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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解答(实物配租)

    http://www.hzfgj.gov.cn 2015-05-21 杭州市住保房管网                      【 】 【打印】 【关闭
  

 

1.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
答: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租赁给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创业人员的保障性住房。原有的市本级经济租赁住房和区级“两项公寓”更名为公共租赁住房,纳入统一管理。
 
2.本解答中的“市区”是否包含萧山、余杭、富阳区?
答:本解答中的“市区”不包含萧山、余杭、富阳区。
 
3.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包括哪些群体?
答:(1)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包括以下三类群体:
①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5年以上且市区无房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②在市区用人单位工作、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收入低于规定标准、直系亲属在市区住房资助能力低于规定标准且市区无房的新就业大学毕业生;
③在市区用人单位工作、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收入低于规定标准、直系亲属在市区住房资助能力低于规定标准且市区无房的创业人员。
2)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应以建设集体宿舍为主,由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独立选址建设,以解决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
 
4.哪些申请家庭可予以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
答: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申请家庭,可予以优先保障:
1)申请家庭成员中有一至二级智力、精神、下肢、视力残疾人的
2)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年满70周岁的;
3)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烈士遗属的;
4)申请家庭成员中有见义勇为人士的;
5)根据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应当予以优先保障的其他情形。
 
5.“市区用人单位”包括哪些?
答:“市区用人单位”包括位于市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外地驻杭机构,以及登记注册地在杭州市区的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组织。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的,需提交法人组织的授权书。
 
6.5年”的户籍年限如何计算?
答:“5年”的户籍年限可以累加计算(包括在杭部队服役期间的集体户籍,不包括学生户籍),但申请时必须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
 
7. 学生户口指什么?
答:“学生户口”是指在杭就读大中专院校期间办理的学校集体户口。
 
8.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是指什么?
答: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是指城镇居民家庭全体成员的收入中扣除个人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后余下的可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
 
9.社会保障支出主要是指哪些?
答:社会保障支出是指家庭成员参加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障项目中由个人交纳的保障支出,不包括职工所在单位交纳的那部分社会保障金。
 
10.部分月份无法提供失业证明或相关收入证明的,如何认定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答:对部分月份无法提供失业证明或相关收入证明的,原则上参照上年度杭州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认定;对能提供失业证明但按规定不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属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就业困难原因证明的,可按其实际取得收入计算。
 
11.为支持城市发展外迁到市区以外的原市区企业随迁员工能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如何申请?
答:为支持城市发展按政府规划外迁到市区以外的原市区企业随迁的本市户籍的员工,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外迁企业要出具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外迁文件。
符合申请条件的外迁员工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及所需申请材料交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指定经办人将申请材料、公示材料、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企业外迁相关证明一并交至企业外迁前所在地区住建局(各区住建局受理时按现行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进行单位开户,城区以企业外迁前注册所在城区为准)
 
12.萧山或余杭户籍在市区工作的住房困难家庭能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时是否需要提供《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浙江省居住证》?
答:萧山或余杭户籍在市区工作的住房困难家庭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按新就业大学生、创业人员类型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规定萧山、余杭户籍在杭州工作无需办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因此,申请家庭在申请时不需提交《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浙江省居住证》,但需提交原籍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13.在市区工作生活的非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的退休人员,能否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
答:在市区工作生活的非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的退休人员,暂不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
 
14.未成年人,全日制在校生,港、澳、台地区居民,在杭居住的外籍人士能否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主申请人?
答:未成年人,全日制在校生,港、澳、台地区居民,在杭居住的外籍人士都不可以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主申请人,但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15.申请家庭已递交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高层次人才住房申请材料,或已正式受理的,能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答:申请家庭不可同时参加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高层次人才住房申请。申请家庭中有一人现已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或高层次人才住房申请人,且在审核阶段的,均不可参加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16.申请家庭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但处于轮候期间(等待选房期间)的,能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答:申请家庭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但处于轮候期间(等待选房期间)的,必须先注销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后,方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7.曾经作为家庭成员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但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证前出具放弃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主体报告的人员,能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答:自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证发证之日起满5年后,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8.申请家庭正在享受廉租住房货币补贴保障的,能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答:申请家庭正在享受廉租住房货币补贴保障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前,须先注销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并退回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次月起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
 
19.申请家庭已享受高层次人才住房政策的,能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答:不能,在退出高层次人才住房政策后,可按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20.申请家庭已申请取得高层次人才住房享受资格但未实际享受的,能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答:可以,在领取高层次人才住房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21.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能否再申请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
答: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含已入住、轮候配租),在申请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前必须填写个人具结书,承诺不同时享受多种保障性住房政策。对公共租赁住房在保家庭因收入变化后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条件的,可原房申请“公转廉”保障;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前必须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22.申请家庭能否同时申请市、区两级和用人单位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答:申请家庭不得同时申请市、区两级和用人单位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自提交申请到确认保障资格期间,不得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
 
23.申请人夫妻双方的哪些亲属可以作为申请家庭成员?须符合什么条件?
答: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父母、成年子女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1)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或持有市区居住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并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一定年限(具体年限以当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受理通告的准入条件为准,下同)的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定年限,或持有市区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一定年限的完税证明;
2)在市区无房;
3)收入条件符合申请层面对应的收入标准。
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24.连续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或完税证明的时间如何认定?
答:连续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或完税证明的时间,以受理日(含)起往前推算。
 
25.新就业大学毕业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对其学历和毕业年限有何要求?
答:新就业大学毕业生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包括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且毕业未满7年(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毕业时间以学历证书发证时间为准。
 
26.需要核查住房资助能力的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的范围是什么?如何认定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杭州市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
答: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申请家庭需要核查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的住房资助能力,核查范围是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父母、子女及申请人配偶的父母。住房资助能力的具体标准以当年公共租赁住房受理通告为准。其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中人口数的计算口径为申请家庭人口数与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自有住房内户籍人口数之和。
 
27.哪些房产须纳入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答: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含未成年子女)以及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父母、子女及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杭州市区范围内的下列房产应纳入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一)上述人员拥有的房产(包括已签订购买合同(含预售合同)的房屋);
(二)上述人员承租的公房;
(三)上述人员房屋已拆迁的,按拆迁补偿安置的实际面积核计;2009年2月10日以后按照《杭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办函〔2009〕50号)进行货币补偿的,按该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上述人员有农村批地建房的,按农村批地建房面积核计;
(五)享受市级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而选购为非市区的市级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以合同建筑面积或房屋所有权证面积核计。
以上房产因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原因已转让5年以上的,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5年期限的计算口径以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证更名日期为起点,以提交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时间为终点。
 
28.租赁期限内,承租家庭因房产情况发生变化的,是否须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答:是的。租赁期限内,根据本解答第27条相关规定,承租家庭需重新核定家庭房产建筑面积的,应主动向公共租赁住房经租管理机构申报,并及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29.2009年2月10以后按照《杭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办函〔200950号)进行货币补偿的,是否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答:根据《杭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办函〔2009〕50号)第三条规定,已按照该条款享受48平方米建筑面积货币补偿最低保障的被拆迁人,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因此2009年2月10日以后按照杭政办函〔2009〕50号文件进行货币补偿的,不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30.因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法律文书导致房产转移的,申请家庭须提交哪些法律文书?房产转移时间如何核定?房产转移面积如何核定?
答:因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法律文书导致房产转移的,申请家庭须提交以下法律文书:法院裁判文书(判决书、裁定书)及生效证明、法院调解书及送达证明;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调解书及送达证明。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需先按照法院、仲裁委员会法律文书的决定内容,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房产转移时间分别以法院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确定之日、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作出之日、法院调解书及仲裁委员会调解书送达之日确定,房产转移面积以法律文书中确定的面积核定。
 
31.协议离婚的析产如何认定?
答:因协议离婚导致房产转移的,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须先按离婚协议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原房屋所有权证在2004年3月1日前发证的,房产转移时间以离婚协议生效日确定。原房屋所有权证在2004年3月1日后发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变更发证时间为准(2004年3月1日起实施共有权证)。但经济适用住房离异析产的,以房屋所有权证变更发证时间为准。房产转移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面积核定。
 
32.公共租赁住房如何确定受理(选房)顺序号?如何向社会公布?
答:在公证监督下通过分类摇号方式产生受理(选房)顺序号,同期同配租户型范畴内,对符合优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先行摇号后,再对普通申请家庭进行摇号。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受理(选房)顺序号产生的过程及结果。
 
33.如何确定选房家庭范围?未列入选房范围的家庭如何处理?
答:受理(选房)顺序号产生后,按照房源数量确定选房家庭范围。同期同配租户型范畴内,安排符合优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按顺序选房后,再安排普通申请家庭按顺序选房。未列入选房范围的家庭进入轮候,轮候期一年。轮候期内根据房源情况按选房顺序依次配租;轮候期满,根据届时申请条件对轮候家庭进行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根据房源情况按选房顺序依次配租,不符合条件的,保障资格终止。
 
34.若选房家庭无对应户型房源可选时,如何处理?
答:若选房家庭无对应户型房源可选时进入轮候,轮候期一年。轮候期内根据房源情况按选房顺序依次配租;轮候期满,根据届时申请条件对轮候家庭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根据房源情况按选房顺序依次配租,不符合条件的,保障资格终止。
 
35.申请家庭在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后放弃的,如何处理?
答:申请家庭在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后放弃的,以及列入选房范围的家庭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承租的,自放弃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市、区两级公共租赁住房。
 
36.公共租赁住房实行什么配租制度?申请家庭人口数与配租房源户型按什么原则对应?
: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开配租制度,根据房源分布情况,将申请家庭配租人数与配租房源户型按下列原则进行对应:
1)单人户申请家庭可配非成套或成套一居室住房;
2)两人户申请家庭可配成套一居室或二居室住房;
3)三人(含)以上户申请家庭可配成套二居室住房。
属同一单位工作且同性别的单人户申请合租的,须在申请环节书面提交《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合租申请书》。如选房家庭(用人单位)无对应户型房源可选时,进入轮候,轮候期一年。
 
37. 合租一方按规定房源调整、放弃或不符合续租条件的,另一方如何续租?
:合租一方按规定房源调整、放弃或不符合续租条件的,另一方应按配租原则调整为非成套或成套一居室住房(届时以实际供应房源户型为准)继续承租。其用人单位在房源调整过程中应给予积极配合。
 
38.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实行公证管理的,公证费用如何支付?
答:(1)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按套公证,公证费200元/套,市级审核机构(经租管理机构)和承租方各承担50%。
2)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承担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公证费用,给予全额减免;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应承担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公证费,给予减半收取(50元/套);市级审核机构(经租管理机构)按100元/套承担公证费。
39.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是多久?
答: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为三年,期满经重新申请审核仍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签。除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承租人承租期累计不得超过两个租赁期限。
 
40.租赁期限届满后,如何续签租赁合同?
答:租赁期届满前三个月内,承租人如需继续租赁的,应由用人单位、承租人向区住建局提出续租申请,经区、市两级审核机构审核符合届时准入条件的(当年度受理通告未发布的,按照上年度准入条件执行),可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条件的,市级经租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回住房。
 
41.公共租赁住房的标准租金如何确定?
答:公共租赁住房的标准租金按照《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杭价服〔2012〕12号)和《杭州市物价局等3部门关于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杭价服〔2014〕96号)文件精神执行,根据土地等级不同实行差别化租金,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详见下表:
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租金参照表
(单位:元/平方米·月)
     土地等级
租金类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标准租金
36
32
29
27
21
16
减免租金
25.2
22.4
17.4
16.2
10.5
8
减免比例
30%
40%
50%
续表
     土地等级
租金类别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十一级
十二级
标准租金
12
10.5
9.5
8
6.5
5.5
减免租金
6
5.25
4.75
4
3.25
2.75
减免比例
50%
非成套房源租金标准按照下调一个土地等级租金标准执行。
 
42.如何办理租金减免手续?
答:持有民政部门核发且在有效期内的《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住房保障专用)》、《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区级困难家庭救助证》等的低收入家庭,可向住保房管部门提出租金减免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从申请次月起至上述证明有效期内可按规定享受租金减免。
 
43.承租人能否申请住房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答:省、市级单位职工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支付本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44.按照什么标准收取房屋押金?何时退还?
答:按照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户型类别收取房屋押金。非成套和一室一厅成套住房收取押金1000元/套、其他成套住房收取押金2000元/套。租赁期满并办理退房手续后,承租人可到公共租赁住房经租管理机构退还房屋押金。
 
4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可以迁入公共租赁住房吗?如何办理?
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符合《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规定,且原属本市常住城镇居民户口、本市集体户口或持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签发的户籍进杭准迁证明的,可以将户口迁入公共租赁住房,但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后必须将户口迁出。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户口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申请家庭凭有效的《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及户口迁移《承诺书》到辖区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办理。
 
46.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有什么使用要求?
答: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将房屋用于自住,不得转租、闲置、出借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装修现状;应按时缴纳租金及水、电、气等费用,如不按时缴纳并经催缴无效的,按合同约定,经租管理机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街道(镇政府),从其相关收入中直接划扣。
 
47.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出现人口变化等情形的,是否可申请调整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答:保障家庭因下列原因,且仍符合届时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申请调整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1)因结婚、生育等原因导致保障家庭人口增加,按照配租原则可以调整配租房源户型的;
2)因家庭成员死亡、离异等原因导致保障家庭人口减少,按照配租原则可以调整配租房源户型的;
3)因租金承受能力原因,保障家庭可在符合配租原则的前提下申请将房源从较高土地等级调整至较低土地等级。
4)因方便后续租赁管理需要,同一单位或同一创业(产业)园区保障家庭累计超过15户的,该部分保障家庭可同时申请统一调整至同区域符合配租原则的配租房源。
5)父母与子女各承租一套不同区域房源的保障家庭,如父母其中一方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因家庭照顾需要,可共同申请调整至其中一套房源所在区域的一套符合配租原则的配租房源,或承租较高土地等级房源的一方申请调整至承租较低土地等级房源一方所在区域符合配租原则的配租房源。
6)因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必要调整配租房源户型的。
上述因第(4)、(5)两种情形申请房源调整的,原则上仅限调整一次。
保障家庭人口虽有增减,但按配租原则,当前承租房源居室数已无改善可能性的,不属于可申请调整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形。
 
48.符合调整房源条件的申请家庭暂无可选房源的,如何处理?
答:符合调整房源条件的申请家庭,暂无可选房源的,应进行轮候,轮候期一年(现租赁合同期限已不满一年的以合同到期时间为限);轮候期满,根据届时申请条件对轮候家庭资格再次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房源调整申请资格终止。列入选房范围的人员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调整的,自放弃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源调整(现租赁合同期限已不满一年的以合同到期时间为限)。
 
49.在哪些情形下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可申请调换房源?
答:已选定房源住房保障家庭之间,因各自现房源区位、楼层等原因不能满足生活需要的,可在租赁期内申请调换房源。
 
50.用于调换的房源须符合哪些条件?
答:用于调换的房源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调换双方选定房源均须为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2)调换房源双方承租的房源须为同一户型(居室数相同)。
 
51.用人单位在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准入及经租管理中承担哪些职责?
答:用人单位在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准入及经租管理中承担以下职责:
1)资格准入环节
用人单位首次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时,须填写《杭州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具结书》,承诺按照受理通告和住房保障相关法规、规章、政策和制度及时组织开展受理、初审、公示和交件工作,并加盖单位公章交住保房管部门备案,具结内容主要如下:
①用人单位应指定专人,受理职工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对材料规范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严格审核;
②申请家庭相关信息应在单位公示栏或明显处进行张贴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对举报情况应予以核实处理;
③申请材料按户整理后,及时将申请材料交至所在区住建局,配合住保房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核;
④根据选房通告要求,指定专人组织单位职工按时参加选房,确定合租人员名单;
⑤会同住保房管部门对承租职工保障资格进行动态管理。
2)经租管理环节
①会同经租管理单位做好职工配租入住工作;
②督促职工及时缴纳房屋租金、水、电、气等费用,引导职工爱护保障性住房设施设备,对违规职工家庭进行教育,对欠租、欠费、房屋损坏承担连带支付或赔偿责任;
③不定期开展巡查,严禁职工将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出借、转租、闲置或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④实施动态管理,单位出现倒闭、破产、歇业及注销、吊销等情形,或承租人辞职、调离单位,户籍、婚姻、房产、生活地等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将有关变动情况反馈住保房管部门,并主动配合经租管理机构办理退房或合同变更手续。
 
52.街道(镇政府)、社区如何承担公共租赁住房的协助管理责任?
答:街道(镇政府)、社区应当协助经租管理机构做好租金及水、电、气等费用的催缴、租赁管理等工作。
 
53.对于不如实出具申请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或拒不配合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公共租赁住房经租管理机构的资格审核及租赁管理工作的用人单位、街道(镇政府)及其他社会组织,有什么处罚措施?
答:用人单位、街道(镇政府)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或拒不配合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公共租赁住房经租管理机构的资格审核及租赁管理工作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可通报上一级监察机构或相关职能部门,并由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还可通报有关媒体并向社会公众进行曝光。
其中,对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职工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自退回申请或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之日起5年内,该单位不再具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对于违反本解答第46条规定情形之一,且单位负有责任的,自查实之日起5年内,该单位不再具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
 
54.承租人的哪些行为属于违规行为?
答:(1)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3)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4)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给其他人员居住的;
5)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的;
6)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未按要求及时办理退出手续的;
7)存在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其他行为的。
 
55.承租人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如何处理?
答:(1)取消承租人的租赁资格,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自取消租赁资格之日至实际退房之日,应按标准租金的三倍缴纳租金。
3)对于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或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之日起2年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不再批准其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对有其他规定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之日起5年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不再批准其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
4)将其行为通报人民银行及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应将承租人的行为记入相应的征信系统;
5)将承租人相关违规信息在公共租赁住房现场进行通报,或在有关媒体上进行曝光;
6)如承租人属于监察对象的,应将其行为通报工作单位监察部门,并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56.申请人员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如何处理?
答:申请人员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取消承租人的租赁资格,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之日至实际退房之日,应按标准租金的三倍缴纳租金;
3)尚未取得保障资格的,自发现并退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不再批准其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已取得保障资格的,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之日起5年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不再批准其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
并可采取以下措施:
1)将其行为通报人民银行及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应将承租人的行为记入相应的征信系统;
2)将承租人相关违规信息在公共租赁住房现场进行通报,或在有关媒体上进行曝光;
3)如承租人属于监察对象的,应将其行为通报工作单位监察部门,并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注:本政策解答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政策解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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