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宣传资料(三)

★行政许可的原则

        1、合法原则:一是设定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二是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及权限应当合法;三是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一是设定行政许可的过程应当是开放的,要广泛听取意见,真正做到广集民意;二是凡是行政许可的规定都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三是行政许可实施的主体要公开,谁有权实施哪些行政许可,应当让公众周知;四是行政许可实施的条件应该是规范的、明确的、公开的;五是行政许可实施的程序应该是具体、明确和公开的;六是行政许可的实施期限应该是公开的;七是行政机关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3、便民原则: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能够廉价、便捷、迅速地获得许可。
        4、救济原则: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要求国家予以补救的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行政机关不得撤消或者变更已生效的行政许可。否则,行政机关撤消、变更已生效的行政许可行为就是违法。
        6、监督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二是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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