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内设执法机关及执法岗位
的执法职权分解、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
I、行政许可(共7项)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
(一)内设执法机关及执法岗位执法职权分解
1、责任部门:局长、市场处
2、责任部门职权分解:局长负责领导、督促、协调、审核工作;市场处负责受理、资料的初审及预售证的发放,与上级许可部门之间资料的传递等工作。
3、执法岗位:局长、市场处处长、市场处审核人员
4、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局长全面负责领导,对报批的许可案件进行审核批准;处长负责督促、协调及审核工作,做好与局长的沟通工作;市场处审核人员负责办理许可的受理、初审、发证、归档工作。
(二)工作流程图(见图1.1.1)
(三)执法责任(如有违法,按照下列条款追究责任)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4、《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5、《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6、按照行政许可责任制配套工作制度及执法责任书中相关内容追究有关责任。
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
(一)内设执法机关及执法岗位执法职权分解
1、责任部门:分管副局长、物业处、各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2、责任部门职权分解:分管副局长负责领导、督促、协调、审核工作;各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资料的受理、初审;物业处负责资料的复核及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发放,与上级许可部门之间资料的传递等工作。
3、执法岗位:分管副局长、物业处处长、物业处审核人员、各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人员
4、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分管副局长全面负责领导,对报批的许可案件进行审核批准;处长负责督促、协调、审核和业务指导,做好与分管副局长的沟通工作;各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人员负责办理许可的受理、初审工作,物业处审核人员负责办理许可的复核、发证、归档工作。
(二)工作流程图(见图1.1.2)
(三)执法责任(如有违法,按照下列条款追究责任)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2、《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3、《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4、《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5、《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6、按照行政许可责任制配套工作制度及执法责任书中相关内容追究有关责任。
三、城市房屋拆除施工单位资格核准
(一)内设执法机关及执法岗位执法职权分解
1、责任部门:分管副局长、市房屋征管办、办业务管理科、办工程监管科、注册地所在区县(市)房屋拆除资格管理部门
2、责任部门职能分解:分管副局长负责领导、督促、协调、审批工作;注册地所在区县(市)房屋拆除资格管理部门负责初审,市房屋征管办负责复审及与上级许可部门之间资料信息的传递;办业务管理科负责受理、办工程监管科负责资料的初审、报办领导、局领导核准后制作城市房屋拆除施工单位正副本,办综合科负责加盖局印章后传递至行政服务中心住保房管局窗口,办业务管理科负责送达、归档等工作。
3、执法岗位:分管副局长、市房屋征管办主任、办工程监管科科长、办工程监管科承办人员、注册地所在区县(市)房屋拆除资格管理部门负责人
4、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分管副局长全面负责领导,对报批的许可案件进行审批;市房屋征管办主任负责督促、协调及审核工作,做好与分管副局长的沟通工作;办工程监管科科长负责对承办人员的业务指导、督促及案件的复审工作;办工程监管科审核承办人员负责具体办理许可案件的受理、初审、核准后的发证、归档工作。
(二)工作流程图(见图1.1.3)
(三)执法责任(如有违法,按照下列条款追究责任)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2、《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3、按照行政许可责任制配套工作制度及执法责任书中相关内容追究有关责任。
四、拆迁人使用补偿安置资金核准
(一)内设执法机关及执法岗位执法职权分解
1、责任部门:分管副局长、市房屋征管办、办业务管理科
2、责任部门职权分解:分管副局长负责领导、督促、协调、审批工作;市房屋征管办负责复审及与上级许可部门之间资料信息的传递;办业务管理科负责受理、资料的初审、核准后许可证的发放等工作。
3、执法岗位:分管副局长、市房屋征管办主任、办业务管理科科长、办业务管理科承办人员
4、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分管副局长全面负责领导、对报批的许可案件进行审批;市房屋征管办主任负责督促、协调、及审核工作,做好与分管副局长的沟通工作;办业务管理科科长负责对承办人员的业务指导及案件的复审工作;办业务管理科审核承办人员负责具体办理许可案件的受理、初审、核准后发证、归档工作。
(二)工作流程图(见图1.1.4)
(三)执法责任(如有违法,按照下列条款追究责任)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3、《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4、《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5、按照行政许可责任制配套工作制度及执法责任书中相关内容追究相关责任
五、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核准
(一)内设执法机关及执法岗位执法职权分解
1、责任部门:分管副局长、市房屋征管办、办业务管理科
2、责任部门职权分解:分管副局长负责领导、督促、协调、审批工作;市房屋征管办负责复审及与上级许可部门之间资料信息的传递;办业务管理科负责受理、资料的初审、核准后拆迁许可证的发放等工作。
3、执法岗位:分管副局长、市房屋征管办主任、办业务管理科科长、办业务管理科承办人员
4、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分管副局长全面负责领导、对报批的许可案件进行审批;市房屋征管办主任负责督促、协调、及审核工作,做好与分管副局长的沟通工作;办业务管理科科长负责对承办人员的业务指导,督促及案件的复审工作;办业务管理科审核承办人员负责具体办理许可案件的受理、初审、核准后发证、归档工作。
(二)工作流程图(见图1.1.5)
(三)执法责任(如有违法,按照下列条款追究责任)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3、《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4、按照行政许可责任制配套工作制度及执法责任书中相关内容追究相关责任
六、拆迁产权不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核准
(一)内设执法机关及执法岗位执法职权分解
1、责任部门:分管副局长、市房屋征管办、办信访协调科
2、责任部门职能分解:分管副局长负责领导、督促、协调、审批工作;市房屋征管办负责复审及与上级许可部门之间资料信息的传递;办信访协调科负责受理、初审、许可文书制作、送达、归档等工作,对核准拆除的在拆迁现场进行公告。
3、执法岗位:分管副局长、市房屋征管办主任、办信访协调科科长、办信访协调科承办人员
4、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分管副局长全面负责领导、审批;市房屋征管办主任负责督促、协调及审核工作,做好与分管副局长的沟通工作;办信访协调科科长负责对承办人员的业务指导、督促及案件的复审工作;办信访协调科审核承办人员负责具体办理许可案件的受理、初审、文书制作、送达、归档等工作,对核准拆除的在拆迁现场进行公告。
(二)工作流程图(见图1.1.6)
(三)执法责任(如有违法,按照下列条款追究责任)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2、《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3、按照行政许可责任制配套工作制度及执法责任书中相关内容追究有关责任。
七、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一)内设执法机关及执法岗位执法职权分解
1、责任部门: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中心交易处、质监处、信息处
2、责任部门职权分解: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负责领导、督促、协调、三级审批卷宗的终审工作;中心交易处负责受理、申请人身份的校验并将资料传递至质监处;中心质监处负责卷宗资料的扫描;中心交易处负责对本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对一级审批卷宗的审核,对二级、三级审批卷宗的初审;中心交易处处长负责对二级审批卷宗的终审以及三级审批卷宗的复审;中心信息处负责房屋权属证书的缮制以及发放工作,并将卷宗转市房产档案馆归档。
3、执法岗位:中心主任、中心分管副主任、中心交易处处长
4、执法岗位职权分解:产权管理中心主任负责全面工作;中心分管副主任协助中心主任的工作、中心交易处处长负责督促、审核及政策解释工作,并根据实际操作情况及时调整审核标准、审核流程;中心交易处负责对审批卷宗的审核,中心质检处对审核过程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工作,并及时将抽查结果反馈给中心交易处处长及中心副主任、主任。
(二)工作流程图(见图1.1.7)
(三)执法责任(如有违法,按照下列条款追究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十条;
3、按照行政许可责任制配套工作制度及执法责任书中相关内容追究相关责任
二、行政监管(共30项)
一、市场、交易、评估管理类(含对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专业人员的检查、房屋租赁监督管理、房产经营监督管理、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注册估价师执业行业的监督检查的监督管理共六项)
(一)内设执法机关及执法岗位执法职权分解
1、责任部门:局长、市场处
2、责任部门职权分解:局长负责领导、督促工作;市场处负责业务指导、制定监管方案,在全市范围内动态和静态相结合的监管,在监管时发现较严重的问题时,报分管副局长批准后,落实相关部门执行。
3、执法岗位:局长、市场处处长、市场处综合执法人员
4、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局长负责全面工作;市场处处长负责督促、协调工作、指导工作、落实监管工作计划、措施;市场处综合执法人员负责做好全市范围内动态和静态相结合的具体监管工作。
(二)工作流程图(见图1.2.1)
(三)执法责任(如有违法,按照下列条款追究责任)
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2、《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3、《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4、按照行政许可责任制配套工作制度及执法责任书中相关内容追究有关责任。
二、产权产籍管理类(含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对房地产权利证书的验证、对房地产测绘单位的业务监督、城市房地产转让监督管理共四项)
(一)内设执法机关及执法岗位执法职权分解
1、责任部门:分管副局长、产权管理中心、中心各处室
2、责任部门职权分解:分管副局长负责领导、督促工作;产权管理中心负责业务指导,对中心各处室的监管工作进行监督、协助;中心各处室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动态和静态相结合的监管,在监管时发现较严重的问题时,及时向中心汇报,由中心制定监管方案,报分管副局长批准后,落实相关部门执行。
3、执法岗位:分管副局长、产权管理中心主任、分管副主任、中心各处室处长、中心各处室综合执法人员
4、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分管副局长负责全面工作;产权管理中心主任、分管副主任负责督促、协调、指导工作;中心各处室处长负责制订并落实监管工作计划、措施;中心各处室综合执法人员负责做好全市范围内动态和静态相结合的具体监管工作。
(二)工作流程图(见图1.2.1)
(三)执法责任(如有违法,按照下列条款追究责任)
1、《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2、《房屋登记办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3、《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4、《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5、按照行政许可责任制配套工作制度及执法责任书中相关内容追究有关责任。
三、房屋征收管理类(含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拆房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共三项)
(一)内设执法机关及执法岗位执法职权分解
1、责任部门:分管副局长、市房屋征管办、办相关科室
2、责任部门职权分解:分管副局长负责领导、督促工作;市房屋征管办负责业务业务指导,对相关科室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办相关科室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动态和静态相关的监管,在监管时发现较严重问题时,及时向办汇报,由市房屋征管办制定监督方案,报分管副局长审批后,落实相关科室制定。
3、执法岗位:分管副局长、市房屋征管办主任、办相关科室科长、办相关科室综合执法人员
4、执法岗位职权分离:分管副局长负责全面工作;市房屋征管办主任负责督促、协调、指导工作;办相关科室科长负责制定并落实监管工作计划、措施;办相关科室综合执法人员负责做好职权范围内的动态和静态相结合的具体监管工作。
(二)工作流程图(见图1.2.1)
(三)执法责任(如有违法,按照下列条款追究责任)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
四、物业监管类(含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监督检查、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监督共四项)
(一)内设执法机关及执法岗位执法职权分解
1、责任部门:分管副局长、物业处、物业服务中心
2、责任部门职权分解:分管副局长负责领导、督促工作;物业处和物业服务中心负责全市范围内的业务指导、动态和静态相结合的监管,在监管时发现较严重的问题时,及时向分管副局长汇报,由物业处制定监管方案,报分管副局长批准后,落实相关部门执行。
3、执法岗位:分管副局长、物业处处长、物业处和物业服务中心综合执法人员
4、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分管副局长负责全面工作;物业处处长负责督促、协调、指导工作;物业处和物业服务中心综合执法人员负责制订并落实监管工作计划、措施和做好全市范围内动态和静态相结合的具体监管工作。
(二)工作流程图(见图1.2.1)
(三)执法责任(如有违法,按照下列条款追究责任)
1、《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2、《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3、《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4、《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5、按照行政许可责任制配套工作制度及执法责任书中相关内容追究有关责任。
五、对物业维修专项资金和物业保修金的监督管理
(一)内设执法机关及执法岗位执法职权分解
1、责任部门:分管副局长、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中心各科室
2、责任部门职权分解:分管副局长负责领导、督促工作;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业务指导,对相关科室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中心相关科室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动态和静态相结合的监管,在监管时发现较严重问题时,及时向中心汇报,由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制定监督方案,报分管副局长审批后,落实相关科室执行。
3、执法岗位:分管副局长、中心主任、中心科室负责人、中心各科室综合执法人员
4、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分管副局长负责全面工作;中心主任负责督促、协调、指导工作;相关科室负责人负责制定并落实监管工作计划、措施;相关科室综合执法人员负责做好职权范围内的动态和静态相结合的具体监管工作。
(二)工作流程图(见图1.2.1)
(三)执法责任(如有违法,按照下列条款追究责任)
1、《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2、《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3、按照行政许可责任制配套工作制度及执法责任书中相关内容追究有关责任。
六、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防治药物的监督管理
(一)内设执法机关及执法岗位执法职权分解
1、责任部门:分管副局长、市白蚁防治研究所、市白蚁防治研究所各职能科室
2、责任部门职权分解:分管副局长负责领导、督促工作;市白蚁防治研究所负责业务指导,对所属各职能科室的监管工作进行监督、协助;市白蚁防治研究所各职能科室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动态和静态相结合的监管,在监管时发现较严重的问题时,及时向市白蚁防治研究所汇报,由市白蚁防治研究所制定监管方案,报分管副局长批准后,落实相关部门执行。
3、执法岗位:分管副局长、市白蚁防治研究所所长、市白蚁防治研究所各职能科室负责人、市白蚁防治研究所各职能科室综合执法人员
4、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分管副局长负责全面工作;市白蚁防治研究所所长负责督促、协调、指导工作;市白蚁防治研究所各职能科室负责人负责制订并落实监管工作计划、措施;市白蚁防治研究所各职能科室综合执法人员负责做好全市范围内动态和静态相结合的具体监管工作。
(二)工作流程图(见图1.2.1)
(三)执法责任(如有违法,按照下列条款追究责任)
1、《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2、《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3、《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4、按照行政许可责任制配套工作制度及执法责任书中相关内容追究有关责任。
七、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监督
(一)内设执法机关及执法岗位执法职权分解
1、责任部门:分管副局长、修缮利用处、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中心
2、责任部门职权分解:分管副局长负责领导、督促工作;修缮利用处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中心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全市范围内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的业务指导、动态和静态相结合的监管,在监管时发现较严重的问题时,及时向分管副局长汇报,制定监管方案,报分管副局长批准后,落实执行。
3、执法岗位:分管副局长、修缮利用处处长、修缮利用处综合执法人员、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中心主任、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中心工作人员
4、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分管副局长负责全面工作;修缮利用处处长负责修缮利用处工作;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中心主任负责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中心工作;修缮利用处综合执法人员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负责做好全市范围内动态和静态相结合的具体监管工作。
(二)工作流程图(见图1.2.1)
(三)执法责任(如有违法,按照下列条款追究责任)
1、《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第四十六条;
2、按照行政许可法责任制配套工作制度及执法责任书中相关内容追究有关责任。
八、对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
(一)内设执法机关及执法岗位执法职权分解
1、责任部门:分管副局长、局安全处
2、责任部门职权分解:分管副局长负责领导、督促工作;局安全处监管工作进行监督、协助和物业指导;局安全处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动态和静态相结合的监管,在监管时发现较严重的问题时,由局安全处制定监管方案,报分管副局长批准后,落实相关部门执行。
3、执法岗位:分管副局长、局安全处处长、局安全市综合执法人员
4、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分管副局长负责全面工作;局安全处处长负责督促、协调、指导工作;局安全处负责制订并落实监管工作计划、措施;局安全处综合执法人员负责做好全市范围内动态和静态相结合的具体监管工作。
(二)工作流程图(见图1.2.1)
(三)执法责任(如有违法,按照下列条款追究责任)
1、《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2、按照行政许可责任制配套工作制度及执法责任书中相关内容追究有关责任。
九、对危旧房屋改善工作的监督
(一)内设执法机关及执法岗位执法职权分解
1、责任部门:局长、分管副局长、市危改办、危改办各科室
2、责任部门职权分解:局长负责全面领导和决策;分管副局长负责领导、督促工作;市危改办负责对各科室的监管工作进行监督、协助;危改办各科室负责各区危改办危旧房改善工作的监督、管理、协调和考核,在监管时发现较严重的问题时,及时向市危改办汇报,由办制定监管方案,报分管副局长批准后,落实相关部门执行。
3、执法岗位:局长、分管副局长、危改办负责人、危改办办各科室负责人、办工作人员
4、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局长负责全面工作;分管副局长协助局长负责全面工作;办负责人负责督促、协调、指导工作;办各科室负责人负责制订并落实监管工作计划、措施;办工作人员负责做好各区危旧房改善工作动态和静态相结合的具体监管工作。
(二)工作流程图(见图1.2.1)
(三)执法责任(如有违法,按照下列条款追究责任)
1、按照行政许可责任制配套工作制度及执法责任书中相关内容追究有关责任。
十、对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
十一、对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内设执法机关及执法岗位执法职能分解
1、责任部门:分管局长、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办保障管理处
2、责任部门职权分解:分管局长负责领导、督促工作;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分管副主任负责业务指导,对保障管理保障管理处的监管工作进行监督、协助;办保障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范围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的监督管理
3、执法岗位:分管局长、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办保障管理处处长、办保障管理处执法人员
4、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分管局长负责全面工作;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分管副主任负责督促、协调、指导工作;办保障管理处负责人制订并落实监管工作计划、措施;办保障管理处执法人员负责做好全处范围内动态和静态相结合的具体监管工作。
(二)工作流程:(见图1.2.2)
(三)执法责任(如有违法,按照下列条款追究责任)
1、《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2、按照行政许可责任制配套工作制度及执法责任书中相关内容追究有关责任。
十二、经济适用住房监督管理
(一)内设执法机关及执法岗位执法职能分解
1、责任部门:分管局长、分管副主任、保障管理处
2、责任部门职权分解:分管局长负责领导、督促工作;分管副主任负责业务指导,对保障管理处的监管工作进行监督、协助;保障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监督管理
3、执法岗位:分管局长、分管副主任、保障管理处负责人、保障管理处执法人员
4、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分管局长负责全面工作;分管副主任负责督促、协调、指导工作;保障管理处负责人制订并落实监管工作计划、措施;保障管理处综合执法人员负责做好全处范围内动态和静态相结合的具体监管工作。
(二)工作流程:(见图1.2.2)
(三)执法责任(如有违法,按下列条款追究责任)
1、《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2、按照行政许可责任制配套工作制度及执法责任书中相关内容追究有关责任。
三、行政处罚(共112项)
一、市场、交易、评估管理类(含处罚项目1-40)
(一)内设执法机关及执法岗位执法职权分解
1、责任部门:分管副局长、局政策法规处、市场处
2、责任部门责权分解:
(1)分管副局长负责全面法制工作的领导、督促,对报批的行政案件进行审核批准;
(2)局政策法规处负责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的培训工作,对报批的案件进行处罚程序的合法性审核,对全局的行政执法案件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做好处罚案卷的归档工作。
(3)市场处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工作及中介企业资质备案工作,对发现的违规、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制作相关文书并报法规处,在分管局领导批准后进行处罚。
3、执法岗位:分管副局长、局政策法规处处长、政策法规处执法人员、市场处处长、市场处执法人员
4、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分管副局长负责全面领导工作,对报批的行政案件进行审核批准;局政策法规处长负责组织对全局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工作,对报批的案件进行处罚程序合法性审查;政策法规处执法人员负责法制培训工作的具体落实,对行政案件进行监督、检查及提出整改意见,做好本部门重大案件的上报备案及所有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市场处处长负责全市范围的动态行政执法工作的落实,对本部门处理案件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量罚是否公正进行审核;市场处执法人员负责具体行政执法的调查、制作文书、执行等工作。
(二)工作流程图(见图1.3.1)
(三)执法责任(如有违法,按照下列条款追究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4、《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5、《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6、《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7、《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8、《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9、《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10、《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11、《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12、按照行政许可责任制配套工作制度及执法责任书中相关内容追究有关责任。
二、产权产籍管理类(含处罚项目41-44)
(一)内设执法机关及执法岗位执法职权分解
1、责任部门:分管副局长、局政策法规处、市产权管理中心、中心政策指导处
2、责任部门职权分解:
(1)分管副局长负责全面法制工作的领导、督促,对报批的行政案件进行审核批准;
(2)局政策法规处负责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的培训工作,对报批的案件进行处罚程序的合法性审核,对全局的行政执法案件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做好处罚案卷的归档工作。
(3)市产权管理中心负责对政策指导处进行监督、协助和业务指导,并对报批案件的处罚依据适当性、量罚公正性进行审核;
(4)中心政策指导处负责对发现的所有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制作相关文书并报相关职能处室,在分管局领导批准后进行处罚。
3、执法岗位:分管副局长、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局政策法规处执法人员、市产权管理中心主任、中心政策指导处处长、中心政策指导处执法人员。
4、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分管副局长负责全面领导工作,对报批的行政案件进行审核批准;局政策法规处处长负责组织对全局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工作,对报批的案件进行处罚程序合法性审查;局政策法规处执法人员负责法制培训工作的具体落实,对行政案件进行监督、检查及提出整改意见,做好本部门重大案件的上报备案及所有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市产权管理中心主任负责对本部门处理案件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量罚是否公正进行审核;中心政策指导处处长负责行政处罚工作的具体落实,对本处室综合执法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协助做好重大案件的处罚工作;中心政策指导处执法人员负责具体行政执法的调查、制作文书、执行等工作。
(二)工作流程图(见图1.3.1)
(三)执法责任(如有违法,按照下列条款追究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3、《房屋登记办法》第九十一条;
4、《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5、按照行政许可责任制配套工作制度及执法责任书中相关内容追究有关责任。
四、房屋拆迁管理类(含处罚项目45-72)
一、内设执法机关及执法岗位执法职权分解
1、责任部门:分管副局长、局政策法规处、市房屋征管办、办相关科室
2、责任部门责权分解:
(1)分管副局长负责全面法制工作的领导、督促,对报批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批;
(2)局政策法规处负责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的培训工作,对报批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程序的合法性审核,对全局的行政执法案件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做好行政处罚案卷的归档工作。
(3)市房屋征管办负责对各职能处室进行监督、协助和业务指导,并对报批的行政处罚案件的依据适当性、量罚公正性进行审核;
(4)办相关科室负责对全市范围内拆迁管理动态和静态相结合的行政执法检查、处罚工作,发现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制作相关文书并报局政策法规处,经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处罚。
3、执法岗位:分管副局长、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局政策法规处执法人员、市房屋征管办主任、办各相关科室科长、办各相关科室执法人员
4、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分管副局长负责全面领导工作,对报批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批;局政策法规处处长负责组织对全局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工作,对报批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程序合法性审查;局政策法规处执法人员负责法制培训工作的具体落实,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监督、检查以及提出整改意见,做好本部门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上报备案及所有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市房屋征管办主任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动态行政执法工作的落实,对本部门处理违法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量罚是否公正进行审核;办各相关科室科长负责行政处罚工作的具体落实,对科室执法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协助做好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工作;办各相关科室执法人员负责具体行政执法案件的调查、文书制作、送达、执行等工作。
二、工作流程图(见图1.3.1)
三、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如有违法,按照下列条款追究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3、《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4、《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5、按照行政许可责任制配套工作制度及执法责任书中相关内容追究相关责任。
五、物业(物业维修资金)监管类(含处罚项目73-91)
(一)内设执法机关及执法岗位执法职权分解
1、责任部门:分管副局长、局政策法规处处、局物业处、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2、责任部门责权分解:
(1)分管副局长负责全面法制工作的领导、督促,对报批的行政案件进行审核批准;
(2)局政策法规处负责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的培训工作,对报批的案件进行处罚程序的合法性审核,对全局的行政执法案件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做好处罚案卷的归档工作。
(3)局物业处和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范围内物业管理动态和静态相结合的执法检查、处罚工作,对发现的所有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制作相关文书,在分管局领导批准后进行处罚。
3、执法岗位:分管副局长、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局政策法规处执法人员、物业处处长、物业处综合执法人员、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主任、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综合执法人员
4、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分管副局长负责全面领导工作,对报批的行政案件进行审核批准;局政策法规处处长负责组织对全局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工作,对报批的案件进行处罚程序合法性审查;局政策法规处执法人员负责法制培训工作的具体落实,对行政案件进行监督、检查及提出整改意见,做好本部门重大案件的上报备案及所有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物业处处长或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主任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动态行政执法工作的落实,做好本部门调查处理案件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量罚是否公正进行审核;物业处综合执法人员或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综合执法人员负责具体行政执法的调查、制作文书、执行等工作。
(二)工作流程图(见图1.3.1)
(三)执法责任(如有违法,按照下列条款追究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3、《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4、《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5、《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6、按照行政许可责任制配套工作制度及执法责任书中相关内容追究有关责任。
六、白蚁防治管理类(含处罚项目92-102)
(一)内设执法机关及执法岗位执法职权分解
1、责任部门:分管副局长、局政策法规处处、市白蚁防治研究所、市白蚁防治研究所各职能科室
2、责任部门责权分解:
(1)分管副局长负责全面法制工作的领导、督促,对报批的行政案件进行审核批准。
(2)局政策法规处负责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的培训工作,对报批的案件进行处罚程序的合法性审核,对全局的行政执法案件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做好处罚案卷的归档工作。
(3)市白蚁防治研究所负责对各职能科室进行监督、协助和业务指导,并对报批案件的处罚依据适当性、量罚公正性进行审核。
(4)市白蚁防治研究所各职能科室负责全市范围内白蚁防治管理动态和静态相结合的执法检查、处罚工作,对发现的所有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制作相关文书并报相关职能处室,在分管局领导批准后进行处罚。
3、执法岗位:分管副局长、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局政策法规处执法人员、市白蚁防治研究所所长、各职能科室负责人、各职能科室综合执法人员。
4、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分管副局长负责全面领导工作,对报批的行政案件进行审核批准;局政策法规处处长负责组织对全局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工作,对报批的案件进行处罚程序合法性审查;局政策法规处执法人员负责法制培训工作的具体落实,对行政案件进行监督、检查及提出整改意见,做好本部门重大案件的上报备案及所有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市白蚁防治研究所所长负责全市范围的动态行政执法工作的落实,对本部门处理案件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量罚是否公正进行审核;各职能科室负责人负责行政处罚工作的具体落实,对科室综合执法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协助做好重大案件的处罚工作;各职能科室综合执法人员负责具体行政执法的调查、制作文书、执行等工作。
(二)工作流程图(见图1.3.1)
(三)执法责任(如有违法,按照下列条款追究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3、《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4、《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5、按照行政许可责任制配套工作制度及执法责任书中相关内容追究有关责任。
七、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类(含处罚项目103-105)
(一)内设执法机关及执法岗位执法职权分解
1、责任部门:分管副局长、局政策法规处、局房屋安全管理处
2、责任部门责权分解:
(1)分管副局长负责全面法制工作的领导、督促,对报批的行政案件进行审核批准。
(2)局政策法规处负责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的培训工作,对报批的案件进行处罚程序的合法性审核,对全局的行政执法案件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做好处罚案卷的归档工作。
(3)房屋安全管理处负责监督、协助和业务指导,并对报批案件的处罚依据适当性、量罚公正性进行审核。
(4)房屋安全管理处负责全市范围内房屋安全管理动态和静态相结合的执法检查、处罚工作,对发现的所有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制作相关文书并报局政策法规处,在分管局领导批准后进行处罚。
3、执法岗位:分管副局长、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局政策法规处执法人员、房屋安全管理处长、房屋安全管理处综合执法人员
4、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分管副局长负责全面领导工作,对报批的行政案件进行审核批准;局政策法规处处长负责组织对全局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工作,对报批的案件进行处罚程序合法性审查;局政策法规处执法人员负责法制培训工作的具体落实,对行政案件进行监督、检查及提出整改意见,做好本部门重大案件的上报备案及所有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房屋安全管理处处长负责全市范围的动态行政执法工作的落实,做好本部门本部门调查处理案件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量罚是否公正进行审核;房屋安全管理处综合执法人员负责具体行政执法的调查、制作文书、执行等工作。
(二)工作流程图(见图1.3.1)
(三)执法责任(如有违法,按照下列条款追究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3、按照行政许可责任制配套工作制度及执法责任书中相关内容追究有关责任。
八、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管理行政处罚(含处罚项目106-112)
(一)内设执法机关及执法岗位执法职权分解
1、责任部门:分管局长、局法规处、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办保障管理处、办房改业务处
2、责任部门职权分解:
(1)分管局长负责全面工作的领导、督促,对报批的行政案件进行审核批准;
(2)局法规处负责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的培训工作,对报批的案件进行处罚程序的合法性审核,对全局的行政执法案件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做好处罚案件的归档工作
(3)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分管副主任负责对各职能科室进行监督、协助和业务指导,并对报批案件的处罚依据适当性、量罚公正性进行审核;
(4)办保障管理处负责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方面的行政处罚;办房改业务处负责公房、住房补贴等方面的行政处罚。
3、执法岗位:分管局长、局法规处处长、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办房改业务处处长、办保障管理处副处长、、局法规处执法人员、办房改业务处执法人员、办保障管理处执法人员
4、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分管局长负责全面领导工作,对报批的行政处罚行为进行审核批准;局法规处处长负责组织对全局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工作,对报批的案件进行处罚程序合法性审查;局法规处执法人员负责法制培训工作的具体落实,对行政案件进行监督、检查及提出整改意见,做好本部门重大案件的上报备案及所有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分管副主任负责全市范围的动态行政执法工作的落实,对本部门处理案件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量罚是否公正进行审核;办房改业务处负责人在房改房、住房补贴的范围内,办保障管理处副处长在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范围内,负责行政处罚工作的具体落实,对处室综合执法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协助做好重大案件的处罚工作;各职能处室综合执法人员负责具体行政执法的调查、制作文书、执行等工作。
(二)工作流程图(1.3.2)
(三)执法责任(如有违法,按照下列条款追究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3、《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八条;
4、《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5、按照行政许可责任制配套工作制度及执法责任书中相关内容追究有关责任。
四、行政强制(共2项)
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1、责任部门:分管副局长、各相关处室及下属执法部门
2、责任部门责权分解:分管副局长负责全面工作,对报批的行政强制案件进行审核批准;各相关处室及下属执法部门负责人做好本处室(部门)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量罚是否公正的审核工作;处室及下属执法部门综合执法人员负责具体行政强制工作的调查、取证工作。
3、执法岗位:分管副局长,各相关处室及下属执法部门负责人、处室及下属执法部门综合执法人员
4、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分管副局长负责全面工作;各相关处室及下属执法部门负责人负责督促、协调工作,对报批的行政强制案件进行审核批准;下属执法部门各职能处(科)室负责人负责全市(科)范围内的动态行政执法工作的落实,做好本部门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量罚是否公正的审核工作;各职能处(科)室综合执法人员负责具体行政强制工作的调查、取证工作。
(二)工作流程图(见图1.4.1)
(三)执法责任(如有违法,按照下列条款追究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二、加处罚款
1、责任部门:分管副局长、各相关处室及下属执法部门
2、责任部门责权分解:分管副局长负责全面工作,对报批的行政强制案件进行审核批准;各相关处室及下属执法部门负责人做好本处室(部门)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量罚是否公正的审核工作;处室及下属执法部门综合执法人员负责具体行政强制工作的调查、取证工作。
3、执法岗位:分管副局长,各相关处室及下属执法部门负责人、处室及下属执法部门综合执法人员
4、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分管副局长负责全面工作;各相关处室及下属执法部门负责人负责督促、协调工作,对报批的行政强制案件进行审核批准;下属执法部门各职能处(科)室负责人负责全市(科)范围内的动态行政执法工作的落实,做好本部门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量罚是否公正的审核工作;各职能处(科)室综合执法人员负责具体行政强制工作的调查、取证工作。
(二)工作流程图(见图1.4.1)
(三)执法责任(如有违法,按照下列条款追究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五、行政确认(共2项)
一、房屋登记
(一)内设执法机关及执法岗位执法职权分解
1、责任部门: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中心交易登记处、商品房登记处、产权登记处、保障房登记处、信息处
2、责任部门职权分解: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负责领导、督促、协调、三级审批卷宗的终审工作;中心各业务处室负责受理、申请人身份的校验并将资料传递至中心信息处;中心信息处负责卷宗资料的扫描;中心各业务处室审核工作人员负责对本处室受理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对一级审批卷宗的审核,对二级、三级审批卷宗的初审;中心各业务处室处长负责对二级审批卷宗的终审以及三级审批卷宗的复审;中心信息处负责房屋权属证书的缮制以及发放工作,并将卷宗转市房产档案馆归档。
3、执法岗位:中心主任、中心分管副主任、中心各业务处室处长、中心各处室执法人员
4、执法岗位职权分解:产权管理中心主任负责全面工作;中心分管副主任协助中心主任的工作、各业务处室处长负责督促、审核及政策解释工作,并根据实际操作情况及时调整审核标准、审核流程;中心各执法人员负责对审批卷宗的审核,同时对审核过程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工作,并及时将抽查结果反馈给审核处室处长及中心副主任、主任。
(二)工作流程图(见图1.5.1)
(三)执法责任(如有违法,按照下列条款追究责任)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十条;
2、《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3、《房屋登记办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三条;
4、《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
5、《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二、房屋安全状况鉴定
(一)内设执法机关及执法岗位执法职权分解
1、责任部门:分管副局长、市安鉴中心、市安鉴中心鉴定检测处及窗口
2、责任部门责权分解:分管副局长负责全面行政确认工作的领导、督促,对报批的行政案件进行审核批准;市安鉴中心负责全市范围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报告;市安鉴中心鉴定检测处及窗口负责受理、资料的形式审查、现场查看等工作。
3、执法岗位:分管副局长、市安鉴中心主任、市安鉴中心技术负责人、市安鉴中心鉴定检测处处室人员、市安鉴中心窗口人员
4、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分管副局长负责领导;市安鉴中心主任负责督促、协调及审核工作,负责与分管副局长的沟通工作;市安鉴中心技术负责人负责对市安鉴中心业务科室人员的业务指导,负责对窗口人员具体受理、归档工作的业务指导,并做好鉴定报告的审核工作;市安鉴中心鉴定检测处处室人员负责现场查看,制定鉴定检测方案,初步出具鉴定报告;市安鉴中心窗口人员负责具体鉴定业务的受理、报告发放、危房抄告、报告归档案工作。
(二)工作流程图(图1.5.2)
(三)执法责任(如有违法,按照下列条款追究责任)
1、《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2、按照行政许可责任制配套工作制度及执法责任书中相关内容追究有关责任。
六、行政征收(共2项)
一、房屋权属登记费
(一)内设执法机关及执法岗位执法职权分解
1、责任部门: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财务处、财务处各收费窗口
2、责任部门职权分解:
(1)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负责对上级布置的各项收费政策和精神加以全面贯彻和落实,全面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单位各项管理制度,落实行政征收任务,对全中心收费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2)财务处负责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布置的各项费收政策,负责全中心行政征收财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票据和现金管理制度,做好票据领用及结报工作。参与全中心年度行政征收计划的制定,健全各类征收台帐,全面了解收费窗口的操作征收过程,对全中心费收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3)财务处各收费窗口:严格按国家规定标准征收,贯彻好各项收费政策。按要求做好票据及现金的管理,健全征费台帐,按要求及时解缴登记费、工本费,不发生截留、挪用现象。
3、执法岗位: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主任、财务处处长、财务处工作人员、财务处窗口收费人员
4、执法岗位职权分解:中心主任全面负责全中心行政征收工作;财务处长做好主任室布置的各项工作,负责行政征收的全面工作,熟悉掌握有关政策和法规,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征收工作任务,落实和实施各项征收工作,完成对征收费用的统计工作;财务处工作人员做好领导布置的各项工作,落实票据购置、结报工作,及时做好财务帐;收费窗口收费人员应熟悉规定的费收政策、收费标准,规范行政征收行为,不发生少征、漏征、重征、超征收等行为,保管好各类票据,现金按时解缴。
(二)工作流程图(见图1.6.1)
(三)执法依据(如有违规,按照下列条款追究责任)
1、《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2、《房屋登记办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九十三条;
3、按照行政许可责任制配套工作制度及执法责任书中相关内容追究有关责任。
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
(一)内设执法机关及执法岗位执法职权分解
1、责任部门:分管副局长、市房屋征管办、办业务管理科、信访协调科
2、责任部门责权分解:分管副局长全面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领导、督促,对报批的征收决定申请及相关法律文书进行审批;市房屋征管办负责房屋征收的审核,做好与分管副局长的沟通工作;办业务管理科负责房屋征收的受理、初审,与上级部门之间资料信息传递、法律文书制作、送达、归档工作;办信访协调科负责社会稳定风险风险评估的相关工作。
3、执法岗位:分管副局长、市房屋征管办主任、办业务管理科科长、办业务管理科综合执法人员、办信访协调科科长、办信访协调科综合执法人员
4、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分管副局长负责全面工作,对报批的房屋征收作出决定;市房屋征管办主任负责对房屋征收进行审核,做好与局领导的沟通工作;办业务管理科科长做好房屋征收复审、做好与与办主任沟通工作;办业务管理科综合执法人员负责房屋征收的受理、初审、与上级部门之间资料信息传递、法律文书制作、送达、归档工作;办信访协调科科长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复审、做好与办主任沟通工作;办信访协调科综合执法人员负责具体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法律文书制作、归档工作。
(二)工作流程图(见图)
(三)执法责任(如有违法,按照下列条款追究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
七、行政裁决(共1项)
房屋拆迁行政裁决
(一)内设执法机关及执法岗位执法职权分解
1、责任部门:分管副局长、市房屋征管办、办信访协调科
2、责任部门责权分解:分管副局长全面负责拆迁裁决工作的领导、督促,对报批的案件进行审批;市房屋征管办负责行政裁决的指导,做好与分管副局长的沟通工作;办信访协调科负责拆迁裁决案件的受理、调解、委托鉴定、与上级部门之间资料信息传递、法律文书制作、送达、归档工作。
3、执法岗位:分管副局长、市房屋征管办主任、办信访协调科科长、办信访协调科综合执法人员
4、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分管副局长负责全面工作,对报批的拆迁裁决案件作出决定;市房屋征管办主任负责督促、协调及对拆迁裁决案件进行审核,做好与局领导的沟通工作;办信访协调科科长负责对拆迁裁决案件进行业务指导、复审,做好与办主任的沟通工作;办信访协调科综合执法人员负责具体的案件受理、调解、委托鉴定、与上级部门之间资料信息传递、法律文书制作、送达、归档工作。
二、工作流程图(见图1.7.1)
三、执法责任(如有违法,按照下列条款追究责任)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3、《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4、按照行政许可责任制配套工作制度及执法责任书中相关内容追究有关责任。
八、行政给付(共1项)
城市廉租住房保障
(一)内设执法机关及执法岗位执法职权分解
1、责任部门: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办保障管理处
2、责任部门职权分解: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分管副主任负责领导、督促、审核工作;办保障管理处负责公告、发证、将配租手续的相关材料归档、配租初审、再审并签发。
3、执法岗位: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办保障管理处副处长、办保障管理处执法人员
4、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全面负责领导,对报批的廉租住房资格证及廉租住房的配租进行审核批准;保障管理处副处长负责对保障管理处人员的业务指导,对公告、发证、配租材料归档、配租初审、再审及签发等工作进行统一管理;保障管理处执法人员具体办理公告、发证、配租材料归档、配租初审、再审和签发工作。
(二)工作流程图(见图1.8.1)
(三)执法责任(如有违法,按照下列条款追究责任)
1、《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2、《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八条
3、按照行政许可责任制配套工作制度及执法责任书中相关内容追究有关责任。
九、其他行政行为(共19项)
一、市场管理类(含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备案、备案变更或者注销共二项)
(一)内设执法机关及执法岗位执法职权分解
1、责任部门:局长、市场处、产权管理中心、中心信息处
2、责任部门责权分解:局长负责领导、督促工作,对报批的行政案件进行审核批准;市场处负责制订并落实具体工作计划、政策及资料的复审;产权管理中心负责行政案件审批指导和复审;中心信息处负责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及资料的初审。
3、执法岗位:局长、市场处处长、市场处综合执法人员、产权管理中心主任、信息处处长、信息处工作人员。
4、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局长负责全面领导工作;市场处处长负责督促、协调、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工作;市场处综合执法人员负责制订和落实具体工作计划、措施及相对人的资料进行复审;产权管理中心主任负责审核;信息处处长协助中心主任审核;信息处工作人员负责资料受理、初审及相关备案证明的发放。
(二)工作流程图(见图1.8.1)
(三)执法责任(如有违法,按照下列条款追究责任)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2、《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十条;
4、按照行政许可责任制配套工作制度及执法责任书中相关内容追究有关责任。
二、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
(一)内设执法机关及执法岗位执法职权分解
1、责任部门:市产权管理中心商品房登记处
2、责任部门职权分解:中心商品房登记处负责备案合同的监管、审核工作。
3、执法岗位:中心商品房登记处处长、中心商品房登记处执法人员
4、执法岗位职权分解:中心商品房登记处处长负责备案工作的督促、协调工作;中心商品房登记处执法人员负责备案合同的监管、审核工作。
(二)工作流程图(见图1.8.2)
(三)执法责任(如有违法,按照下列条款追究责任)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2、按照行政许可责任制配套工作制度及执法责任书中相关内容追究有关责任。
三、撤销房屋登记
(一)内设执法机关及执法岗位执法职权分解
1、责任部门:局长、分管副局长、市产权管理中心、中心政策指导处
2、责任部门职权分解:局长负责撤销决定书的签批;分管副局长分管督促、协调及审核工作;市产权管理中心负责对政策指导处的撤销行为进行监督、协调和业务指导,并对撤销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核;中心政策指导处负责对全市范围内违规取得权属证书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经中心及局领导批准后,制作撤销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同时做好权证收回或者公告权证作废相关工作。
3、执法岗位:局长、分管副局长、市产权管理中心主任、分管副主任、中心政策指导处执法人员
4、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局长负责全面领导,对报批的行政撤销进行审核批准;分管副局长负责督促、协调及审查工作;市产权管理中心主任、分管副主任负责对行政撤销的初步审核,并对调查工作进行监督;中心政策指导处工作人员负责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等具体工作,并做好撤销卷宗的归档。
(二)工作流程图(见图1.8.3)
(三)执法责任(如有违法,按照下列条款追究责任)
1、《房屋登记办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九十三条;
2、按照行政许可责任制配套工作制度及执法责任书中相关内容追究有关责任。
四、房产测绘单位技术指导
(一)内设执法机关及执法职权分解
1、责任部门:分管副局长、市产权管理中心、中心测绘指导处
2、责任部门职权分解:分管局长负责领导、督促工作;市产权管理中心负责领导、协调、技术指导工作;中心测绘指导处负责具体业务、技术的指导等工作。
3、执法岗位:分管副局长、市产权管理中心分管主任、中心测绘指导处技术人员
4、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分管局长负责全面领导工作;市产权管理中心分管主任负责领导、指导、协调工作;中心测绘指导处技术人员负责具体业务、技术的指导。
(二)工作流程图(见图1.8.4)
(三)执法责任(如有违法,按照下列条款追究责任)
1、《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2、按照行政许可责任制配套工作制度及执法责任书中相关内容追究有关责任。
五、房屋测绘成果备案
1、责任部门:分管副局长、市产权管理中心、中心测绘指导处、中心产权登记处、中心商品房登记处、中心保障房登记处
2、责任部门职权分解:分管副局长负责领导、督促工作;市产权管理中心主任负责领导、核查、协调工作;中心测绘指导处负责受理、测绘成果审核、备案入库,中心产权登记处、保障房登记处及商品房登记处负责测绘会审等工作。
3、执法岗位:分管副局长、市产权管理中心主任、中心测绘指导处处长、测绘指导处审核人员、产权登记处、保障房登记处、 商品房登记处处长及审核人员
4、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分管副局长负责全面领导工作;中心主任负责领导、核查、协调工作;中心测绘指导处处长负责房屋测绘成果复核、督促,对核查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工作安排等工作;中心测绘指导处审核人员负责受理备案、测绘成果初核、卷宗传递、归档等工作;中心商品房登记处处长、保障房登记处处长及产权登记处处长负责审核、业务指导、督促等工作;商品房登记处、中心保障房登记处及产权登记处审核人员负责房屋测绘成果会审、资料传递、归档等工作。
(二)工作流程图(见图1.8.5)
(三)执法责任(如有违法,按照下列条款追究责任)
1、《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2、按照行政许可责任制配套工作制度及执法责任书中相关内容追究有关责任。
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备案
(一)内设执法机关及执法岗位执法职权分解
1、责任部门:市房屋征管办政策指导科
2、责任部门职权分解:办政策指导科负责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备案的监管、核对和归档工作。
3、执法岗位:办政策指导科科长、政策指导科行政执法人员
4、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办政策指导科科长负责备案工作的督促、协调工作;办政策指导科行政执法人员负责委托拆迁合同的备案和日常监管。
(二)工作流程图(见图1.8.6)
(三)执法责任(如有违法,按照下列条款追究责任)
1、《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2、《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3、按照行政许可责任制配套工作制度及执法责任书中相关内容追究相关责任。
七、房屋拆迁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备案
(一)内设执法机关及执法岗位执法职权分解
1、责任部门:市房屋征管办业务管理科
2、责任部门职权分解:办业务管理科负责拆迁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备案的监管、审核和归档。
3、执法岗位:办业务管理科科长、办业务管理科行政执法人员
4、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办业务管理科科长负责备案工作的督促、协调工作;办业务管理科行政执法人员负责拆迁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备案和日常监管。
(二)工作流程图(见图1.8.7)
(三)执法责任(如有违法,按照下列条款追究责任)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3、《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4、按照行政许可责任制配套工作制度及执法责任书中相关内容追究相关责任。
八、被拆迁房屋用途的确认
(一)内设执法机关及执法岗位执法职权分解
1、责任部门:分管副局长、市房屋征管办、办信访协调科
2、责任部门职权分解:分管副局长负责督促、核准工作;市房屋征管办负责指导、协调及审核工作;办信访协调科负责被拆迁房屋用途确认的具体事宜。
3、执法岗位:分管副局长、市房屋征管办主任、办信访协调科科长、办信访协调科行政执法人员
4、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分管副局长负责全面工作;市房屋征管办主任负责督促、协调及审核工作;办信访协调科科长负责对承办人员的业务指导、督促及案件复审工作;办信访协调科行政执法人员负责具体办理案件的受理、初审、核查等工作。
(二)工作流程图(见图1.8.8)
(三)执法责任(如有违法,按照下列条款追究责任)
1、《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2、《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3、按照行政许可责任制配套工作制度及执法责任书中相关内容追究相关责任。
九、对房屋拆迁范围内的拆除验收
(一)内设执法机关及执法岗位执法职权分解
1、责任部门:分管副局长、市房屋征管办、办业务管理科
2、责任部门职权分解:分管副局长负责领导、督促、协调、审批工作;市房屋征管办负责复审及与上级部门之间资料信息的传递;办业务管理科负责受理、资料的初审、验收文书的发放等工作。
3、执法岗位:分管副局长、市房屋征管办主任、办业务管理科科长、办业务管理科行政执法人员
4、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分管副局长全面负责领导,对报批的案件进行审批;市房屋征管办主任负责督促、协调、及审核工作,做好与分管副局长的沟通工作;办业务管理科科长负责对承办人员的业务指导及案件的复审工作;办业务管理科行政执法人员负责具体办理审批案件的受理、初审、现场勘察、发放验收文书、归档工作。
(二)工作流程图(见图1.8.9)
(三)执法责任(如有违法,按照下列条款追究责任)
1、《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2、按照行政许可责任制配套工作制度及执法责任书中相关内容追究相关责任。
十、撤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一)内设执法机关及执法岗位执法职权分解
1、责任部门:局长、分管副局长、物业处
2、责任部门职权分解:局长负责注销决定书的签批;分管副局长分管督促、协调及审核工作;物业处负责对全市范围内违规取得资质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经局领导批准后,制作注销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3、执法岗位:局长、分管副局长、物业处处长、物业处执法人员
4、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局长负责全面领导,对报批的行政注销进行审核批准;分管副局长负责督促、协调及审查工作;物业处处长负责对注销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并对调查工作进行监督、协调和业务指导;物业处审核人员负责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等具体工作,并做好注销卷宗的归档。
(二)工作流程图(见图1.8.10)
(三)执法责任(如有违法,按照下列条款追究责任)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2、按照行政许可责任制配套工作制度及执法责任书中相关内容追究有关责任。
十一、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核准
(一)内设执法机关及执法岗位执法职权分解
1、责任部门:分管副局长、物业处
2、责任部门职权分解:分管副局长全面负责领导,对报批的审批项目进行审核批准;处长负责督促、协调、审核和业务指导,做好与分管副局长的沟通工作;物业处审核人员负责办理审批项目的受理、初审、发证、归档工作。
(二)工作流程图(见图1.8.11)
(三)执法责任(如有违法,按照下列条款追究责任)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2、按照行政许可责任制配套工作制度及执法责任书中相关内容追究有关责任。
十二、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代管
(一)内设执法机关及执法岗位执法职权分解
1、责任部门:分管副局长、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资金管理科
2、责任部门责权分解:分管副局长负责领导、督促工作;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执行局作出的决定,对资金管理科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报批的业务进行审核签批;资金管理科负责报批业务的现场查看、初审、复审及资金存储的具体工作。
3、执法岗位:分管副局长、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主任、资金管理科工作人员
4、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分管副局长负责专项资金存储的全面工作;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主任负责资金存储方案的督促落实,对报批的业务进行审核签批;资金管理科工作人员负责报批业务现场查看、初审、复审及专项资金存储方案实施、专项资金财务数据的统计上报等工作。
(二)工作流程图(见图1.8.12)
(三)执法责任(如有违法,按照下列条款追究责任)
1、《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2、《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3、按照行政许可责任制配套工作制度及执法责任书中相关内容追究有关责任。
十三、物业保修金代管
(一)内设执法机关及执法岗位执法职权分解
1、责任部门:分管副局长、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中心资金管理科
2、责任部门责权分解:分管副局长负责领导、督促工作;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执行局作出的决定,对资金管理科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报批的业务进行审核签批;中心资金管理科负责报批业务的现场查看、初审、复审及资金存储的具体工作。
3、执法岗位:分管副局长、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主任、中心资金管理科工作人员
4、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分管副局长负责专项资金存储的全面工作;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主任负责资金存储方案的督促落实,对报批的业务进行审核签批;中心资金管理科工作人员负责报批业务现场查看、初审、复审及专项资金存储方案实施、专项资金财务数据的统计上报等工作。
(二)工作流程图(见图1.8.13)
(三)执法责任(如有违法,按照下列条款追究责任)
1、《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2、按照行政许可责任制配套工作制度及执法责任书中相关内容追究有关责任。
十四、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
(一)内设执法机关及执法岗位执法职权分解
1、责任部门:分管副局长、房产档案馆、房产档案馆各业务处室
2、责任部门责权分解:分管副局长负责领导、督促工作;档案馆负责制订并落实具体工作计划、措施,档案馆各业务处室负责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
3、执法岗位:分管副局长、档案馆馆长、副馆长、档案馆工作人员
4、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分管副局长负责全面领导工作;馆长、副馆长负责督促、协调、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工作,做好与分管副局长的沟通工作,对违法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处分工作;档案馆各处室负责人负责制订和落实具体工作计划、措施,并做好工作人员档案管理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档案馆工作人员负责日常档案的接收、整理、归档、利用等工作。
二、工作流程图(见图1.8.14)
三、执法责任(如有违法,按照下列条款追究责任)
1、《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2、《杭州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3、按照行政许可责任制配套工作制度及执法责任书中相关内容追究有关责任。
十五、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复鉴
1、责任部门:分管副局长、局安全处、市安鉴中心
2、责任部门责权分解:分管副局长负责领导、督促工作;安全处负责审核批准、安鉴中心负责制订并落实备案、复鉴具体工作计划、措施及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
3、执法岗位:分管副局长,安全处处长、市安鉴中心主任,市安鉴中心综合执法人员
4、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分管副局长负责全面领导工作;市安全处处长负责督促、协调、监督检查工作,安鉴中心主任负责业务指导工作;市安鉴中心综合执法人员负责制订并落实备案、复鉴具体工作计划、措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及资料传递、归档等工作。
(二)工作流程图(见图1.8.15)
(三)执法责任(如有违法,按照下列条款追究责任)
1、《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2、按照行政许可责任制配套工作制度及执法责任书中相关内容追究有关责任。
十六、违规使用廉租住房处理
(一)内设执法机关及执法岗位职权分解
1、责任部门: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办保障管理处
2、责任部门责权分解: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分管副主任负责领导、督促工作,对报批的案件进行审核批准;办保障处负责制订并落实具体工作计划、措施及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
3、执法岗位: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办保障管理处副处长、办保障管理处执法人员
4、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分管副主任负责全面领导工作;办保障处副处长负责督促、协调、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工作;办保障处执法人员负责制订和落实具体工作计划、措施,并做好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
(二)工作流程(见图1.8.16)
(三)执法责任(如有违法,按照下列条款追究责任)
1、《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八条;
2、《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3、按照行政许可责任制配套工作制度及执法责任书中相关内容追究有关责任。
十七、享受廉租住房资格审核
1、责任部门: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办保障管理处
2、责任部门职权分解: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分管副主任负责领导、督促、审核工作;办保障管理处负责受理、资料的初审、建档及复审,与各区民政部门之间资料的传递等工作。
3、执法岗位: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办保障管理处副处长、办保障管理处执法人员
4、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全面负责领导,对报批的廉租住房资格证及廉租住房的配租进行审核批准;办保障管理处副处长负责对保障管理处人员的业务指导,对廉租住房进行复审、安排,督促具体的受理、初审、发证、建档工作;办保障管理处执法人员办理廉租住房的受理、初审、建档工作。
(二)工作流程图(见图1.8.17)
(三)执法责任(如有违法,按照下列条款追究责任)
1、《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八条;
2、《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3、按照行政许可责任制配套工作制度及执法责任书中相关内容追究有关责任。
十八、公有住房出售审批
(一)内设执法机关及执法岗位职权分解
1、责任部门: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办房改业务处、产权中心保障房登记处
2、责任部门责权分解: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分管副主任负责公房出售审批的领导、督促工作;办房改业务处负责公房出售审批,制订并落实具体工作计划、措施及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产权中心保障房登记处负责受理窗口、区房管局和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之间有关资料的传递工作。
3、执法岗位: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办房改业务处负责人、办房改业务处执法人员、产权中心保障房登记处执法人员
4、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分管副主任负责领导、督促、签发工作;办房改业务处负责人负责协调、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及复核工作;办房改业务处执法人员负责受理、初审、复审、和发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产权中心保障房登记处执法人员负责受理窗口、区房管局和市房改办之间有关资料的传递工作。
(二)工作流程图(见图1.8.18)
(三)执法责任(如有违法,按照下列条款追究责任)
1、《浙江省房改房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2、按照行政许可责任制配套工作制度及执法责任书中相关内容追究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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