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知识问答

一、行政许可法是什么时间颁布的?什么时间实施?

答:行政许可法是2003年8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二、为什么要制定行政许可法?

答:制定行政许可法是针对我国长期以来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存在的行政许可过多过滥的问题,从源头上加以规范和清理。其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立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三、什么是行政许可?

答:行政许可就是我们通常说的行政审批,它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例如:要创办企业,就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四、哪些行政审批事项不属于行政许可?

答:(1)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如:市财政部门对其他部门的经费审批。人事部门对其他部门的人事管理审批。这些审批虽符合行政许可的特点,但它行使的不是一种社会管理职能,其针对的是特定的行政机关,而非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行政机关对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事项的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我国许多行政机关大多管理着二级事业单位,在管理中,少不了行政审批,但这种行政审批是基于行政机关对这些单位的直接隶属关系,不同于行政机关对一般社会事物的管理。因此这种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如教育局对其下属的学校进行有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市卫生局对其下属的医院进行有关的行政审批事项;(3)上级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有关请示报告事项的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4)行政机关以出资人的身份对国有企业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这种审批是因为资产所有权所产生的,是行使所谓的"老板权"。它是行政机关对国有资产处置进行审批时,作为所有者的代表在履行职责,因而不属于行政许可;(5)行政机关财产权利及其他民事权利的确认,不属于行政许可。如产权登记、抵押登记、结婚登记、收养登记、个人身份证登记、特定事项登记等。这类登记,行政机关不是行使行政管理权,而是以第三人的身份出现,起证实和确认作用;(6)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在专利授予、商标注册之前,申请人已经可以使用这种发明、技术或者商标。申请专利、商标注册的目的在于国家保护其知识产权,不受他人侵犯。

五、行政许可法规定在哪些方面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答:(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六、行政许可法规定在哪些方面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

答:行政许可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方式能够予以规范和约束的,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

七、行政许可的公开原则是什么?

答:公开是对行政行为的一项基本要求。其基本含义是政府行为除依法应当保密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公开主要包括两点:第一是法规、政策公开。法规、规章、政策制定之前应广泛征求和充分听取相对人的意见。行政法规、规章应一律在政府公报或其他公开刊物上公布。允许新闻媒介对有关政策法规予以公开公布。第二是行政行为要公开。(1)行政行为的标准、条件要公开,在办公地点张贴或以其他形式公开,让公共知晓。(2)行政行为的程序、手续公开。(3)某些涉及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行为,应当采取公开的形式进行,允许公众旁听,甚至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

八、行政许可的公平、公正原则是什么?

答:公平、公正的基本精神是要求行政工作人员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合理考虑相关因素;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平等对待相对人,即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不因相对人的不同身份、民族、种族、性别或者不同宗教信仰而予以歧视。

九、行政许可的便民原则是什么?

答:我国的国家性质、行政机关的性质决定了行政机关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要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方便人民群众办事。从法律的制度上解决行政许可环节过多、手续繁琐、时限过长、"暗箱操作"等问题。主要要求有:一是除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外,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二是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三是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实行"一个窗口"对外,防止多头受理,多头对外。四是依法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行政许可,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由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其目的是尽量减少"多头审批"。五是省级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将几个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这些都是方便人民群众申请行政许可的重要措施。

十、行政许可的效率原则是什么?

答:效率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时,要力争以尽可能短的时间,尽可能少的人员,尽可能低的经济耗费办尽可能多的事,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其要求:一是严格程序,严守时效。二是机构设置要精干,职权分工要明确。三是注重行政行为的成本。

十一、什么是信赖保护原则?

答: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十二、已取得的行政许可是否可以转让?

答:行政许可原则上不可转让。行政许可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的条件和标准颁发的,它与申请人特定的情况和条件是紧密相联系的,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实质就是行政机关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过程。被许可人转让已获得的行政许可,将会造成经济、社会秩序的混乱,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行政许可法专门规定,对出借、出租、倒卖行政许可证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三、行政许可依法可以转让的例外情况有哪些?

答:行政许可法规定某些由申请人支付一定的价格,以公开、公平竞争方式取得的行政许可,可以转让。主要有:一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许可。二是矿产资源的采矿许可。三是其他有偿取得的行政许可。如: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上述许可的一个共同特点是被许可人通过支付一定的价格取得许可。与许可直接联系的是相应的金钱,而不是被许可人的特定因素。因此,这种许可是可以依法转让的。允许这种许可依法转让,有利于优化自然资源和公共资源的配置。

十四、哪些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答:(1)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2)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4)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十五、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能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哪些?

答: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十六、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有哪些?

答:一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一是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十七、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是否所有的规章都可以规定委托实施行政许可?

答: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这里的"规章"包括部门规章与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十八、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注意哪几点?

答:(1)必须是在法定职权范围内;(2)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3)必须委托给行政机关;(4)委托机关应当公告受委托机关和委托内容;(5)受委托的机关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6)受委托机关不得再委托;(7)委托机关对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负责监督。

十九、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时,应当遵守哪些纪律?

答:(1)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收受申请人的财务,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二十、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有哪些规定?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二十一、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答: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要依法予以审查并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十二、行政机关怎样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

答:一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形式审查)。二是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实质审查)。

二十三、行政机关如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答:行政机关对申请许可的事项依法进行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十四、行政机关颁发的许可证形式有哪些?

答: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1)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2)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3)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二十五、行政许可是否有地域限制?

答: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有的有地域限制,对于没有特别规定地域限制的许可,则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一般说,对于行为的许可,有地域限制的较多。例如,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必须在有关机关指定的路线和区域范围内进行。对于资格资质的许可,没有地域限制的较多。例如,律师法规定,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原则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政许可的适用有地域范围的除外。这一规定的目的主要在于防止某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利用行政许可权利推行地方保护。

二十六、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有哪些规定?

答: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十七、下级行政机关进行初审的审查期限有什么规定?

答: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十八、行政机关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的期限有何规定?

答: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二十九、对有关产品、物品检验、检测、检疫的时间是否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的情形?

答: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法需要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除应当在检验、检测、检疫后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有关检验、检测、检疫的时间不计算在法定的审查期间内。

三十、行政许可的延续有哪些规定?

答: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三十一、对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的行政许可有哪些程序上的规定?

答: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行政机关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三十二、赋予公民或其他组织特定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在具体程序上有哪些规定?

答: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等行政许可,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但是,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和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三十三、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具体程序上有哪些规定?

答: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不需要对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进一步技术分析即可认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三十四、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是否收取费用?

答: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三十五、行政机关实施许可,依法收取费用和使用费用有哪些规定?

答: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三十六、行政机关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对被许可人监督责任的有哪些规定?

答: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三十七、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有关产品进行检查、检验和检测的有何规定?

答: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三十八、行政机关对特定行业的被许可人不依法履行服务义务作出哪些处理规定?

答: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被许可人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三十九、行政机关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监督检查有哪些规定?

答: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行政机关应当督促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责令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立即改正。

四十、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有哪些规定?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撤销上述情形的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四十一、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有哪些规定?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四十二、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处理有哪些规定?

答: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四十三、实施行政许可中行政机关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哪些严重违法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

答: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十四、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五、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情况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四十六、被许可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后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七、被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从事与行政许可相关的违法活动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2)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3)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四十八、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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