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举措,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体制的重要内容。深入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贯彻落实省委“创业创新”战略、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城”的现实需求,对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有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2004年以来,我市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要求,普遍建立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专门机构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并不断深化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实施《条例》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照《规定》,认真学习《条例》,充分认识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积极措施,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贯彻实施《条例》的主要任务
(一)修订《规定》。
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认真梳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各个环节,从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程序、监督、救济等各个方面,认真修改、完善《规定》,加快修订进程,进一步明确工作原则,落实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法律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和完善落实《条例》的实施细则,确保《条例》和修订后的《规定》落到实处。
(二)完善内容。
我市是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确定的全国首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及业务协同试点城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条例》的要求,以试点工作为契机,通过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交换体系建设,加快政府信息梳理,充实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范围。特别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等,要尽快纳入公开范围,列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凡是尚未组织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乡、镇政府,要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机制,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及时公布以下政府信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要参照《条例》的规定,切实组织实施信息公开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归口管理的公共服务机构及企事业单位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的业务指导,及时公开政府信息,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三)创新形式。
要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按照及时、准确、全面的要求,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各类政府信息。
“中国杭州”门户网站作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要加快建设“中国杭州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及时汇总、公开全市性的政府信息,保证链接畅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部门子网站的显着位置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加载新信息,与“中国杭州”门户网站建立链接并保持畅通。96345便民服务热线作为电子政务综合性便民服务平台,要加快增设政府信息公开语音查询系统,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政府信息的语音查询。
区、县(市)政府要及时整合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开本辖区的政府信息。对尚未建立网站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指导其通过其他形式公开政府信息,并将相关信息整理后在区、县(市)网站上公开。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的建设,方便公众检索、查询和复制政府信息。
(四)规范程序。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机制,明确责任机构和责任人,认真、全面地梳理政府信息,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明确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职责、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明确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环节的具体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制度,确定审查程序、责任、追究办法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投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要认真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
(五)强化培训。
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工作计划,对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分管领导及具体工作人员开展专题培训,切实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水平。
各地各有关部门也要结合实际,加强对所属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组织和下级政府机关的对口指导,加强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以及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指导,及时协调同一属性政府信息的公开事宜。
(六)加强宣传。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宣传计划,重点宣传《条例》的立法精神、主要内容、重要意义。要通过各种渠道使群众了解熟悉《条例》的各项规定,引导群众学习使用《条例》,营造《条例》实施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典型经验、典型做法的宣传报道,特别是要加强对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热点问题的典型事例的报道,引导群众关心并依法有序地参与政府信息公开,运用《条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有效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总结实施《规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查漏补缺,有效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要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视察,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设立监督电话和举报信箱,鼓励干部群众积极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细则,量化考核标准;要将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本部门廉政建设和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按要求及时报送月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总结;要指定专门机构加强内部监督,及时处理各类举报。各级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法制部门和监察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条例》以及修订后的《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议,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检查,并适时公布检查结果。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