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某小区已交付使用十年,屋面陆续出现渗漏水,顶层业主强烈要求动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来进行维修,理由是屋面是房屋的共用部位,理应共同承担出资责任。但在征求该楼(幢)其他业主意见时,大多数业主均不同意。物业公司在维修资金未到位的情况下暂时没有开展相关的屋面维修施工,对此顶层业主意见很大,也不情愿自费维修屋面。请问,您认为屋面维修该由谁出资?物业公司该如何处理这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