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自古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物质条件,是人们的立足之地、栖身之所,是人类生存、发展和享受所必需的基本要素。民以居为安,安居才能乐业。安居乐业是老百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
1998 年,杭州全面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供应体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在住房制度改革推动下,原计划经济条件下住房福利分配向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房地产和住房保障转变,基本形成了以市场和保障并举的住房供给模式。
随着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深入,党中央、国务院将加快住房租赁市场的培育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彰显了让住房回归“居住属性”的改革导向,明确了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杭州以“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勇毅笃行抓好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监管和住房租赁市场试点改革工作,并将“加快住房租赁改革”列入杭州 2018年新“六场硬仗”之一,积极构建多层次的住房租赁供应保障体系,稳步推进“住有所居”、“住有宜居”两大工程,努力开创住房保障工作的新局面。
杭州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
(杭政办【2017】4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住房租赁市场,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特制定本试点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满足基本保障,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体系,支持住房租赁消费,引导居民转变住房消费观念,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二)基本目标。
到2020年年底,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市场规则明晰、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便民高效、规范有序、体制顺畅的住房租赁监管服务体系,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工作措施
(一)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未来3年,新增租赁住房总量占新增商品住房总量的30%。
1.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力度。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未来5年公共租赁住房保有总量不少于8万套。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配套,优化空间布局。主城区(指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商品住宅项目用地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比例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10%,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配建比例不低于5%。(牵头单位:市住保房管局)
2.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将租赁住房用地供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住宅用地供地中,结合城西科创大走廊、城东智造大走廊、钱塘江金融港湾等产业发展和人才引进的需要,确定一定比例作为人才专项租赁住房用地。2017年9月底前,推出人才专项租赁住房用地试点。对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的,土地溢价率超过一定比例后,由竞价转为竞自持商品房屋面积。出台《杭州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确保自持商品房屋全部公开对外租赁,不得“以租代售”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销售,形成租赁住房有效供应。(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保房管局)
3.盘活存量土地、用房。探索村集体10%留用地上建设租赁住房。市区国有住房租赁企业可参与集体建设用地的租赁住房建设。村集体10%留用地以及存量工业、商业办公用地、用房新(改)建为租赁住房的,各区应根据“因地制宜、有序开展”的原则,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新(改)建项目完成后,住房租赁企业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对外出租。新(改)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不变,只租不售,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牵头单位:市住保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
4.允许成套住房按间出租。允许现有成套住房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单位对外出租。住房租赁企业可将符合条件的客厅(起居室)按规定改造成一间房间单独出租。出租的每个房间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过厅、过道、贮藏室、地下室、半地下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禁止出租人、住房租赁企业将原设计的房间再次分割改造对外出租。(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住保房管局)
5.鼓励和规范个人出租闲置房源。支持有条件的居民出租房屋,个人出租房屋实行免费登记备案制度。鼓励住房产权人与住房租赁企业签订委托合同,建立长期稳定的合同关系,由住房租赁企业作为出租人出租房屋。推行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引导租赁双方使用规范化的租赁合同,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牵头单位:市住保房管局)
(二)培育住房租赁市场供应主体。
6.扶持国有企业发展规模化租赁。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带动引领示范作用,支持国有企业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业务。市级层面发展2家国有企业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业务,区级层面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确定至少1家国有企业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试点。(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市住保房管局)
7.扶持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鼓励民营住房租赁企业发展,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变经营方式,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鼓励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源,用于市场租赁。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的存量房源投放到租赁市场。选择15家左右具有一定规模、品牌的住房租赁企业作为专业化住房租赁试点企业,制定支持政策,进行重点培育引导。在住房租赁过程中,作为住房出租人的租赁企业应当依法履行承租人员信息报送义务和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职责。(牵头单位:市住保房管局、市公安局)
8.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提供规范的居间服务。加强中介从业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促进中介机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牵头单位:市住保房管局)
9.鼓励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落实个人出租住房优惠政策,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行为,支持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出租住房。(牵头单位:市住保房管局)
(三)鼓励住房租赁消费。
10.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子女可享有就近入学等公共服务权益。承租人依法办理《浙江省居住证》后,其子女入学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杭州市区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7〕77号)有关规定执行。在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中,对租赁住房达到一定年限的,实行“租购同分”。(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
11.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承租人符合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规定,承租纳入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管理的房屋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可在现有每人每月1000元的基础上逐步提高;承租专业化住房租赁试点企业房屋的,可参照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标准执行。支持住房公积金按月转账支付房租。(牵头单位:杭州公积金中心)
12.逐步加大货币住房保障政策实施力度。完善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制度,建立与市场联动的货币补贴调整机制,实行实物配租与货币补贴并举的保障模式。扩大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覆盖面,将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杭州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纳入货币补贴保障范围,形成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牵头单位:市住保房管局)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3.落实税收优惠。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有关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年底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居间代理服务的,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研究有关费用扣除问题。明确涉及配建租赁住房、企业自持商品房屋项目的土地增值税结算操作办法。(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14.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对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债券、不动产证券化产品。金融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吸引社会化投资,多渠道筹集资金。(牵头单位:市金融办)
15.建立住房租赁企业奖励专项资金。未来3年,市本级财政安排1亿元资金,专项用于奖励扶持住房租赁行业中的优秀企业,引导、培育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五)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
16.建立健全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市、区、街道(镇)三级政府租赁住房管理体系。市住保房管局设立专门的住房租赁管理机构,加强对住房租赁市场的监测和管理;市级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落实责任。各区政府(管委会)是属地范围内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协调处理属地范围内住房租赁相关事务和纠纷,督促租赁当事人遵守住房租赁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政策法规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宣传,加强对住房租赁情况的日常检查。街道(镇)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住房租赁市场管理的具体事务,以及协调化解矛盾和协助监督等工作。同时,依托我市原有的综治工作平台、市场监管平台、综合执法平台、便民服务平台等“四平台”,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将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的重心下移,实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网格员要做好住房租赁信息采集、日常巡查、综合管理等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住房租赁市场的监督检查,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对违法违规出租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维护住房租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牵头单位:市编委办、市住保房管局,各区政府(管委会)]
17.进一步完善住房租赁规章制度。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租赁管理的有关规定。研究起草《杭州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规范市场租赁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行为,加强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稳定住房租赁关系。(牵头单位:市住保房管局、市法制办)
18.搭建高效、便民的“互联网+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将长租公寓、开发企业自持租赁住房、中介居间代理房源、个人出租房源等纳入服务平台监管;通过房源委托合同网上签约、房源核验、房源信息发布、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等措施,实现住房租赁交易全流程监管;强化住房租赁信用管理,定期公布住房租赁经营主体信用等信息;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为住房租赁经营主体、出租人、承租人提供网上“一站式”服务。(牵头单位:市住保房管局)
19.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指导租赁企业成立住房租赁行业协会,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房屋租赁日常管理。指导住房租赁行业协会制定、完善住房租赁行业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强化行业自律管理。督促指导作为住房出租人的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及时采集、上报租赁房屋、租赁人员等信息。(牵头单位:市住保房管局、市民政局)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重要举措。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经费、组织和人员,健全工作机制,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二)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属地责任。
各区政府(管委会)作为本区域内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责任主体,要加强本区域内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体系,明确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街道、镇等基层组织作用,落实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实现住房租赁管理服务的全覆盖。
(三)加强考核责任,落实试点工作。
建立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落实政策措施的情况开展专项督查,适时通报督查结果。
(四)做好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宣传工作,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利用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做好宣传引导,正确引导居民住房消费,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住保房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杭房市场【2017】4号)
为进一步明确本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各环节工作要求和监管职责,确保自持商品房屋足额建设,按期开竣工和交付,并严格用于公开对外租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和住建部《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实施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出让过程中,根据出让要求或通过竞投自持比例确定的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条【项目设计】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应与所在地块商品房屋同步设计,并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工和交付。分期开发的项目,首期开发中须落实不低于竞投比例的自持商品房屋,并确保自持商品房屋和相应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建设施同步开工、同步交付。
第三条【房源布局】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原则上应相对集中,按幢布局。
第四条【方案联审】市住保房管部门应参与自持商品房屋项目的设计文件联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市场情况合理确定自持商品房屋的户型、面积、套数、位置、住宅与非住宅比例等,市住保房管部门应相应提出意见。
第五条【预售许可】住保房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许可或销售备案,应结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项目设计文件要求,审查自持商品房屋的户型、面积、套数、位置、住宅与非住宅比例(住宅用地上建设的项目,自持房屋应为商品住房)等,并确认项目自持商品房屋足额建设,且建设进度不滞后于所在出让地块其他商品房屋。
第六条【竣工验收】市住保房管部门应参与企业自持商品房屋项目的竣工验收,符合条件的出具《自持商品房屋验收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应凭《确认书》,作为单一产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得分割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证书中注记“不得分割、销售、转让”,企业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
第八条【特殊情形】企业破产清算,其自持商品房屋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企业进行合并重组或股权转让涉及自持商品房屋产权转让的,须经项目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整体转让。转让后,不得改变自持商品房屋规划用途,并应继续用于出租。
第九条【限定租赁】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应全部用于公开对外租赁,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
第十条【平台管理】自持商品房屋的企业,应于项目申请预售许可(销售备案)或办理测绘备案前,向市住保房管局申请办理住房租赁企业备案,并在本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完成企业开户;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应于项目办理不动产登记后1个月内,向市住保房管局申报纳入本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管理,并在平台录入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平台义务】纳入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管理的企业,应遵守平台相关规则,对在平台发布的企业及自持商品房屋租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切实履行相关信息的维护职责。自持商品房屋租赁合同应进行网签,并按规定办理租赁房屋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监管措施一】企业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项目设计文件要求足额建设自持商品房屋,或自持商品房屋建设进度滞后于所在出让地块其他商品房屋的,住保房管部门暂缓办理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或销售备案。
第十三条【监管措施二】企业将自持商品房屋“以租代售”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销售的,由住保房管部门予以认定并责令整改,可作为不良行为计入企业诚信档案,并由国土部门取消相关企业后续参与本市土地招拍挂资格。
第十四条【监管措施三】企业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由住保房管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作为不良行为计入企业诚信档案,并由国土部门取消相关企业后续参与本市土地招拍挂资格。
第十五条【解释权限】本实施细则由市住保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施行时间】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杭州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实施(2017年4月24日)后出让土地上建设的自持商品房屋,适用本实施细则。
关于加快筹集建设临时租赁住房的工作意见
(杭房租赁【2017】1号)
为有效缓解我市外来务工人员租房难问题,确保城中村改造工作顺利完成,根据《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杭州市主城区城中村改造五年攻坚行动(2016—2020年)的实施意见》(市委办发〔2016〕3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办〔201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的理念,坚持多渠道筹集、多方式实施,明确工作责任、强化政策落实,扎实推进外来务工人员临时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临时租赁住房)筹集建设工作,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租房难问题。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底,完成全市累计筹集建设4万套临时租赁
住房的目标。各区分年度目标任务详见下表:
备注因城市规划建设等原因需要拆除临时租赁住房的,应按照“拆一补一”的原则,及时补足,确
保总量不变。
三、工作内容
(一)制定实施方案
1.制定总体方案。各区政府(管委会)作为筹集建设临时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城中村改造实际,统筹考虑,制定总体实施方案,于2017年12月底前报杭州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2.制定年度方案。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制定年度临时租赁住房筹集建设计划,按照项目化管理要求,明确新建项目具体地块和改建项目的具体房屋,包括建筑面积、套数等,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多方式筹集房源
1.充分利用存量。结合城中村改造实际,通过改建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将拆未拆的酒店、办公用房、学校、企业厂房、集体宿舍、市场等可改造利用公共建筑(农居房除外)的方式,筹集临时租赁住房。
2.合理利用增量。在无合适改建对象或者以改建方式尚不足以完成筹集目标任务的,可在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已拆平但项目短期内不实施的地块上,新建临时租赁住房。
3.其他筹集方式。如按上述1、2种方式筹集建设确有困难,需要采取其他方式的,应将相关方案报杭州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专题研究决定。
4.临时租赁住房形式。新(改)建的临时租赁住房项目以建设集体宿舍为主,新建临时租赁住房原则上不得超过4层。
(三)简化审批程序
根据“特事特办、简化程序”的原则,由各区组织区发改、住建、规划、国土、消防、安监等部门,对临时租赁住房新(改)建项目建设方案进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组织实施。项目竣工后,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区发改、住建、规划、国土、消防、安监等部门对项目进行联合验收,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确保及时交付
各区应及时将筹集建设的临时租赁住房交付使用,其中2017年筹集建设的临时租赁住房,应于2018年3月底前交付使用;2018—2020年筹集建设的临时租赁住房,每半年交付一次,每年上半年度交付使用的房源数量不得少于年度目标任务的50%。
(五)规范房源管理
各区政府(管委会)应根据临时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对临时租赁住房的管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予办理产权登记,不得转让、抵押。临时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相关规定,由领导小组另行制定。筹集建设的临时租赁住房,必须满足水、电等方面的基本居住要求,并符合质量和消防安全的相关规定。临时租赁住房交付使用后,应纳入杭州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统一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督查、考核各区筹集建设临
时租赁住房工作,确保工作有序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住保房管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区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具体的牵头部门和实施主体,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职责分工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制定辖区内筹集建设临时租赁住房工作的总体实施方案及年度计划。各区工作领导小组按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对新(改)建临时租赁住房项目进行联合会审、联合验收和使用管理。市住保房管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做好临时租赁住房项目审批和竣工验收的备案工作。市发改委、建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公安消防局、安监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支持配合工作。
(三)建立工作机制
建立例会、通报、巡查、信息报送等制度,及时研究解
决筹集建设临时租赁住房推进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同时,各区应于2017年12月25日前,将具体牵头部门及联络人员名单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强化责任考核
临时租赁住房筹集建设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区政府(管
委会)及各市级主体的专项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对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落实目标任务情况开展专项督查,适时通报督查结果。此外,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新(改)建临时租赁住房不列入各区政府(管委会)整村征迁清零考核。
关于加强临时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杭房租赁【2017】2号)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人民政府,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杭州市主城区城中村改造五年攻坚行动(2016—2020年)的实施意见》(市委办发〔2016〕38号)、《关于加快筹集建设临时租赁住房的工作意见》(杭房租赁〔2017〕1号)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临时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有效缓解我市外来务工人员阶段性租房困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原则和责任主体
临时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以缓解外来务工人员租房困难为宗旨,遵循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租金适度控制的原则。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临时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将临时租赁住房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确定本辖区内建设和管理临时租赁住房的部门,同时确定国有企业作为具体实施主体。
二、加强临时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
(一)临时租赁住房是指在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利用将拆未拆的酒店、办公用房、学校、企业厂房、集体宿舍、市场等建筑改建的,或在已拆平但项目短期内不实施的地块上新建的,专门用于租赁的集体宿舍,原则上应布局在交通相对便利、配套相对齐全的区域。
(二)新(改)建临时租赁住房的建设应按照《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中有关宿舍的要求和标准执行,除集中设置公共食堂外,一般不设置厨房和燃气管道,要充分利用原地块、原建筑物已有的水、电等公共基础设施开展建设,提倡使用绿色节能环保施工材料,优先采用预制装配式结构。新建临时租赁住房不超过4层。
(三)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新(改)建临时租赁住房项目的审批管理,组织区发改、住建、规划、国土、消防、安监等部门对临时租赁住房新(改)建项目的建设方案进行联合会审,形成会审纪要,并报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组织实施。
(四)新(改)建临时租赁住房项目竣工后,各区政府(管委会)要组织方案会审部门对项目进行联合验收,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并报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各区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临时租赁住房建设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落实区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临时租赁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监管,建立相应的监督巡查工作机制,强化工程各方参建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安全责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规范,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三、强化临时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
(一)临时租赁住房的承租对象原则上是我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物业、餐饮、保洁、保安等服务性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租赁临时租赁住房,一般应由外来务工人员所在单位集体向各区政府(管委会)确定的部门进行申报。各区政府(管委会)可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临时租赁住房准入标准、申报流程、管理方式等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各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临时租赁住房所在地块的开发进度确定相匹配的临时租赁住房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应综合考虑房屋建设、维修和运营管理成本等因素,略低于同类地段市场租金。鼓励和引导外来务工人员所在单位对租赁临时租赁住房的外来务工人员进行租金补贴。
(四)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临时租赁住房的租赁安全管理,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各级安全责任主体,层层落实,确保安全管理落实到位。
(五)各区政府(管委会)可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临时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也可委托品牌租赁企业运营管理,确保临时租赁住房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安全秩序等日常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六)临时租赁住房专项用于租赁,统一纳入杭州市租赁监管服务平台,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不得转让、抵押,不作为办理落户、入学等手续的依据,因城市规划建设需提前拆除的,应无条件拆除,不作任何补偿和安置,并在租赁合同中对上述事项进行明确。
请各区政府(管委会)按本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对本辖区范围内临时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杭州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2017年12月14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杭州市区人才专项租赁住房建设工作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8】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建立人才专项租赁住房制度,解决人才阶段性、过渡性住房问题,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办〔2017〕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市区人才专项租赁住房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决策部署,结合杭州产业发展和人才引进的需要,扎实推进人才专项租赁住房建设工作,进一步优化人才住房条件,提升人才发展环境,为吸引留住人才提供住房支持。
二、总体目标
2018—2021年,杭州市区开工建设5万套人才专项租赁住房。
三、基本原则
(一)指标计算。按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级做地主体2018—2021年住宅计划出让用地总量的5%,确定其四年人才专项租赁住房供地指标。已开工建设的人才专项租赁住房项目不计入总量。
(二)指标调剂。市级做地主体之间、市级做地主体和各区政府(管委会)之间,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可调剂供地指标。
(三)出让要求和区块设置。人才专项租赁住房用地单独出让。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级各做地主体在人才专项租赁住房出让用地选址时,需充分考虑产业结构、人才分布等因素,向人才集聚区域倾斜,同时要注重考虑地块周边的交通便利和配套服务功能,重点布局在各地铁沿线站点的周边地块。
(四)户型结构。人才专项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应科学合理进行套型设计,以中小户型单身公寓为主,严格控制大户型,70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下住房套数占项目总套数比例一般不低于80%。
(五)资金平衡。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级各做地主体要考虑人才专项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平衡问题,从源头入手降低成本(特别是土地成本),确保今后住房租金收益能覆盖前期建设资金。
(六)开竣工要求。人才专项租赁住房原则上要在三年内开工、五年内全部竣工。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级各做地主体未按规定执行开竣工计划的,将暂停其后续商品住宅用地出让。
四、工作内容
(一)制定实施方案。
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级各做地主体作为人才专项租赁住房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考虑,按照5万套建设总体目标,科学制定年度人才专项租赁住房项目落地和开竣工计划方案,报市住保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审查。
(二)明确计划任务。
由市住保房管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对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级各做地主体上报的项目落地和开工计划方案进行汇总审查后,于2018年3月底前确定计划任务。
(三)规范审批程序。
由市建委组织市发改、房管、规划、国土资源、消防、安监等部门,对人才专项租赁住房项目建设方案进行会审,重点对其户型结构进行把关。
(四)分配管理。
按照“国企建设、政府监管”的原则,市区人才专项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住保房管局另行制定。人才专项租赁住房统一纳入杭州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确保用于人才租赁使用,严格禁止“以租代售”。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级各做地主体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具体的牵头部门和实施主体,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级各做地主体要落实主体责任,积极推进各自职责范围内人才专项租赁住房建设工作,市委人才办、市住保房管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建立工作机制。市住保房管局牵头建立例会、通报、巡查、信息报送等制度,及时研究解决人才专项租赁住房建设推进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四)强化责任督查。将人才专项租赁住房工作纳入杭州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有关考核项目。市住保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目标任务进展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并通报督查结果。
本通知自2018年3月17日起施行,由市住保房管局负责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14日
杭州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实施方案
(杭政办函【2018】39号)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固化推广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试点经验,规范房屋出租行为,强化出租房屋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与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总目标,按照“党政主导,公安牵头,部门协同,区、县(市)主抓,镇街实施,村居落实,房东主责,房客履约,社会参与”的原则,在流动人口聚居的区域(部位)全面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为加快推进城市国际化,建设独特韵味别样精彩的世界名城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实施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的区域(部位)实现居住出租房屋登记率、流动人口登记率和信息准确率、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合格率、违法违规责任主体查处率等五个“100%”的目标。
二、实施重点区域
(一)流动人口2000人以上的村(社区、小区);
(二)居住外来务工人员达30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承租的员工宿舍;
(三)流动人口集中居住点(长租公寓);
(四)其他治安复杂、隐患突出,确有需要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的区域(部位)。
三、建设标准
(一)建立一套管理架构。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厘清地方政府属地责任、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和居(村)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以及房东、承租人等社会主体的法定、约定职责,建立以乡镇(街道)实施、村(社区)落实、房东房客参与,层级清晰、责任明确、齐抓共管的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架构。
(二)设置一个工作平台。按照“房屋租前安全把关、租客入住登记、租客离开注销”的总体要求,把分散的出租房屋作为“虚拟旅馆”的楼层(客房),设立集租房审核、信息采集、监督检查、情况报送等基本功能于一体的“旅馆总台”,悬挂标志标识,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实行常态化运作,落实源头管理。各地可结合工作需要,拓展“旅馆总台”合同签订、居住证申领、安防体验、安全宣传、视频监控、门禁开通等服务管理功能。“旅馆总台”原则上应单独设置,条件暂不具备的,可选择与村(社区)或者企(事)业办公服务场所、警务室等合署办公。要树立“互联网+管理服务”理念,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积极探索网上“虚拟旅馆总台”,推广应用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信息网上报送机制,做到服务和管理并举。
(三)规范一个安全标准。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1号)、《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的通知》(浙公办〔2017〕144号)和《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87号)等法规规章精神,重点围绕出租房屋建筑安全、治安安全、消防安全等规范要求,结合环境综合治理现状,合理确定居住出租房屋安全标准,杜绝有安全隐患的房屋进入租赁市场。
(四)制定一套规章制度。从租房准入审核、指导合同签订、租客登记注销、日常监督管理、安全隐患整改等环节入手,建立健全居住出租房屋准入、承租人员信息登记以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制度,明确操作流程,规范工作标准,做到定人、定岗、定责。
(五)组建一支管理队伍。整合村(社区)网格员、户口协管员、派出所专职巡防以及保安员等力量,发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房东、承租人等社会力量,组建居住出租房屋专兼职管理队伍,建立奖惩激励机制,为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提供有效保障。
四、运作模式
(一)委托式。通过引入第三方管理团队或委托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居住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责任,实施委托式管理服务。
(二)自治式。将居住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责任要求纳入村(社区)、小区或者企(事)业单位自治体系范畴,实施自治式管理服务。
(三)中介式。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强化行政监管,落实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实施中介式管理服务主体责任,按规定报送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相关信息及居住房屋基本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
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居住出租房屋特点和工作基础,自主选择或确定“旅馆式”管理的具体运行模式。
五、职责分工
(一)各区、县(市)政府作为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建立健全部门定期会商、联席会议以及联合检查整治等机制,促进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设,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工作开展所需的人员和经费。
(二)公安机关(流动人口办)负责牵头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居住出租房屋的治安及消防管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管理等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居住出租房屋治安及消防管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三)综治部门负责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四个平台一张网”建设整体规划,以及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考核。
(四)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将违法建筑、已鉴定为危险房屋、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房屋等不得出租房屋用作居住出租房屋,以及住宅小区内居住房屋违规装修、经纪机构及其人员违规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等行为,强化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做好居住出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五)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三改一拆”办)负责牵头实施城中村改造、拆除属于违法建筑的居住出租房屋,将智能门禁系统纳入安置回迁小区建设标准,加强对建筑行业流动人口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六)电力部门负责依法排查和整治居住出租房屋电能表前的供电设施安全隐患,为相关部门开展居住出租房屋内用电安全检查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七)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设居住房屋行为。
(八)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属于违法建筑的居住出租房屋,配合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三改一拆”办)对拒不自行拆除的违法建筑依法实施强拆。
(九)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利用居住出租房屋从事无照生产经营的行为。
(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牵头依法查处利用居住出租房屋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供气、供水及其他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居住出租房屋燃气等市政服务的保障供应以及有关安全监管工作,协助做好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相关工作。
六、工作措施
(一)严格开展排查。各地要主动对接“四个平台一张网”建设,发挥全科网格工作机制作用,发动“楼道长、单元长、院落长、党小组长以及信息员”等网格“四长一员”力量,将流动人口和居住出租房屋排查、安全检查内容纳入社区网格管理日常工作任务,做到流动人口和居住出租房屋基础信息常采常新,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所要牵头落实做好流动人口和居住出租房屋基础要素信息采集工作,夯实流动人口和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基础。
(二)实施租房分类管控。各地要借鉴临安区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星级化管理做法,针对辖区出租房屋建筑安全、治安安全、消防安全以及租住人员类型、日常管理等情况,结合出租房屋环境综合治理等内容,分别确定“放心类、关注类、严管类、禁租类”居住出租房屋,建立居住出租房屋分类管控机制。对日常管理到位、无安全隐患的居住出租房屋确定为“放心类”,可以适当减少检查频率;对新出租或者经过整改的居住出租房屋确定为“关注类”,按照每月上门检查不少于1次的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居住出租房屋确定为“严管类”,要发放整改通知书,依法限期整改处罚;对法律法规明确不得出租的居住房屋确定为“禁租类”,要整合各方力量,及时依法查处。居住出租房屋具体分类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三)强化科技手段应用。各地要以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为抓手,不断提高居住出租房屋管理科技应用水平。健全居住出租房屋“旅馆总台”基础信息采集录入机制,通过开通“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管理系统”、增配“警务通”或者“流管通”等移动采集设备,实现一站式采集录入。大力推广应用智能门禁、人脸识别、二维码等科技化手段,把出租房屋智能门禁系统建设纳入旧城改造计划,对出租居室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床位达到10个以上的出租房屋,要按照我市《流动人口信息居所出入服务管理系统建设规范》(DB3301/T 0007—2013)要求,落实智能门禁系统安装。市流动人口办要健全出租房屋信息化管理机制,优化“杭州市流动人口动态信息(居所出入智能门禁)管控平台”,规范系统建设标准、数据接入流程,更好地发挥信息化在居住出租房屋管理方面的作用。
(四)发挥社会自治作用。各地要整合各种力量、调动社会资源,推进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要发挥基层组织自治体系作用,指导村(居)委会将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内容纳入村规民约、业主公约、租客公约等自治章程,通过居民自治、社会监督、村规约束等方式,教育、督促房东和承租人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职责,促进“旅馆式”管理长效运作。要充分发挥市场优势,推动分散的居住出租房屋纳入市场化集中运营,实现出租房屋管理由松散型向集约化转变。要积极引入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社会化保险机制,创新管理模式,打造新时期具有杭州特色的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品牌。
(五)强化消防安全监管。根据市政府令第287号和我市消防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行动相关配套要求,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联动,加大联合检查、执法力度,全面排查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分门别类建立隐患问题清单,严格督促落实整改,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群租房、“三合一”等合用场所开展治理,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坚决落实清退、临时查封、限期整改、拘留处罚等措施。
七、实施步骤
(一)组织准备阶段(2018年3月底前)。各地要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建设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并做好底数排摸、隐患整改工作,为全面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打下扎实基础。
(二)全面推进阶段(2018年4月至11月底)。2018年7月底前,各地要完成流动人口5000人以上的村(社区、小区)、居住50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承租的员工宿舍、100人以上的流动人口集中居住点(长租公寓)的“旅馆式”管理建设任务;11月底前,全市重点区域内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实现全覆盖。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8年12月)。由市流动人口办研究出台评估验收办法,组织对各地、各部门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查漏补缺,建立健全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长效机制。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是我市加强居住出租房屋管理的一项重要创新举措,是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共安全、创建平安杭州的有力抓手,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杭州市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戴建平常务副市长任组长,缪承潮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级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流动人口办)。各地要建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工作专班,加强组织部署,推行任务清单制,层层抓落实、抓创新、抓整改,确保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扎实推进。
(二)加强督导,确保工作实效。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对已建成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的地区,逐一验收;对工作力度大、措施实、效果好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予以推广肯定;对思想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效果不明显的,坚决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要进行责任倒查。区、县(市)和乡镇(街道)也要强化督导检查,确保工作落地见效。
(三)强化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宣传发动,通过电视、报纸、广播、微信等渠道,不断加强宣传力度,组织发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要通过典型案例剖析和宣讲,提高流动人口、房东以及中介、物业、企业法人等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要及时总结提炼推广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创新做法。要强化信息报送,及时上报组织部署、工作推进以及典型工作经验与做法等工作情况。
本方案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由市流动人口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