不一致,导致被上级退件办理的,每件次扣1分;办理结果逾期反馈的,每件次扣0.5分;全年信访(效能投诉)件办结率未达90%,扣1分。
12.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被上级机关问责或责令查纠、问责的,每例扣2分;招录人员、职称评定应公开而未公开的,扣1分;违规招录人员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扣2分;不符合职称评定条件而给予评定或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扣2分。
13.党支部(总支)开展反腐倡廉专题学习每年不少于2次,缺少1次扣1分;党政主要领导每年至少讲1次廉政党课,未讲课的,扣1分;局组织举办的以廉政为主题的讲座、演讲、知识竞赛等活动,未按要求组织落实本单位人员参加的,每人次扣1分;每季度报送适合发表且与反腐倡廉或作风建设有关的信息4篇(无关或退回不计篇数),每少1篇扣0.5分。
14.对上级巡查、审计监督、行风效能检查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中指出的问题,未按要求整改落实的,每例扣0.5分。
15.党内监督制度落实不到位,“三重一大”事项未经集体研究的,每例扣1分;主要负责人“五不直接分管”制度落实不到位的,扣1分;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未就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纠正存在问题的,扣1分;党务政务事务应公开而未公开的,每例扣0.5分。
 
 
 
 
 
 
 
 
 
 
 
 
 
 
 
 
评分标准
 
 
 
 
 
 
16.领导班子成员未按规定落实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扣1分;未按规定进行廉政风险排查并制定防控措施的,扣1分,未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每例扣1分;故意隐瞒个人应该报告的重要事项经查实的,每例扣2分;单位未按要求开展重点岗位(人群)廉政风险点排查,制定相应防控手册的,扣1分。
17.未按要求设置纪检组织、配备纪检工作力量,或纪检小组未认真履职的,扣1分,不支持纪检监察小组工作的,扣1分;对派驻机构依纪依法查办案件不予支持的,每例扣1分;不支持派驻机构履责,妨碍纪检小组参加相关会议,以及约谈领导班子成员等工作的,每例扣1分。
18.发现班子其他成员存在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方面苗头性问题,主要负责人未及时进行谈话提醒的,扣1分;上级纪委要求谈话提醒而未进行谈话提醒的,扣1分;对党员干部应当进行谈话提醒而未进行谈话提醒的,每人次扣1分;未按规定受理对本单位所属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的,每例扣1分。
19.违反上级关于党员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的相关规定的,每例扣1分。
 
 
 
 
 
 
 
有关说明
 
 
 
1.满分为100分,实行扣分制,扣完为止。
2.出现“一票否决”的,当年度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3.同一违纪违法行为如涉及多个扣分项的,按最高分值扣分,不重复扣分;扣分原则上以立案或作出问责决定(或作出责令问责通知书)时间为准。
4.考核中出现异议的,由驻局纪检监察组研究决定并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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