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拆迁延期公告(2010)第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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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批准,同意杭州市城市建设前期办公室申领的东新东路(绍兴路-重工路)工程项目的原《房屋拆迁许可证》(杭房拆许字2010第033号)拆迁期限延期至2015年11月0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拆迁当事人如对上述延期事项有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拆迁实施过程中,可能会给被拆迁人带来一些实际问题,我们对大家给予的理解和支持表示感谢。
特此公告。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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