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建房发[2017]134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白蚁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房产管理局:
白蚁防治工作是一项公益性事业。为落实好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的文件精神, 根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白蚁防治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31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作,明确各有关单位责任和义务,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发挥白蚁防治工作保障房屋建筑安全的重要作用,现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房屋白蚁预防工作。各级白蚁防治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做好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的白蚁预防工作,控制城镇区域白蚁种群密度。推动落实白蚁防治行业应用环保型白蚁防治技术,进一步抓好工作质量,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引导各建设单位积极配合白蚁防治机构,共同做好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作。
二、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后,白蚁防治机构在提供公共服务时,不再与建设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各地要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精神,优化白蚁防治公共服务程序,简化服务流程。建设单位应到各地相关窗口办理手续,申领《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公共服务受理登记单》(详见附件1),并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一并提交。
三、做好房屋白蚁预防证明归档工作。在房屋白蚁预防施工结束后,白蚁防治机构应向建设单位出具《新建房屋白蚁预防证明书》(见附件2),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证明、图片等资料,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一并移交给城建档案馆统一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新建商品房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白蚁预防证明。
四、进一步提升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白蚁防治机构要顺应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等标准施工,不断推进诚信服务,提升服务质量。同时继续做好原有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包治期的回访复查工作。
五、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工作经费。白蚁防治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后,各地建设行政部门应按照财税〔2017〕20号文件“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主动协调同级财政部门、机构编制部门,认真做好取消收费后白蚁防治的经费保障工作,确保有关工作正常开展。
附件:1.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公共服务受理登记单.doc
2.新建房屋白蚁预防证明书.doc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