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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区违规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收回及补差价操作规程》的政策解读
http://www.hzfgj.gov.cn    2017-08-15    杭州市住保房管网

关于《杭州市区违规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收回及补差价操作规程》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针对当事人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情况,《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人采取编造、伪造住房状况证明及隐瞒家庭收入状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由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注销其准购证,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已经骗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回其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差价款,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考虑到上述规定落实到具体操作尚需明确收回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责令补交差价款两种处理方式的选择问题、收回经济适用住房处理方式中收回价格的确定问题、责令补交差价款处理方式中同地段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确定问题三大问题,同时考虑到目前我市已查实若干起弄虚作假骗得经济适用住房的案例,因上述查实案例均来自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一直关注案件处理进展,亟需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我局向省住建厅就上述问题进行了专题请示。省住建厅召集省法制办、省高院等召开联席会后,向我局函复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相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函保字〔2015〕346号),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明确。在上述背景下,我们结合杭州实际,起草了我市违规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收回及补差价操作规程。

二、起草过程

本《规程》我们主要根据函保字〔2015〕346号文件精神起草,《规程》经内部处室多次讨论修改后完成初稿,此后开展了多层面的意见征求工作:一是已向市政府申请发文预审,市政府建议由我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发文;二是已六次书面或协调会形式征求市财政、市建委、市国土、市物价、市审计等部门的意见;三是已召开由相关职能部门、人大代表、开发商代表、法制专家参加的座谈会。在上述工作基础上,我们对文稿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文稿。

三、文稿内容及依据

《规程》由具体处理方式的确定、房源收回的具体情形、房源收回的操作程序、补交差价款的标准适用、补交差价款的操作程序五部分内容构成。

(一)文稿内容

1.关于具体处理方式的确定。《规程》明确对骗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行为的处理方式的确定,根据《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省建设厅答复意见,以及我市住房保障以公租房为主的政策体系,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当事人选择收回其所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且该住房收回后仍适合作为保障性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回住房;

当事人选择补交与同地段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差价款,或者该住房收回后不适合再作为保障性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补交差价款;

当事人拒不作出选择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收回该住房或责令补交与同地段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差价款。

2.关于房源收回的具体情形。《规程》根据杭政〔2007〕9号文件的规定,以及购房人是否已经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的,明确了房源收回的以下情形:

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需要收回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注销购买人准购资格后,建设单位与购买人签订解除合同协议,按解除经济适用房合同手续进行办理,解除合同后建设单位可申请将该住房产权性质调整为拆迁安置房,由市政府统一调拨使用,也可以申请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回。

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需要收回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依法委托具有保障性房源管理职能的主体具体负责实施收回工作。

3.关于房源收回操作程序。针对实施主体收回经济适用住房相关事项,《规程》明确了资金来源、 收回价格、收回流程等内容。其中关于资金资源,明确收回经济适用住房所需资金由实施主体自筹或通过银行贷款筹集;关于收回价格,《规程》明确收回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照所有权人原购买该住房时的价格确定;关于收回流程,《规程》明确了注销准购资格、购房人提交相关材料、入户踏勘、签订收回合同四步程序。

关于收回的房源处理,《规程》明确产权确权在实施主体名下,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面积要求的,由市财政按原所有权人购买该住房时的价格出资收购后,转作公共租赁住房使用, 产权性质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其余房源经批准产权性质调整为拆迁安置房,由市政府统一调拨使用或按规定选择其他处置方式。如购房人取得完全产权后,选择收回其所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回后房屋的土地性质调整为划拨。

4.关于补缴差价款的标准适用。《规程》明确补交差价款的具体标准根据《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及省建设厅答复意见执行根据款执行。同时明确,如本《规程》施行前,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已注销准购资格的,且注销资格当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市场评估价格当时未公布,现经济适用住房市场评估价格已经公布的,购房人按照已公布的最近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市场评估价格与原购买单价之间的差额结合该住房全部建筑面积缴纳差价款。

5.关于补缴差价款的操作程序。《规程》明确了注销准购资格、购房人补交差价款、办理性质调整及变更登记三项程序。

(二)主要依据

1. 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

2. 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杭政〔2007〕9号)

3. 关于规范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办〔2013〕3号)

4.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相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函保字〔2015〕346号)

四、文件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为: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解读人: 童丽丽

联系方式: 87987926


文件:《杭州市区违规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收回及补差价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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