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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方案中,明确费用需政府补贴的,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原则上市级财政承担30%,区级财政承担70%。涉及市级承担资金总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领导小组同意。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修缮处置后,所得收益按照投资比例予以返还,并专户存储,统筹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
  十一、资金预算中涉及市财政补贴的专项资金,由各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管理机构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拨付。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实地踏勘并审核后,先予拨付申请拨付金额的10%;工程实施后5日内,拨付40%;工程完工后,拨付30%;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凭审计结算书拨付剩余的20%。
  十二、修缮工程施工中,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管理机构负责对分步、分项工程及隐蔽工程组织验收后报市房产行政主管史建筑所有人或使用人实施腾空搬迁:
  1、所有人、使用人自愿要求外迁安置的;
  2、所有人或使用人无力对该历史建筑进行维护、修缮,对保护造成重大影响的;
  3、所有人或使用人拒不履行保护、维护、修缮责任,对保护造成重大影响的。
  十四、对历史文化街区内建筑和历史建筑所有人或使用人实施腾空搬迁的,应在搬迁范围内发布搬迁公告,内容包括搬迁建筑的座落、门牌号码和搬迁期限等。
  历史文化街区搬迁公告由各区人民政府发布,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历史建筑搬迁公告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发布搬迁公告须具备下列资料:
  1、建设或整修项目批准文件。
  2、批准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或历史建筑的文件。
  3、属于历史文化街区范围的,提供保护规划和经批准的保护方案;属于历史建筑的,提供保护图则和经批准的保护方案。
  4、搬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
  十五、搬迁范围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内建筑和历史建筑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进行搬迁,搬迁实施机构应当与所有人或使用人签订搬迁协议,并在搬迁公告之日起2年内将其安置完毕。
  十六、根据保护方案确定可以保留使用的历史文化街区内建筑和历史建筑;其所有人、使厨人能够履行保护义务的,修缮完毕后可以继续使用或回迁安置。
  属于公有历史建筑(含代管产、包租产)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修缮后的房屋状况重新评租。
  回迁安置房屋面积增加部分,曲原房屋所有人按照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格购买。房屋产权登记时,原房屋所有人需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产权查档证明书、建设或整修项目批准文件、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工作联系单、扩面协议书、扩面收款凭据、房屋测绘成果等资料。原房屋所有人放弃购买扩面部分,原房屋承租人出资购买扩面部分的,由原房屋所有人和承租人办理房屋共有产权登记。
  十七、历史文化街区内建筑和历史建筑所有人、使用人选择异地安置且安置用房所在地段等级低于原房屋所在地段等级的,或所有人、使用人选择货币安置的,可适当给予奖励,奖励额最高不得超过原房屋评估价值的15%。
  十八、经腾空搬迁修缮的历史建筑,已对所有人或使用人进行补偿安置的,由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需转让或出租的,应当采用拍卖或招投标方式、受让人可以依法办理产权或租赁登记。
  十九、单位所有或个人私有的历史建筑,产权人在转让、出租。
  二十、需要调整历史建筑使用性质的,由各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管理机构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得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作出是否批准调整的决定。
  批准调整使用性质后,历史建筑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分别到规划、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按照调整后的使用性质使用历史建筑,搬迁时按照调整后的使用性质认定。
  本细则启发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