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 | 杭房复决字[2016]01号 |
案 由 | 不服政府信息公开 |
申 请 人 | 金某某 |
被申请人 | 杭州市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
第 三 人 | |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房复决字[2016]01号
申请人:金某,男,汉族 身份证住址:杭州市上城区 被申请人:杭州市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住所:杭州市上城区郭东园路8号中闽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沈武洪,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颉恺,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金某不服被申请人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作出的上住建(2016)第1号告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本机关于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一、身份证复印件;二、《告知书》复印件;三、《杭州市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四、EMS快递详情单复印件;五、《阳光工程-“杭州·上城”门户网站》截图。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且与现行有关规定不符,不能成立。二、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即“项目评估机构选定产生程序所依据的文件”,属于主动公开范围,故作出《告知书》,并以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行为合法、依据充分,属于正确履行职责,请求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一、《告知书》复印件;二、《杭州市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三、交寄清单复印件;四、《阳光工程-“杭州·上城”门户网站》截图;五、《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区民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上政办函〔2012〕38号);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 经审理并经核查,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申请人金某于2015年12月17日以书面形式向杭州市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望江单元B1/B2-03地块政府储备土地出让前期准备项目房屋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评估机构选定的依据性文件、选定评估机构文件及相关依法履行选定评估机构程序的全部文件”。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收到申请且经过审查后,于2016年1月6日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附获取途径及具体网址,并于当日通过邮寄方式进行送达。申请人收到该《告知书》后,认为答复与申请事项不符,并于2016年1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另根据《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区民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上政办函〔2012〕38号),被申请人负责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工作。 另查明:2015年10月16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因望江单元B1/B2-03地块项目(大通河桥下)项目建设需要,作出杭上政征字(2015)第9号《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申请人金荣兴所有的位于上城区望江门外直街18号的房屋属于征收范围,系该项目被征收人。本案审理过程中,本机关对照双方提供的网站截图,并按照《告知书》中载明的“信息公开—阳光工程—房屋征收阳光补偿—政策法规一栏”获取途径以及具体网址查阅“杭州·上城”门户网站,发现其中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政策法规,但并无望江单元B1/B2-03地块项目(大通河桥下)项目选定评估机构文件及相关依法履行选定评估机构程序的全部文件。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杭上政征字(2015)第9号);二、征收房屋调查情况公告(上征公告(2015)第9号)及房屋征收情况调查表。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的行政职能,其负责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职责。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望江单元B1/B2-03地块政府储备土地出让前期准备项目房屋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评估机构选定的依据性文件、选定评估机构文件及相关依法履行选定评估机构程序的全部文件”,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被申请人在《告知书》中,对于申请人要求公开的“评估机构选定的依据性文件”,明确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并提供了具体的获取途径,已履行了公开义务。但是,申请人要求公开的“选定评估机构文件及相关依法履行选定评估机构程序的全部文件”,是针对特定征收项目的征收评估工作中制作和保存的相关政府信息,而非政策法规依据。被申请人对此未进行区分答复,提供的获取途径中也无相应的政府信息,未履行公开义务,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撤销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作出的上住建(2016)第1号告知《杭州市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二、责令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二0一六年三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