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挺:市民朋友、网友朋友们,大家下午好!本期网上接待室的主题是“城市房屋征收政策解答网络访谈”自从2011年国务院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实施以来,我市实现从“拆迁”到“征收”的根本转变,大力推进民主共商、信息阳光、多元补偿、权益保障,开创了公平公正、共建共享的和谐征收新局面,极大地推动了城市持续协调发展,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肯定。今天,我们特别邀请杭州市城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政策指导科吴玉亚科长,业务管理科俞向皓副科长来解读一下目前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主要政策和阳光征收工作的基本做法。 欢迎广大市民朋友们积极参与。[2016-06-24 15:00]

李挺:请吴科长介绍一下我市目前的征收政策主要有哪些呢?[2016-06-24 15:03]

吴玉亚:目前我市执行的主要是以下五个政策文件。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出台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 2011年6月1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2011)40号) 2014年10月1日实施的《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人大公告(2014)14号) 2015年8月17日公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5)125号 2015年4月29日公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的指导意见》杭政办函〔2015〕57号[2016-06-24 15:09]

李挺:新征收程序中新增了对未登记建筑的处理规定,具体要怎么做呢?[2016-06-24 15:12]

吴玉亚:这方面的具体文件主要是两个, 2013年2月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3〕16号 2014年9月17日《杭州市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杭政函〔2014〕139号 具体来说就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目前各区均已成立由各区房屋征收部门牵头,规划、建设、国土、城管执法、监察、所在地街道、乡镇参加的认定小组,组织进行调查工作,并由区政府出具调查结果。[2016-06-24 15:15]

李挺:未登记建筑如果被认定为公房的,能参加房改吗?[2016-06-24 15:17]

吴玉亚:对于已列入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未登记建筑经认定为参照合法建筑标准予以补偿,同时属单位自管住宅房屋并承租给个人的,若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享有参照房改政策购买被征收房屋的权利。若因注销等原因导致产权单位不存在,或产权单位、破产管理人、清算委员会放弃相关权利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指定房屋管理单位,由房屋管理单位代行产权单位职责。即承租人可以通过指定的房屋管理单位办理房改购房备案手续,从而最大程度地保障这部分单位自管公房承租人的权益。 房屋拆除前,符合房改条件的承租人可参照房改政策向房屋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申请办理被征收房屋的申购备案手续。安置后购房人可凭房屋管理单位的指定文件、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备案表及已备案的征收补偿协议等相关资料向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安置房产权登记。 承租人不符合房改申购备案条件或未提出办理申购备案手续的,由房屋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申请办理安置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原承租人可就安置房继续与房屋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建立租赁关系,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可申请购房。[2016-06-24 15:20]

李挺:征收补偿方式可以有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目前我市的货币化安置政策是怎么规定的?[2016-06-24 15:23]

吴玉亚:针对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项目,通过提高货币化安置奖励标准等鼓励性措施,提升被征收(补偿)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后通过市场购买住房的能力。2015年4月29日我市出台了相关政策,具体规定如下:   一是提高货币化安置奖励标准。在国有土地征迁安置中,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部门在按评估价格对被征收人住宅房屋给予补偿的基础上,再按评估价格的20%给予货币补贴。被征收人按期搬迁且在领取货币补偿款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住宅房屋的,根据购房纳税凭证,由征收部门再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22%给予奖励(新购房屋价格低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按新购住房价格的22%给予奖励)。该标准相比之前,在奖励幅度上有大幅提升。 二是严控实物安置优惠政策。严格控制国有土地实物安置的优惠政策幅度。国有土地征迁中,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双方应严格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和安置房评估价格进行资金结算,确因自然间不可分割、被征收人改善住房条件等原因增加建筑面积需按照安置用房评估价格优惠结算的,优惠结算部分的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且优惠价格不得过低,并严格控制其他优惠政策。   三是逐步减少实物安置房建设。已落实安置房源并已签订协议在外过渡的,应按照协议做好在外过渡各项工作,并加快安置房项目建设,尽快落实安置;尚未实施的征迁项目,应结合各地实际,逐步减少直接建设安置房的比例,优化安置房源调配,在消化现有安置房库存的基础上,积极引导货币化安置。 [2016-06-24 15:25]

李挺:那么房屋征收中对于最低住房保障有什么规定呢?[2016-06-24 15:30]

吴玉亚:如果是货币补偿的: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8平方米的,根据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按照48平方米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已按照本条款享受48平方米建筑面积货币补偿最低保障的被征收人,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如果是产权调换的: 普惠性的最低保障标准为: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如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应不小于48平方米。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相等部分的面积不结算;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但在48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征收决定作出时的同类安置房屋重置价格进行结算;超过48平方米的部分按征收补偿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特殊保障标准为:其产权调换房屋未超过48平方米或者未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部分不支付房款;因自然间不可分割、超过48平方米且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部分按征收决定作出时的同类安置房屋重置价格进行结算。被征收人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时,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计入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2)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另有住房一并计算不超过48平方米。[2016-06-24 15:36]

李挺: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怎么补偿呢?[2016-06-24 15:36]

吴玉亚:无论是选择产权调换还是货币补偿,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由被征收人在以下三种方式中自行选择确定。 方式一:根据非住宅房屋的具体用途,按照被征收非住宅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和综合用房的补偿标准分别为房屋评估价值的10%、6%、5%。 方式二:按照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和综合用房分别以26个月、20个月和15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标准计算,给予一次性补偿。 方式三: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相应比例或临时安置费标准的,可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区工业企业搬迁部分补偿标准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7号)等规定进行补偿的,不再适用本意见。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包括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产生的经营补偿以及职工工资、生活补助等安置费用的补偿等内容。[2016-06-24 15:39]

李挺:下面我们让俞科长给我们介绍一下什么是“阳光征收”?[2016-06-24 15:42]

俞向皓:所谓“阳光征收”,是指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将房屋征收相关法规政策、工作程序、补偿结果以及与被征收人有利害关系的房屋征收补偿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接受监督的行为。[2016-06-24 15:43]

李挺:请介绍一下我市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阳光征收”的背景。[2016-06-24 15:44]

俞向皓:在原拆迁模式下,因为法规政策不健全、补偿标准不透明、信息不公开、监督机制不健全等诸多原因,引发了一系列社会矛盾,全国范围内频发恶性拆迁事件。社会公众不认可,被拆迁人不配合,使拆迁工作推进困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低下,拆迁被称为“天下第一难”的工作。同时因缺失有效的监督机制,拆迁领域一度成为滋生腐败案件的乐土。 为扭转不利局面,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从根本上改变了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迁模式。新征收模式下,为公共利益而征收已成为政府的法定职责,也是启动征收的前置条件。“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更是征收工作的总原则和总要求。新模式下尤其突出了对被征收人权益的保护。 在此背景下,为不断提高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和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化水平,提升征收工作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决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中推行阳光征收工程。 [2016-06-24 15:46]

李挺:“阳光征收”要达到怎样的目标呢?[2016-06-24 15:48]

俞向皓:建立健全“阳光征收”的各项工作制度,实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的全面公开,实现依法征收、公平补偿,全力构建和谐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良好环境,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反腐倡廉工作。[2016-06-24 15:49]

李挺:请俞科长为我们介绍“阳光征收”的具体做法。[2016-06-24 15:50]

俞向皓:(一)建立健全配套法规政策 国务院征收条例要得到真正贯彻落 实,各地政府必须做好配套法规政策的制定工作。杭州市及所属各区、县(市)根据本地实际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涉及评估、听证、未登记建筑认定、信息公开等多方面内容,有力的推进了阳光征收工作。[2016-06-24 15:50]

俞向皓:(二)深入贯彻信息公开要求 根据建设部和省、市阳光征收工作总体要求,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现场公开的信息内容应包括: 1.房屋征收补偿法规政策 包括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等各项配套政策。 2.房屋征收决定 包括房屋征收的目的和范围、征收主体、征收实施单位、项目实施时间、征收补偿方案等。 3.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包括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结果及根据征求意见修改后形成的最终稿。 4.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 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的公开可以包含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也可以单独公开。 5.房屋征收工作人员情况 包括工作人员的姓名、照片、职责等。 6.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结果 包括房屋坐落、权属、建筑面积、性质用途等情况。 7.被征收房屋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 包括房屋及附属物的初步评估结果,装修评估结果。 8.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结果 包括征收补偿协议、安置房差价结算情况等。 [2016-06-24 15:52]

俞向皓:(三)采用科学化手段促阳光 科技助推阳光征收。 信息化将作为促进“阳光征收”的重要手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建房〔2014〕95号)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落实住建部关于信息化建设的要求,研发了“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阳光征收信息系统”,该系统实现了市、区网络化管理,有效地强化了市区联动机制,实现了网上审批、网上签约。大幅提高了数据的即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方便查询统计,提高工作效率。该系统实现了征收工作相关信息的现场自助查询。系统的应用提高了征收工作标准化和规范性,可以提升群众知情权、参与度和监督力,从而有效杜绝“暗箱操作”,科学预防房屋征收领域的腐败,对于全面建设征收良性工作机制具有长期性、根本性和全局性的意义。 各地政府也积极积极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发布和查询平台,扎实推进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管理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并推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网上签约,不断提高信息化水平。 [2016-06-24 15:54]

李挺:从目前来看,“阳光征收”取得了怎样的成效?[2016-06-24 15:57]

俞向皓:杭州市主城区全面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阳光征收工作,目前已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在主城区已经全部实施征收补偿合同网上签约,征收补偿方面的投诉信访大幅减少,而且征收补偿工作进程也明显加快。如最近G20重点整治项目之一的江干区常青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从启动征收到66户住户全部签约并腾空房屋只历时86天,创造了杭州市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签约的新纪录。[2016-06-24 15:59]

李挺:这边有一个网友提问:我家院子里建造的住宅房屋,其中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领有产权证,另一部分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房屋大概在1980年左右建造,一直未领过产权证,请问这部分40平方米的房屋是否可认定为合法建筑?[2016-06-24 16:00]

吴玉亚:这个问题我来回答,1983年12月10日前已建成的房屋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标准予以补偿,但在不属于本单位或个人的用地范围内搭建的未登记建筑,仍应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也不作为安置依据。)[2016-06-24 16:01]

李挺:有网友提问,我一直承租单位分的房屋,有租赁证,但是单位在2000年注销了,该房系单位在1981年左右建造,未领取产权证, 如遇到房屋征收,我是否可以参加该房的房改?[2016-06-24 16:03]

吴玉亚:被征收房屋如符合房改政策,可办理房改购房备案手续、或安置房屋房改。 若因注销等原因导致产权单位不存在,或产权单位、破产管理人、清算委员会放弃相关权利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指定房屋管理单位,由房屋管理单位代行产权单位职责。 [2016-06-24 16:04]

李挺:我们网友提问很积极,很热情,现在有个网友提问:有房屋产权证,权证上注明为住宅,但是从80年代以来一直领有营业执照经营,征收时可不可以按照营业用房补偿?[2016-06-24 16:06]

吴玉亚:这个问题还是我来回答,能提供从1990年4月1日前至今延续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则可以按照非住宅补偿安置。[2016-06-24 16:07]

李挺:有网友问阳光征收的问题了:房屋“阳光征收”过程中是如何公开征收信息的?[2016-06-24 16:09]

俞向皓:(1)征收现场张贴公告公示; (2)征收现场专门设置的信息公平自助查询系统; (3)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门户网站设有查询专栏; (4)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报刊、电台公开相关征收信息。 [2016-06-24 16:09]

李挺:这里有个网友提问:我们对房屋征收中公开的或用于查询的征收补偿结果的真实性持怀疑态度,请解释如何保证征收补偿的公平公正以及公开信息的真实性。[2016-06-24 16:10]

俞向皓:我们在全市大力推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网签,公开的信息具有实时性、关联性、权威性,是有具可查的,其真实性无可置疑。 至于如何确保征收补偿的公平公正,其实现在施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整个程序在征收条例中都有严格的规定,其本身就是对被征收利益的保护,我们也是按规定及时公开公示相关信息,确保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公众的监督权。并且征收过程中许多关键节点,我们都是采用全程公证,确保公正性。 [2016-06-24 16:12]

李挺:好的,今天我们城市房屋征收政策宣传解答即将结束,非常感谢今天两位嘉宾的悉心解说和网友们的积极参与。本次城市房屋征收政策宣传解答网上接待室到此结束,谢谢大家![2016-06-24 16:15]

李挺:各位网友和市民朋友有什么问题,可以在我们页面左下角提交问题,也可对城市房屋征收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2016-06-24 1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